2026-09-18・本站原創
一、官方最新口徑:本地招聘期由四個星期變為六個星期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二○二六年九月十七日的立法會行政長官互動交流答問會上,交代「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審批安排。原文為:「我們有兩級審批,當然,第二級已經把比例提升,一定要以工種做比例,不可以用整個生意或全部員工做比例,這個都增強了,本地招聘期由四個星期變為六個星期,而兩個星期更要在指定地方招聘,在勞工處同事監察下進行現場招募。」據此,本地招聘期已由四星期改為六星期,其中兩星期須在指定地方招聘。
二、「兩個星期」怎麼執行:指定地方+勞工處監察
同一段官方答問把「兩個星期」的執行方式寫得明確——招聘須在「指定地方」進行,並「在勞工處同事監察下進行現場招募」。官方在該段並未列出「指定地方」的具體清單,亦未交代監察細則,本文如實呈現、不作推測。計劃主頁另載有一份專門文件「本地公開招聘期內刊登招聘廣告的規定」,申請人可按該規定準備招聘廣告的內容與刊登方式。
三、兩級審批與「以工種做比例」
答問同時交代審批門檻的變化:一是設「兩級審批」;二是第二級審批「一定要以工種做比例,不可以用整個生意或全部員工做比例」。行政長官以建造業為例說明按工種評估人手是否缺乏:官方公布的建造業配額是「12 000個」,「但現時有很多並沒有批准」——原因是部分工種已不缺人,「我們已經不再批出扎鐵、釘板」,而「例如在消防裝置或冷氣技工方面仍然缺乏」,這類工種仍要與業界商討後按實際情況審批。
四、會否再延長?官方口徑是「再研究」
六星期會否再延長,官方答問的用語是研究而非承諾:「我們曾經由四個星期本地招聘期改為六個星期,會否有可能再延長?」同段講明政策考慮——「既要管束那些不聽話的,同時並非令真正有需要的人被影響」;審批的落點則是「確保它真真正正未能聘請到人手」。答問開首亦重申總原則:「本地勞工優先,這個百分之一百是政府的政策。」
五、計劃層面的硬規定:本地公開招聘與優先聘用本地工人
除答問所述口徑外,計劃主頁本身載有兩項與本地招聘直接相關的規定。其一是招聘性質:「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其二是所需文件:申請表格及附頁包括「全職本地僱員資料報表(附頁二/附頁二甲)」與「輸入勞工工作地點安排(附頁六)(如適用)」;計劃另有「完成本地公開招聘通知書」(表格 ESLS-9)供招聘完成後使用。現行表格版本為二○二六年九月新修訂版:常見職位用「ESLS-1A(Rev. 9/2026)」,非常見職位用「ESLS-1B(Rev. 9/2026)」。
六、與招聘期配套的薪酬要求
計劃主頁就薪酬寫明兩項條件:「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以及「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行政長官在答問中重申同一取向,並交代一項費用:「又不准它(的外勞薪資)低於我們本地工人的中位數等,還要它為每位外勞繳交四百元做我們的培訓。」
七、現階段可掌握與未公布的部分
可掌握的:本地招聘期由四星期改為六星期,其中兩星期要在指定地方、在勞工處監察下現場招募;審批設兩級並以工種比例計算;薪酬不得少於本地中位工資;每名輸入勞工須繳交四百元培訓費;申請表格現為 Rev. 9/2026 版本。未公布的:「指定地方」清單、六星期招聘期的起算方式、是否進一步延長,官方在該段都沒有交代;人力推算方面,官方只表示「我們很快會有一個研究報告向大家公布」。擬申請的僱主宜以勞工處計劃主頁與表格清單的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