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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策法規補充勞工優化計劃(ESLS)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ESLS)

一般職位的輸入勞工安排:本地招聘要求、工資與住宿規定、配額與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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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SLS.htm官方原文・3395 字
勞工處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跳至主要內容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背景 為紓緩不同行業人手短缺的問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23年6月13日通過建議優化「補充勞工計劃」的涵蓋範圍及運作。為反映經優化的措施,「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由2023年9月4日起接受申請。 申請資格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主。 計劃簡介 僱主如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人手,可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不會接受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勞工處規定的 本地公開招聘 ,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勞工處同時為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轉介本地求職者予僱主進行面試。 勞工處已上載「常見職位表」,提供不同行業較常見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和職責,供僱主參考。如僱主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並填寫「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別以展開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 完成本地公開招聘後,勞工處會就每宗申請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給予意見。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包括勞顧會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和理據後,勞工處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請。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的勞工,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 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 。輸入勞工必須按照「標準僱傭合約」受聘,並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 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為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僱主如違反相關法定條文(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入境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勞工處會考慮對僱主施加行政制裁。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禁制期可達兩年),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 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 批准不可自動續期 。如果僱主在輸入勞工約滿後仍需聘用輸入勞工,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用以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僱主就每名輸入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則按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徵款須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在任何情況下,徵款均不會獲發還。 僱主 / 職業介紹所簡介會 為加強向僱主/職業介紹所發放申請資訊,勞工處會為僱主/職業介紹所舉辦簡介會,解釋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注意事項及申請流程,並即場解答疑問,歡迎僱主/職業介紹所報名參加。 僱主/職業介紹所簡介會的舉行日期及報名表格,請按[ 此處 ](416 KB)查看。 僱傭權益簡介會 聘用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給予每名輸入勞工有薪假期,讓他們在抵港之日起計的八個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每名輸入勞工(包括新聘及續約)必須就每份所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在上述限期內出席一場簡介會。 僱傭權益簡介會詳情,請按[ 此處 ]查看。 申請及查詢 遞交申請前,請詳細參閱「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小冊子及「常見職位申請表」/「 非 常見職位申請表」內的「申請須知」以了解有關申請詳情。 如有查詢,請與勞工處補充勞工科聯絡: 地址 :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9樓929室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15分 電話 : 2150 6363 傳真 : 2504 3160 電郵 : sld-hq@labour.gov.hk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相關表格/文件(可供下載) 下載 1) 申請表格及附頁 : 適用於常見職位 (如僱主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並在申請表填寫「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別以展開本地招聘。)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見職位申請表 (ESLS-1A) 所需文件清單及遞交申請方法 補充資料聲明書(只適用於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附頁一) (如適用) 全職本地僱員資料報表(附頁二)* * 如申請涉及餐飲相關(即出品部及/或樓面部)職位,請改為填寫附頁二甲。 授權書(由獨資經營者/董事/獲授權合夥人簽署及申請者蓋印)(附頁三甲/附頁三乙) (如適用) 輸入勞工資料報表 (附頁四) 輸入勞工的理據(附頁五) 合法經營業務所需牌照/批准資料報表(附頁六) 申請者確認書(附頁七) [如需下載個別表格/附頁, 請按此 ] [2026年7月新修訂版 (ESLS-1A)(Rev. 7/2026)] ESLS-1A & Appendices (4.3 MB) 適用於非常見職位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非常見職位申請表 (ESLS-1B) 所需文件清單及遞交申請方法 補充資料聲明書(只適用於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附頁一) (如適用) 全職本地僱員資料報表(附頁二)* * 如申請涉及餐飲相關(即出品部及/或樓面部)職位,請改為填寫附頁二甲。 