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步要做什麼
批出後為勞工申請簽證/進入許可,合約與逗留條件在這一步定下來。
官方原文怎麼寫(逐字引錄)
- 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 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
- 僱傭合約」受聘,並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
- 輸入勞工只可在其
- 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為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
- 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
- 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 僱主如違反相關法定條文(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
- 入境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或「標準
- 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勞工處會考慮對僱主施加
- 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
- 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
- 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
- 在任何情況下,
- 僱傭合約」,在上述限期內出席一場簡介會。
- 僱傭權益簡介會詳情,請按[ 此處 ]查看。
- 僱傭合約(適用於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的僱員)(樣本) LD 294 (7/2024)版本[橙色紙張] (適用於2026年6月15日或以前獲勞工處原則性批准輸入勞工的
- 入境事務處遞交的
- 簽證/進入許可
- 僱傭合約通知書 (適用於「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ESLS-13) ESLS-13 (2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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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證/進入許可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入境
- 簽證/進入許可 即時
- 入境
- 簽證/進入許可 即時
- 入境安排。
- 香港特區政府實施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以處理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
- 入境事務處(下稱「
- 入境處」)遞交
- 簽證/進入許可
- 簽證/進入許可
- 入境的輸入勞工,不可攜同受養人來港。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
- 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 註1: 由2023年9月4日起,「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第14(3)條,該計劃屬輸入僱員計劃;
- 而根據《
-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4)(a)(v)條,則屬政府輸入僱員計劃。
- 除本指南另有規定外,根據補充勞工計劃或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就業的輸入勞工的
- 簽證/進入許可
這一步涉及的文件(0 份)
這一步沒有獨立文件,按官方原文指示辦理即可。
以上內容摘自政府部門官網,只做分段與標題,未改寫官方措辭;以政府最新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