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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非政策法規類的香港就業與行業動態,逐條附官方或媒體來源連結,每日更新。

2026-10-31・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會見傳媒(2026-10-31 18:40 刊發):就宏福苑火災向災民和社會道歉;《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公眾諮詢已收到約 500 份意

官方逐字引文:①「下一階段,民青局很快會到立法會匯報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②「早前,我們已經進行公眾諮詢,收到約500份意見。」;③「獨立委員會在報告中亦表示認同我們提出的《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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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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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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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局長麥美娟今日(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出席活動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民青局局長:行政長官前日已經代表特區政府向廣大市民和宏福苑大火中受影響的災民道歉。我作為問責團隊的一員,亦衷心向宏福苑受影響的災民和社會道歉。

接下來,我會在自己的崗位上遵從行政長官的指示,緊守崗位,做好未來一段時間有關制度改革和法例修訂的大量工作。我亦會更好地發揮領導作用,領導公務員團隊,落實行政長官的指示,做好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

下一階段,民青局很快會到立法會匯報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早前,我們已經進行公眾諮詢,收到約500份意見。獨立委員會在報告中亦表示認同我們提出的《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方向。我們會聽取社會各界和獨立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做好修例工作。

我們很快便會到立法會匯報,並展開法例草擬和修例工作,希望得到社會和立法會的支持,讓有關修訂盡快通過,為法團運作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方向。

2026年10月3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40分

來源: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官方頁面

2026-10-30・入境事務處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2026-10-30 17:30 刊發):入境處 10 月 23 日至 29 日在全港多區搜查餐廳、裝修單位及按摩店,共拘捕八名懷疑非法勞

官方逐字引文:①「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②聘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公司董事、經理、秘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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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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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附圖)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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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十月二十三日至昨日(十月二十九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聯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執行的「驚愕行動」以及聯同食環署執行的聯合行動。行動中,調查人員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裝修單位及按摩店等,共拘捕八名懷疑非法勞工、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八名女子,年齡介乎二十五至六十三歲,當中兩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名六十三歲女子。此外,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為一名二十六歲男子。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的元素。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0分

來源:入境事務處・官方頁面

2026-10-30・勞工及福利局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談地盤全面禁煙執法(2026-10-30 15:12 刊發):禁煙實行約三個月,勞工處巡查超過 6 900 次、發出 83 張定額罰款通知

官方逐字引文:①「地盤全面禁煙已實行三個月,勞工處總共發出87張(應為8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27張是因為有投訴人給予我們資料」(原文自我更正為 83 張,原樣保留未改寫);②「勞工處共作出了超過6 900次巡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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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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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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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十月三十日)中午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昨日(十月二十九日)政府公布了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其實作為領導勞工處的官員,你是否認為自己有缺失、需要承擔政治責任,有否考慮過請辭?行政長官表示考慮了一系列的因素,包括官員的角色、在事故裏需要負上的責任,為甚麼你會覺得自己的責任比何永賢局長(前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輕而無須請辭?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昨日行政長官已經代表政府,向宏福苑的災民和廣大市民表示道歉。我作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今日我要再一次表示道歉。昨日行政長官詳細講述他的決定,關於政治問責和承擔,亦已談及他考慮的因素。同時,他對相關局長,當中包括我,提出了兩個要求。第一要謹守崗位,推動改革和大量其他工作,全力以赴。第二是要汲取教訓,更好發揮我們的領導作用,更大力度落實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

作為政治任命官員,支持行政長官施政、向行政長官負責、重視團隊精神、要有大局意識,這些是至關重要的。行政長官已很清晰講述他的要求,我作為政治問責官員,是要跟從行政長官的要求、指示,全力以赴把工作做好。

記者:請問局長是否有考慮主動請辭?因為何永賢局長知道自己的責任,在政治問責制度下作出請辭,你是否曾作出相關考慮?另外,報告內一些篇幅提及勞工處在處理一些吸煙投訴的問題或罪責,特別點名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提到她回覆居民的回應並不理想;報告亦指勞工處在處理一些投訴時按本子辦事。你是否覺得自己罪責比較輕,所以無須請辭?最重要是你自己本來是否有提出政治問責,主動請辭?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正如我先前所說,作為政治任命官員,要支持行政長官施政、向行政長官負責、重視團隊精神和大局意識。行政長官已給予我們十分清晰的要求,我作為政治任命官員,會按照行政長官的要求,留守崗位、全力以赴和汲取教訓,更好落實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方針。

至於你提及在獨立委員會的報告當中,有關勞工處的篇章、論述以及提出的建議,我已很詳細地看畢全份報告。第一,我要再一次十分感謝獨立委員會提出了寶貴意見。對於相關的公務員,行政長官已說明在三層問責的程序內,關於行政問責部分,毫無疑問是會處理勞工處公務員同事的相關事宜,這方面留待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按程序及行政長官的要求去處理。