授權書(由獨資經營者/董事/獲授權合夥人簽署及申請者蓋印)(附頁三甲/附頁三乙) (如適用) 輸入勞工資料報表 (附頁四) 輸入勞工的理據(附頁五) 合法經營業務所需牌照/批准資料報表(附頁六) 申請者確認書(附頁七) [如需下載個別表格/附頁, 請按此 ] [2026年7月新修訂版 (ESLS-1B)(Rev. 7/2026)] ESLS-1B & Appendices (4.6 MB) 2) 參考資料 : 「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小冊子 ESLS_Pamphlet(Chi) (510 KB)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常見職位表 ESLS_LCP(Chi) (1.56 MB)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餐飲相關職位列表 ESLS_List_of_Catering-related_Posts(Chi&Eng) (280 KB) 標準僱傭合約(適用於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的僱員)(樣本) ESLS_SEC(7/2024)(Chi) (371 KB) (表格編號:LD 294 (7/2024),橙色紙張) ESLS_SEC(6/2026)(Chi) (371 KB) (本「標準僱傭合約」修訂版(表格編號:LD 294 (6/2026),粉紅色紙張),適用於2026年6月16日或以後,獲勞工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發出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並於原則性批准通知書註明為適用之版本。)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聲明及授權書(ESLS-11) [2025年3月新修訂版 (ESLS-11)(Rev. 3/2025)] ESLS-11 (250 KB) 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ESLS-12) (適用於由2025年3月1日起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2025年3月新修訂版 (ESLS-12)(Rev. 3/2025)] ESLS-12 (228 KB) 輸入勞工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 (適用於「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ESLS-13) ESLS-13 (302 KB) 本地公開招聘期內刊登招聘廣告的規定 ESLS_recruit(Chi) (164 KB)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完成本地公開招聘通知書 (ESLS-9) ESLS-9(Chi) (565 KB) 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 ESLS_EA_List (303 KB) 常見問題與答案 ESLS_QnA(Chi) (525 KB) 3) 僱主/職業介紹所簡介會日期及報名表格 ESLS_EREABriefing_Enrol (416 KB) 4) 標準僱傭合約更正 ESLS_Corrigendum_to_SEC_(Chi & Eng) (230 KB) (由2026年9月14日起,入境事務處不再接納此「標準僱傭合約更正」。) 投訴 如你 欲就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投訴 相 關 僱 主, 請 填妥以下網上表格 。 網上投訴表格
Forms_CP.htm官方原文・635 字
勞工處 - 適用於常見職位的申請表格及附頁 跳至主要內容 適用於常見職位的申請表格及附頁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適用於 常見職位 的申請表格及附頁(可供下載) 下載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見職位申請表 (表格 ESLS-1A) (如僱主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並在申請表填寫「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別以展開本地招聘。) ESLS-1A (1.8 MB) 所需文件清單及遞交申請方法 ESLS-1_Checklist (268 KB) 補充資料聲明書(只適用於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附頁一) (如適用) ESLS-1_Appendix1 (243 KB) 全職本地僱員資料報表(附頁二)* * 如申請涉及餐飲相關(即出品部及/或樓面部)職位,請改為填寫附頁二甲。 ESLS-1_Appendix2 (399 KB) ESLS-1_Appendix2A (330 KB) 授權書(由獨資經營者/董事/獲授權合夥人簽署及申請者蓋印)(附頁三甲/附頁三乙) (如適用) ESLS-1_Appendix3 (428 KB) 輸入勞工資料報表 ( 附頁四 ) ESLS-1_Appendix4 (347 KB) 輸入勞工的理據(附頁五) ESLS-1_Appendix5 (2.8 MB) 合法經營業務所需牌照/批准資料報表(附頁六) ESLS-1_Appendix6 (329 KB) 申請者確認書(附頁七) ESLS-1_Appendix7 (392 KB)
labourimportation.htm官方原文・201 字
勞工處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跳至主要內容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 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 運輸業輸入勞工計劃 - 航空業 運輸業輸入勞工計劃—公共小巴/客車行業 註: 由勞工處執行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不會接受 「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imported_worker.html官方原文・8327 字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入境事務處 跳至主要內容 我們的服務 列印 主頁 我們的服務 簽證/進入許可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即時申請 延長逗留期限 即時申請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即時申請 申請前 申請手續 申請後 申請前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引言 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前稱「補充勞工計劃」) 註1 以輸入勞工身份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香港特區政府實施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以處理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申請 註2 。該計劃由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負責執行,容許僱主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人手時,從香港特區以外地區輸入勞工。 僱主如有意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須先向勞工處補充勞工科申請原則性批准 註3 。在取得原則性批准後,僱主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指明的限期內,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內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原則性批准會自動失效。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獲准入境的輸入勞工,不可攜同受養人來港。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註1: 由2023年9月4日起,「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第14(3)條,該計劃屬輸入僱員計劃;而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4)(a)(v)條,則屬政府輸入僱員計劃。除本指南另有規定外,根據補充勞工計劃或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就業的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須按照本指南辦理。 註2: 就有關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詳情,請瀏覽 勞工處網頁 。 註3: 先前根據補充勞工計劃獲批的原則性批准,在有關「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指明的限期內仍然有效,可用以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來港就業。 