另一方面,委員會於報告書內所提的建議,正如我昨日所說,勞工處已經落實相關建議。這不論是修訂法例、在所有建築地盤全面禁煙,委員會提出了很多很細微的建議,包括怎樣確保承建商做足禁煙的要求,他們提到不要只張貼一、兩張海報,這些我們已經完成了。在我們的協助下,建築業界已經推出指引,表明不能只張貼一、兩張海報,要清楚說明主承建商、分配商各自的責任。在地盤入口要設置儲物櫃,建築工人要妥善安放他們的香煙、打火機;在早操、早會時,要提醒工人現時地盤已實施全面禁煙,他們要怎樣配合,如果被人發現會有甚麼罰則,無論是法例上的,又或是地盤內在行政方面的罰則,這些全都會實施。

此外,報告亦提到政府是否需要購買一些有熱成像鏡頭的無人機,我們亦已經購買並正進行試用,一旦技術成熟就會付諸作日常巡查所用。委員會特別提到,有很多市民拍了照片、又或拍攝了一些錄像,向我們投訴有人在地盤內吸煙。現在我們都有採用市民提供的資訊,自從修例後,不只是靠勞工處同事到現場搜集證據,只要市民能提供資料,包括照片或最好是錄像、地點、工人名字、甚至只是一個樣貌,我們就會到現場作出調查。因為工人在地盤工作要登記,要提供名字及照片,只要相關資料相符的話,我們會發告票給有關工人。

事實上,地盤全面禁煙已實行三個月,勞工處總共發出87張(應為8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27張是因為有投訴人給予我們資料,或者根據投訴人給的資料,我們到現場作出檢控。即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告票是建基於市民提供給我們的照片、錄像或其他資料,所以清晰可見市民提供的資料有助我們執法,在新例下勞工處有權可以執法,更加有效打擊地盤吸煙。

另外,我們亦有對承建商進行檢控,現時我們正處理共四宗,牽涉五張告票在檢控當中。但大家要明白,有別於定額罰款通知書,對承建商的檢控是要經過法庭程序,現時已進行檢控的程序,但檢控過程需時。當有新的檢控資料,我們會再和大家分享。在這裏我想再一次強調,地盤全面禁煙已經實施,我們會很嚴謹執法,確保沒有人在地盤吸煙,將火災風險降到最低。

記者:承擔政治責任除了辭職外,其實都可以有其他方式,會否考慮以其他方式去問責,例如捐出薪金或其他做法?另外,就地盤全面禁煙於今年七月生效,勞工處至今共巡查了多少次?剛才提到已發出87張(應為8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27張是與市民直接投訴有關,相關比例是多還是少?勞工處共巡查了多少個地盤,作出多少宗檢控?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有關大家關心問責的問題,我先前已說明,我都要再一次強調,作為政治任命官員,是要向行政長官負責的。政治任命官員要有團隊精神、大局意識,這些是至關重要的。所以行政長官有這麼清晰的指示、要求,我是要向他負責,要跟從行政長官的指示去行事。

至於有關巡查的資料,在新法例實施了約三個月後,勞工處共作出了超過6 900次巡查,當中約有430次的巡查是因為有人投訴,或者將很具體的資料交給我們,勞工處就派員巡查。大家能看到在新規例下,勞工處會主動用好投訴人的資料執法,這對執法是大有幫助的。大家試想想,我們作出6 900多次突擊檢查,而根據市民清晰的投訴共巡查了430多次,當然佔巡查的比例並不大,但成功的比例就相當高。因為大家能從告票的數據當中看到,大約三分之一是因為有市民好心向我們提供照片、錄像和資料,令勞工處可以第一時間作出巡查、搜集資料,就算那一刻相關工人沒有吸煙,但只要有照片很清晰顯示他曾吸煙,我們到達現場查看了他在地盤的出入記錄,有他的名字,如果相關記錄符合我們收到的資料,我們就會作出檢控,向他發出定額罰款告票。事實上大家均能看到,市民的投訴能夠幫助我們執法,我們相信社會大眾均特別重視這方面的工作,我也希望社會大眾繼續幫助我們,既有勞工處的突擊巡查,同時結合市民提供的資料、照片、錄像,就能幫助我們做好地盤全面禁煙的工作,將地盤的火警風險降到最低。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2分

來源:勞工及福利局・官方頁面

2026-10-30・保安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政府公布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2026-10-30 17:25 刊發):建議修訂《競爭條例》,把樓宇維修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

官方逐字引文:①「把涉及樓宇維修相關的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②四類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③「政府建議干犯新設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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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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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

政府公布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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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的基礎,保安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日(十月三十日)聯同警務處、廉政公署(廉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公布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刑事化建議及加強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的措施。

獨立委員會報告指出,本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問題嚴重,有背景可疑人物(包括黑社會分子)操控投標結果,合謀串通顧問、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等貪污舞弊。政府高度重視報告,經全面檢討現行法例、執法機制及部門分工後,決定從修訂法例、統籌執法及前線預防三方面入手,多管齊下推行改革措施,全面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及圍標集團的其他犯罪活動。

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及優化《競爭條例》下的民事制度

在現行法例下,圍標行為主要透過《競爭條例》(第619章)下的民事制度處理,而刑事執法則只能針對圍標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為進一步打擊圍標,政府將推行一系列立法措施,包括修訂《競爭條例》,把涉及樓宇維修相關的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優化該條例現有民事制度條文,以及把上述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以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

今次《競爭條例》修訂建議的要點,是針對性地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擬議規管範圍不只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以全方位打擊在樓宇維修不同階段出現的合謀行為。

政府建議干犯新設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並處罰款;罰款上限以1,0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按有關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的金額,三者中最高的一項為準,以加強阻嚇力。

政府亦建議同步優化《競爭條例》下的整體民事制度,以加強罰則、提升執法效能,相關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具體建議包括:

(一)提高民事罰款上限:罰款上限以8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兩倍,或按有關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的金額,三者中最高的一項為準;

(二)將董事取消資格令的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15年;

(三)將申請罰款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其他命令的相關法定時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以及

(四)清楚訂明相關民事罰款程序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的舉證標準,並就業務實體之間的協同行為與其後市場行為的關係,引入法定推定,以提升執法效能。

建議的樓宇維修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與民事制度改革相輔相成,全面提升《競爭條例》的阻嚇力及規管效能。

為落實上述改革,警務處、廉署及競委會將按各自的專業及法定職能,共同協作處理涉及新設刑事罪行的案件,並在有需要時採取聯合行動。競委會亦會繼續透過民事制度追究相關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政府建議將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指定罪行,加強執法機關的調查權力,讓三方更有效發揮協同作用,合力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

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加大阻嚇力

政府計劃把刑事化後新設的樓宇維修圍標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可有效針對圍標行為的組織性及嚴重性,讓執法機關可運用條例下的四項獨特權力,重點打擊圍標集團。有關詳情如下:

(一)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在調查有組織罪行時,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回答與調查相關的問題或提供資料。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任何人在遵從命令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三年及罰款50萬元。任何企圖隱瞞、拖延或妨礙調查的行為,均可能招致嚴重法律後果。執法機關將全面追查,違者必究,絕不姑息;

(二)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指明的個人、實體或公職人員在指定期限內交出相關物料或准許查閱。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命令,即屬犯罪,最高可監禁一年及罰款10萬元;

(三)加重判刑:在控方申請下,法院可因涉案情節嚴重、對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或罪行的普遍程度而大幅加重刑罰,令犯罪分子承受更沉重代價。目前,控方申請加刑的例子常見於洗黑錢及詐騙相關罪行,加刑幅度可達至法例容許該罪行的最高判刑。換言之,參與圍標活動將面臨更重的刑期;以及

(四)沒收令:法庭可發出沒收令,追討犯罪分子透過嚴重非法活動所賺取的金錢或財產。沒收令的執行範圍不限於金錢,亦涵蓋被告人的所有可變現財產,包括物業、股票及車輛等,確保犯罪分子無法保留從圍標活動中取得的利益。

此外,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犯罪得益,均有法定責任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披露。待樓宇維修圍標罪行訂立後,與圍標相關的犯罪得益亦將受條例下的披露懷疑犯罪得益機制所規管,有助阻截所有懷疑屬於非法活動的資金流動,全面確保犯罪分子無法利用金融體系轉移或隱藏任何犯罪得益。

成立跨部門特遣隊加強統籌執法行動

在推進上述立法工作的同時,政府亦會加強統籌執法行動,全方位打擊圍標集團。行政長官已責成保安局局長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聯合特遣隊,建立針對打擊圍標集團的特別行動機制,加強情報收集和交流、聯合執法及風險預警,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市民利益。

特遣隊由保安局局長統籌,成員包括警務處、廉署及競委會,並由警務處副處長(行動)、廉署執行處首長、競委會行政總裁及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代表出席。特遣隊會綜合各部門的執法權力主動出擊,針對特定集團或案件組成專班,集中研判風險、部署行動及督導執行,提升行動效率及執法效能,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

特遣隊會從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及預防三大方向,全面打擊圍標集團。

在情報共享方面,特遣隊將加強三個成員機構之間的情報互通機制,尤其針對目標集團或案件進行情報交流,藉此提升情報蒐集及分析能力,以便及早識別可疑個案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在聯合行動方面,特遣隊將統籌三方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善用各自的法定權力及執法工具,充分發揮協同效應,從不同層面及方向打擊圍標集團,提高執法成效及阻嚇力。待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後,將採取雙軌執法模式,按案情靈活行動。