申請資格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就業的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僱主已就輸入勞工取得勞工處的原則性批准,而該原則性批准仍然有效; 申請人具備適合該職位的資歷及經驗; 聘用條款與本地市場所提供的條款相若,包括申請人的工資必須不少於香港相關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 申請人須直接受僱於「標準僱傭合約」(LD 294)訂明的同一僱主,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包括其附件)及「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指定工作地點擔任指定的職位並執行指定的職務,而且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申請人及僱主沒有不利於申請的不良記錄;以及 僱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名申請人,為他/她提供適當的住宿,並保證負擔他/她的生活費和在合約終止後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徵款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下稱「徵款」),供資助僱員再培訓局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訓課程和服務之用,以鼓勵更多潛在勞動力接受培訓及投入就業市場。僱主須就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繳付徵款,數額則按港幣400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以不超過24個月為限)計算。僱主須在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向入境處繳交徵款。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審批時間 入境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申請手續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申請表格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格 ID 1001A ,僱主則應填寫申請表格 ID 1001B 。有關申請表格( ID 1001A 及 ID 1001B )可向下列辦事處免費索取︰ 入境處總部;以及 入境處各分處。 申請表格亦可於 此 下載。 證明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由申請人填寫)( ID 1001A ) 申請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 ID 1001A )第 1 頁)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副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的副本。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副本。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如有) 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由輸入勞工填妥的聲明及授權書(ESLS-11)正本 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副本[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副本和台灣身份證副本[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僱主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表(由僱主填寫)( ID 1001B ) 四份由僱主及輸入勞工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LD 294)正本 商業登記證副本 由勞工處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包括其附件)的副本[適用於與新僱主訂立合約/與同一僱主續約] 申請替補輸入勞工結果通知書的副本[適用於替補輸入勞工] 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ESLS-12)的副本[如擬聘用的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適用於與新僱主訂立合約/替補輸入勞工] 申請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警告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遞交申請 網上遞交申請 按 此 於網上遞交申請(適用於與新僱主訂立新合約、與同一僱主續約或替補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 其他申請途徑 填妥的申請表格( ID 1001A 及 ID 1001B )連同所有證明文件亦可由申請人直接郵寄或透過在香港特區的僱主遞交至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地下 香港入境事務處收發分組 入境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 僱主須與申請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LD 294),合約期按「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包括其附件)所訂為限,最長為24個月。簽妥的一式四份「標準僱傭合約」,須連同申請表格( ID 1001A 及 ID 1001B )一併向入境處遞交。「標準僱傭合約」可向入境處總部免費索取。 從內地輸入勞工 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欲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工作,其申請必須經由其準僱主向入境處遞交。由內地的中國居民直接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此外,僱主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所輸入的勞工。內地勞務企業是指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 徵款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資助僱員再培訓局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訓課程和服務之用,以鼓勵更多潛在勞動力接受培訓及投入就業市場。僱主須就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繳付徵款,數額則按港幣400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以不超過24個月為限)計算。僱主須在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向入境處繳交徵款。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審批時間 入境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繳付費用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收費表 申請後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網上/24小時電話查詢申請狀況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 此 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徵款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資助僱員再培訓局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訓課程和服務之用,以鼓勵更多潛在勞動力接受培訓及投入就業市場。僱主須就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繳付徵款,數額則按港幣400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以不超過24個月為限)計算。僱主須在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向入境處繳交徵款。