在預防方面,除執法工作外,三個成員機構亦會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可疑活動並在最前線蒐集情報,以達致及早識別、及早介入的目標,從而發揮最大的執法及震懾效能。

政府將透過修訂法例及部門聯合執法行動等措施,全力打擊圍標行為;並嚴正警告公眾切勿以身試法,違法者將面臨拘捕、檢控以至監禁等嚴重法律後果。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5分

來源:保安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官方頁面

2026-10-30・保安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圍標記者會開場發言(2026-10-30 19:06 刊發):公布三項主要改革(訂立圍標刑事罪行並優化民事制度、納入

官方逐字引文:①「我們建議最高刑罰包括10年監禁、1,00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商業得益的三倍、違法期間每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50%等」;②民事罰款上限現行為「其在違規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10%,最多計算三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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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記者會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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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記者會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保安局局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記者會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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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商經局)丘應樺今日(十月三十日)聯同警務處副處長(行動)葉雲龍、廉政公署(廉署)執行處處長蔡樹強和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就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舉行記者會。以下是鄧炳強和丘應樺的開場發言:

保安局局長​:各位,對宏福苑火災發生,導致168人死亡,包括一位英勇救火而殉職的消防員,1 984個家庭受到影響,帶給災民傷痛、社會哀傷,行政長官昨日已經代表特區政府向災民和廣大市民表示道歉。我作為政府問責團隊一員,亦要向災民和所有廣大市民表示道歉。

行政長官已經向公眾講述他對政治團隊承擔政治責任的考慮,並且作出決定,並對政治團隊提出兩個要求,第一是繼續在各自的崗位上,推行改革和未來需要處理大量工作中全力以赴;第二是要汲取教訓,更大發揮領導作用,更大力度落實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我會按照行政長官的要求,在崗位上全力以赴。

宏福苑火災之後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已經於上星期向行政長官遞交調查報告,報告揭示本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問題嚴重,同時亦指出有些有背景的人士,包括黑社會分子,操控投標結果,甚至串通顧問、專業人士或承建商,進行貪污舞弊行為。

政府高度重視委員會的報告,正積極由根本改革制度,防止悲劇重演。大火發生後,政府已經主動全面檢視制度上積累多年的歷史積弊,經全面檢討現行法例、執法機制和部門分工之後,決定從修訂法例、統籌執法和前線預防三大方面入手,多管齊下推行改革,堵塞漏洞,全面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和圍標集團所有犯罪活動,將不法行為連根拔起,不讓他們有任何生存空間。

今日,我聯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警務處、廉政公署和競爭事務委員會,公布政府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其中三項主要改革措施,包括訂立針對樓宇維修圍標的刑事罪行和優化現有民事制度條文、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及成立跨部門聯合特遣隊。

接着,我會先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先生講解訂立針對樓宇維修圍標的刑事罪行,以及優化《競爭條例》下民事制度處理的詳情,稍後我會就即將成立的聯合特遣隊的工作報告。有請丘局長。

商經局局長:各位傳媒,大家好。就宏福苑事件,行政長官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災民及廣大市民表示道歉。我作為政治團隊成員,亦向災民及廣大市民表示道歉。為進一步打擊樓宇維修圍標等嚴重反競爭、損害市民利益的行為,商經局聯同競爭事務委員會及律政司檢視了《競爭條例》(第619章),就樓宇維修圍標行為刑事化進行了法律研究工作,同時考慮了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的建議。

政府將推行一系列立法措施,包括修訂《競爭條例》,把涉及樓宇維修相關的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以及把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加強執法部門搜證權力及提高阻嚇力。

引入樓宇維修圍標刑事罪行

現時《競爭條例》對包括圍標等反競爭行為僅設有民事制度規管,而刑事執法則只能針對圍標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

今次《競爭條例》修訂建議的重點,是針對性地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

在刑罰方面,如干犯新設刑事罪行,一經定罪,違法者將可被判處具有阻嚇力的刑罰。我們建議最高刑罰包括10年監禁、1,00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商業得益的三倍、違法期間每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50%等。

新設的刑事罪行會聚焦於樓宇維修工程招標,而非將各行各業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一律刑事化。這項有針對性的安排既回應社會的關注,亦能集中資源打擊樓宇維修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同時兼顧香港整體營商環境和競爭力。

規管範圍將不只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以全方位打擊在樓宇維修不同階段出現的合謀行為。

新設的刑事罪行會涵蓋全部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而不只限於圍標。根據競委會的執法經驗,影響招標結果的合謀可以有不同形式。例如,企業可能預先協定報價、分配工程項目或串通限制供應,甚至同時採用多種手段。我們確保不會只規管圍標一種形式,而讓其他同樣損害競爭的行為留下執法缺口。此做法亦與獨立委員會認為草擬刑事罪行條文時廣泛涵蓋所有意圖影響招標結果的行為的建議一致。

我們亦建議將新設刑事罪行納入現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加強執法部門搜證權力及提高阻嚇力。至於加強統籌執法安排,保安局局長稍後會詳細說明。

優化現有民事制度

除了引入新的刑事罪行外,我們亦會優化現行《競爭條例》下的整體打擊和追究反競爭行為的民事制度,加強罰則、提升執法效能。相關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

我們會大幅提高違反競爭守則的民事罰款上限,以加強阻嚇力。現行針對業務實體的罰款上限,是其在違規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10%,最多計算三個年度。我們建議將最高罰款提高至800萬元、違法商業得益的兩倍,或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30%。這個調整同時顧及違規行為帶來的收益及業務實體的經營規模。

另一方面,競爭事務審裁處現時可頒令涉案公司的董事在最長五年期間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清盤人等,我們建議將這項最長期限由現時五年大幅延長三倍至15年。我們亦會大幅延長有關罰款及其他命令的法定追溯時限。

在加強罰則的同時,我們亦會透過修例處理競委會過去遇到的舉證困難,提升競委會的執法效能,更容易向違法者追究責任。

各位傳媒朋友,今次《競爭條例》檢討最重要的信息,是政府會以更有力、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措施,打擊涉及樓宇維修招標的嚴重反競爭行為,絕不容許有人透過串通操控結果,損害業主和守法企業的利益。

透過把樓宇維修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及進行民事制度改革,將全面提升《競爭條例》的阻嚇力及規管效能,精準打撃與樓宇維修工程有關的反競爭罪行。

商經局會繼續聯同競委會、律政司及相關執法部門,加緊推進修例工作,完善法律條文和執法安排,讓違法者承擔相應責任,讓守法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保安局局長:剛剛丘局長已經介紹政府於《競爭條例》下的修訂建議,包括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和其他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以及大幅加強民事罰則。接下來,我想由實際執法角度說明為何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可以更有效規管和阻嚇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行為。

一直以來,圍標集團透過操控招標程序、扭曲市場競爭,令不少業主被迫承擔被人抬高的不合理工程費用,令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受到嚴重侵蝕。這些都是有組織、有計劃、有高度隱密性的違法集團,所以政府必須用更強的法律工具回應。

政府計劃將刑事化後新設的樓宇維修圍標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內,令執法機關可以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四項獨有權力,重點打擊這些非常有組織的圍標集團,這些權力包括:

第一是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律政司司長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或者提交資料。任何人如果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命令或者故意罔顧實情地作出虛假或有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及罰款50萬元。這項權力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揭露隱藏於幕後的關鍵人物和利益關係。任何企圖隱瞞、拖延或者妨礙調查的行為,都會有嚴重的法律後果;

第二是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士,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指明的個人、實體或公職人員,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相關物料,或者准許查閱。被要求提交物料的人士不能夠以「會令自己入罪」或「違反保密協議或法律」作為藉口,拒絕向執法人員提交法庭命令要求的資料。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法庭發出的命令,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和罰款10萬元。針對極度複雜和地下化的圍標集團,這項權力可以協助執法機構揪出背後的幕後黑手;

第三是加重判刑,在控方申請下,法庭可以因應案情的嚴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性質和程度,或者罪行的普遍程度,大幅加重刑罰,令犯罪分子承受更沉重的代價,加刑幅度可以達到法例容許該罪行的最高判刑,大大增加參與圍標活動的風險和代價,亦令這些參與圍標的人清楚明白,圍標不是商業操作,亦不是行業慣例,而是嚴重違法行為。一旦墮入法網,等待他們的只會是更沉重、更切身的法律後果;以及

第四是沒收令,這項權力是用作追討犯罪分子透過嚴重非法活動所賺取的金錢或財產,範圍不限於現金,還包括被告人的物業、股票和車輛等所有可以變現的財產,確保犯罪分子無法保留從圍標活動所取得的利益,他們透過圍標所賺到的一分一毫,都有可能被依法追討和充公。我們不單要將違法者繩之於法,更要徹底斬斷他們的利益鏈,令圍標活動變成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此外,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如果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於犯罪得益,都有法定責任於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披露。樓宇維修圍標罪行訂立後,與圍標相關的犯罪得益亦會受條例下的披露懷疑犯罪得益機制規管,大大有助阻截懷疑屬圍標活動的資金流動,令犯罪分子無法利用金融體系轉移或隱藏任何犯罪得益。

在推進剛提到立法工作的同時,政府亦會第一時間加強統籌執法行動,全方位打擊圍標集團。行政長官已經責成我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的聯合特遣隊,建立針對打擊圍標集團的特別行動機制,加強情報收集和交流、聯合執法和風險預警,目標是杜絕三合會和不法團夥染指樓宇維修業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市民利益。