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繳付費用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收費表 所需旅行證件 內地居民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進入許可(以 「電子簽證」 形式簽發)。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非內地居民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 「電子簽證」 形式簽發)。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逗留條件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所獲發的簽證/進入許可的期限一般為24個月或整段僱傭合約期,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輸入勞工獲准以僱傭身份來港後,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在指定的工作地點擔任指定的職位並執行指定的職務,而且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 輸入勞工須於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返回原居地。合約如給提前終止,輸入勞工只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至合約終止後兩個星期或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4)(a)(v)條,輸入勞工在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受僱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換言之,任何人都不會憑藉以輸入勞工身份在港逗留而取得香港居留權。 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僱主或輸入勞工可在僱傭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根據僱傭合約,他們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對方,或支付代通知金。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前七天內,把「終止合約通知書」(ESLS-13)的副本分別寄往或傳真至勞工處補充勞工科(傳真號碼︰2542 2742)和入境處輸入勞工組(傳真號碼︰3902 3167),或按 此 於網上通知入境處。若事前並無通知而終止合約,僱主則必須在終止合約後一個工作天內,把「終止合約通知書」的副本分別送交上述兩個部門和入境處。「終止合約通知書」上須列明輸入勞工的中、英文姓名(如適用)、其香港身份證號碼、合約終止日期、入境處申請檔案編號及勞工處檔案編號,以及僱主是否需要申請替補輸入勞工。「終止合約通知書」可於 勞工處的網頁 下載。 申請替補輸入勞工 合資格僱主在遞交「終止合約通知書」後,會獲發申請替補輸入勞工通知書。合資格僱主須在申請替補輸入勞工通知書上所指明的限期內,根據本網頁所訂的申請手續,安排其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與同一僱主續約 僱主如欲與現有輸入勞工續約,須重新向勞工處申請。在取得原則性批准後,僱主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指明的限期內,根據本網頁所訂的申請手續,安排其擬續約的輸入勞工向入境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延長逗留期限 輸入勞工的旅行證件的有效期若較其僱傭合約期為短,他/她在入境時將按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獲准較短的逗留期限。在延長旅行證件的有效期並獲僱主確認繼續聘用後,該輸入勞工須於獲准的逗留期限內,向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完成現有合約的剩餘期間。一般而言,輸入勞工在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將不會獲准延長逗留期限;如訂立新的僱傭合約,則須重新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回港居留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獲准來港的輸入勞工),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延長逗留期限 即時申請 申請前 申請手續 申請後 申請前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引言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獲准來港的輸入勞工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申請資格 輸入勞工的旅行證件的有效期若較其僱傭合約期為短,他/她在入境時將按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獲准較短的逗留期限。在延長旅行證件的有效期並獲僱主確認繼續聘用後,該輸入勞工須於獲准的逗留期限內,向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完成現有合約的剩餘期間。一般而言,輸入勞工在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將不會獲准延長逗留期限;如訂立新的僱傭合約,則須重新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審批時間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及當時收到的數目而定。 申請手續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證明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由申請人填寫)( ID 1001A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蓋印/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的正副本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由僱主及輸入勞工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LD 294)的副本 僱主繼續聘用的確認信(列明輸入勞工的職位名稱、僱主名稱、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僱用期) 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警告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遞交申請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應身在香港。遞交申請方法如下: 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 此 遞交網上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 申請人亦可親自或書面授權代表把填妥的申請表格( ID 1001A )連同所有證明文件遞交至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 申請地點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 入境事務處輸入勞工組 辦公時間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時間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繳付費用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收費表 申請後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網上/24小時電話查詢申請狀況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 此 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繳付費用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收費表 相關主題 有關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入境指南及表格 有關訪客獲准參與的活動 20-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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