特遣隊由我親自統籌,成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和競爭事務委員會,並由警務處副署長(行動)、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競爭事務委員會行政總裁和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代表出席。特遣隊會綜合各部門的執法權力主動出擊,針對特定集團或者案件組成專班,集中研判風險、部署行動和督導執行,提升行動效率和執法效能,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

特遣隊會從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和預防三大方向,全面打擊圍標集團:

情報共享方面:特遣隊會加強三個成員機構之間的情報互通機制,尤其針對目標集團或案件進行情報交流,盡可能提升情報蒐集及分析能力,盡早識別可疑個案,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聯合行動方面:特遣隊會統籌三方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善用各自的法定權力和執法工具,充分發揮協同效應,由不同層面和方向打擊圍標集團,提高執法成效和阻嚇力。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後,便會採取刑事和民事並行的雙軌執法模式,根據案情靈活使用,相信可以進一步全面封殺圍標行為。

預防方面:除了執法外,三個成員機構亦都會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可疑活動,在最前線蒐集情報,做到早識別、早介入,發揮最大的執法和震懾效果。

事實上,警務處、廉署和競委會過去多年都有打擊圍標團夥的聯合行動,例如在宏福苑火災刑事調查工作方面和近期打擊圍標的聯合執法行動,三方都充分發揮高效聯動優勢,進一步彰顯跨部門協作和情報共享效能。隨着聯合特遣隊正式成立,三方合作會由個案式協調提升到常態化、制度化的情報共享和聯合行動機制,令針對圍標集團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更有成效。

總括而言,政府有決心、有信心,更加有能力打擊圍標這些嚴重損害公眾和居民利益的行為。政府會不斷檢視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和趨勢,透過精準修訂法例,以及協調各政府部門的聯合執法行動等措施,確保將打擊圍標的覆蓋面擴至最大,做到預防在先、防患於未然,令不法分子無所遁形,難逃法網。

我在此鄭重警告,任何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從事非法圍標行為,否則一定會面對被拘捕、被檢控,甚至被監禁等嚴重法律後果。多謝大家。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6分

政府改革措施記者會

來源:保安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官方頁面

2026-10-30・發展局/房屋局

發展局和房屋局公布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2026-10-30 20:22 刊發):年底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優先處理原「招標妥」下約 1 800

官方逐字引文:①「發展局主導三項措施,包括年底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②房屋局於二○二六年十一月內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取代原獨立審查組;③新制度「以全新監管制度加強規管屋苑大型維修工程」;④「由目前全港六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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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和房屋局公布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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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和房屋局公布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

發展局和房屋局公布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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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獨立委員會報告的基礎,發展局和房屋局今日(十月三十日)聯手公布全面改革措施細節。發展局主導三項措施,包括年底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建議,以及明年首季啓動屋宇署架構重組。房屋局將於二○二六年十一月內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取代獨立審查組,以全新監管制度加強規管屋苑大型維修工程。

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

如獨立委員會所指,樓宇維修事關市民的私有物業,大廈管理責任須由業主承擔,而政府責任是確保樓宇維修工作能在健全廉潔的市場環境進行。由於全新支援服務不論闊度和深度均明顯有別於過去由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招標妥」服務,政府會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主導工作,積極主動支援業主,在不同階段提供代辦服務,既顯示政府擔當,亦讓市建局專注舊區重建。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將會是由財政司司長法團全資擁有的非法定公司,政府的目標是年底前完成該局的註冊和董事局委任,目前已展開行政總裁和其他人事招聘工作,讓公司盡快從市建局接棒提供全新支援服務,按原定計劃年底陸續備妥三張「預審名單」,明年一月起指派驗樓顧問,首季內為業主進行項目招標。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四大職責範疇:

(a)按政府策略制訂及更新樓宇維修措施,支援業主維修物業,並有效應對樓宇老化問題;

(b)向業主提供全新支援服務並定期檢視及優化,確保服務對應業主需要、獨立可靠、專業和收費合理,並能維持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的長遠財政可持續性;

(c)善用科技包括人工智能,開發和管理樓宇維修工程價格和其他資訊系統,以便協助業主作出知情決定,以及協助偵測招標時違規或不當行為;以及

(d)執行政府樓宇維修資助計劃,為有需要業主提供財政支援。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成立初期會先聚焦於上述(a)至(c)項的工作,包括優先處理原「招標妥」下約1 800個尚未委聘承建商的維修工程,稍後再分階段接管目前市建局負責的(d)。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的具體功能見附件一。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的董事局將由官方和非官方董事組成,董事(包括作為主席的非官方董事)和行政總裁委任由行政長官批准;將設嚴謹利益申報制度以防止董事和僱員出現利益衝突,日後亦會指明為《防止賄賂條例》(《條例》)(第201章)下的公共機構,董事和僱員將受《條例》嚴格監管。今年《財政預算案》已預留一億元為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提供起動資金,以支付初期員工和其他營運開支,長遠須達致自負盈虧。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將提供兩個服務選項:

(a)免費服務——三張「預審名單」、招標文件範本及工程合約範本,以及過去工程造價數據,免費公開,業主可參考這些資料並透過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電子平台自行招標聘請驗樓顧問、監督顧問和承建商;

(b)標準收費服務——將提供全流程服務,包括:

(i)預早代辦招聘驗樓顧問的工作,以便盡早指派驗樓顧問給業主委聘進行驗樓,無須再為個別項目的驗樓另行招標,讓驗樓這個重要的起步點早日妥善開展;

(ii)分別就委聘監督顧問和承建商(前者負責草擬工程計劃和標書,後者負責施工)為業主代辦招標和評標工作,然後根據評標得分排序推薦最多三份標書。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必須從推薦標書作出委聘,沒有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可自行決定是否委聘推薦標書(倘若選擇不接受任何推薦標書,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不會為該項目的後續工作提供服務);

(iii)施工期間,監督顧問會承擔協助業主監督工程的主體責任;而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則會協助業主檢視監督顧問有否按合約提供到位的服務,包括要求監督顧問定期提交監工進度報告,除上載電子平台方便業主監察,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亦會檢視報告以評核顧問表現;以及

(iv)如施工期間須大幅修改工程範圍或增加工程費用,監督顧問須事先提交報告,以便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向業主給予獨立意見。

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必須採用上述(b)項的標準收費服務,該標準收費服務按收回成本計算,初步估算每戶成本數千元。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會善用今年《財政預算案》預留的另外兩億元,為有需要業主提供費用寬減資助,並適時公布收費和資助細節。

就有意見提出成立單一機構全盤負責樓宇維修和監管工作,不同的倡議者對此機構的角色和功能說法紛紜,發展局認為政府將成立的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是較穩妥務實的做法,考慮如下:第一,執法、調查和檢控屬政府職能,涉及行使公權,應繼續由政府人員承擔,確保執法獨立和尺度一致。第二,如中央機構以內部聘用的顧問和承建商進行所有樓宇維修工程,甚至由機構代表業主決定是否接納驗樓報告、通過工程範圍、揀選顧問和承建商等,這種全面代辦模式不但偏離業主應負責維修自己物業的原則,亦會削弱業主選擇權;以單一機構以自身聘用的顧問和工程團隊獨攬所有樓宇維修工程亦會影響市場競爭,而集中大量維修責任於單一機構亦可能令其背負難以承受的責任和法律風險,議題相當複雜。

修訂《建築物條例》

發展局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最新修例建議包括(詳情見附件二):

將大型維修獨立成為新工程類別,加強法定規管,提升違規罰則,包括須事先提交圖則和監工計劃書並獲屋宇署許可才可開工,如有違規,適用的罰則與適用於新建工程的罰則看齊(即遠高於目前所屬的小型工程)。收緊可監督和承辦工程的專業人員及承建商資格,提升整體監督成效與工程質素。

清晰界定權責,提升專業獨立性。分拆強制驗樓計劃下的兩個職能:即驗樓和驗樓後的工程策劃暨監工職能,規定該兩個職能於同一維修項目必須由不同專業人士負責,切斷利益鏈。

強化建築和消防安全標準,賦權屋宇署可透過作業備考、通告等,訂明安全措施及建築物料標準,並訂立新罪行,凡是違反經署方訂明的要求可直接提控,提升檢控成效。由發展局牽頭的「樓宇大型維修專家小組」將協助敲定大型維修的宏觀標準、原則及指引。

大幅提升違規行為罰款上限,一般而言罰款會是目前水平的三倍(某些環節更高),提升阻嚇力。

收緊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註冊續期和懲處制度,大幅提升紀律處分罰款、嚴格執行註冊除名機制等,例如干犯《防止賄賂條例》或《競爭條例》的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即時除名,無須經過紀律聆訊,另提速提效處理紀律聆訊個案。

修例必須配合有力執法,才收阻嚇效果。不論新建或維修工程,屋宇署會更積極主動審查業界表現,加強執法和檢控力度,嚴懲違規,包括全面審查強制驗樓計劃的驗樓和監工報告,加強實地審核、突擊巡查,詳情見附件二(II)(i)及(ii) 項。

監管模式轉為更主動積極後,屋宇署須承擔大量執管工作。為應對挑戰,屋宇署會重組架構,全面提升執管能力。署方會慎重檢視人手調配及額外人手需求。

重組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在部門頂層設立兩個處,各由一位副署長領導,分管新建樓宇和現存樓宇,確保部門內部有充分高層領導、合理分工和資源部署,督導新樓和現樓的規管工作。第二,改革現樓分組安排,由目前全港六組改為十組,採用「區長制」,由屋宇署首長級人員擔任,「區長」統領署內專業和技術人員成立十支分區專隊,緊貼區內現樓情況,全面負責區內現樓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執管工作,包括強制驗樓計劃的全流程監控、僭建物執管等。「區長」作為召集人會領導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房屋局、消防處及勞工處等人員,就區內強制驗樓計劃項目的工地巡查和處理投訴等,促進與協調部門間的溝通和協作,確保項目安全風險問題和投訴獲妥善處理。第三,設立「專責審計監察組」,負責內部審核部門工作和房屋局新成立的「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按授權進行的執法工作,直接向屋宇署署長匯報。第四,借調一名首長級人員予「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加強屋宇署和「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的溝通,協助「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人員有效履行獲授權職責。重組詳情見附件三。

徹底改革獨立審查組 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

房屋局在十一月內會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以取代目前的獨立審查組,負責加強及聚焦規管所有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公共屋邨和資助出售屋苑及相關設施的現有樓宇及維修工程,並規管房委會正在興建的新公營房屋建築項目(包括出租公屋及資助出售房屋),以及沒有分拆出售的現有公共屋邨的相關工程。

以維修工程項目為基礎

在規管現有樓宇方面,「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會實行全新的監管制度,從現時由多個按不同職能範疇分工的規管小組(如強制驗樓小組、小型工程小組、地盤監察小組、現有樓宇小組等),分別根據各自職能負責其範疇的規管工作,改為以個別維修建築工程項目為基礎,宏觀統籌和綜合處理有關屋苑大型維修工程的監管,特別是涉及大型維修高風險工程,從而改善整體工程項目的有效統籌、溝通,以及風險管控。

設立項目專責團隊

若個別公營房屋屋苑進行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大型維修工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總監會為該屋苑設立項目專責團隊,統籌處理有關工程的各項事宜。項目專隊會特別安排一位專責人員作為聯絡專員,主動聯繫業主立案法團,就維修事宜提供所需協助。

加強與屋宇署直接溝通

為確保日後能準確並有效地按屋宇署署長授權執行《建築物條例》,如上文所述,屋宇署將於短期內調派一名首長級人員加入「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以進一步加強部門之間準確、直接及迅速的溝通。該名首長級人員會直接指導和參與現有樓宇的日常規管工作、向「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人員提供屋宇署及《建築物條例》的專業意見,並協助制定工作指引及監察機制,協助持續培訓組內人員監管執法的警覺性和能力。

發展局修訂《建築物條例》後,「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會積極全面落實經修訂的《建築物條例》,嚴格執行法例要求。管制組亦會全力配合屋宇署「專責審計監察組」的定期審核工作,確保規管有成效,以及部門之間的執法方式及標準一致。

持續進行改善措施

新成立的「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將繼續推行獨立審查組早前就規管屋苑大型維修工程而實施的改善措施,包括對大型屋苑維修工程作針對性監管;增設常規突擊巡查;加強監察註冊檢驗人員和註冊承建商的工作;善用科技打擊造假;建立跨部門協調和資訊互通機制;以及嚴格執行屋宇署消防安全預防措施的規定等。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22分

來源:發展局/房屋局・官方頁面

2026-10-30・入境事務處

延長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入境逗留期限(2026-10-30 15:15 刊發):由 2026-11-01 起,已獲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

官方逐字引文:①「由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其可免簽證訪港逗留期限將延長至90天」;②「五個參與商務旅遊證計劃的經濟體,包括中國、中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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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入境逗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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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入境逗留期限

延長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入境逗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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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今日(十月三十日)公布,由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其可免簽證訪港逗留期限將延長至90天。

入境處發言人稱:「亞太經合組織商務人員流動專家組已宣布,為進一步發揮商務旅遊證的效用,五個參與商務旅遊證計劃的經濟體,包括中國、中國香港、印尼、菲律賓和新加坡將會放寬到訪當地的商務旅遊證持有人的最長逗留期限,由60天延長至90天。具體實施時間由相關經濟體自行決定,而中國將由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新安排。」

發言人續稱:「香港特區與國家的實施日期一致,由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已獲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在香港特區的最長可免簽證逗留期限將由60天延長至90天。其他有關商務旅遊證持有人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安排則維持不變。」

現時,參與商務旅遊證計劃的經濟體有19個,包括澳洲、文萊、智利、中國、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中國台北、泰國及越南。此外,美國及加拿大為商務旅遊證計劃的過渡成員,不會處理其他參與經濟體轉介的預先審批申請,商務旅遊證持有人仍須符合相關入境要求,包括申請所需簽證(如適用)。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有效護照的香港居民,均可向入境處申請商務旅遊證。申請人必須是真正的經商人士及需經常前往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作短期商務探訪,且沒有犯罪記錄及不曾遭任何參與此計劃的經濟體拒絕入境。

商務旅遊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持證人前往參與計劃的經濟體時,如已獲有關經濟體的預先審批,可在當地免簽證逗留不少於60天。持證人亦可在參與經濟體的指定管制站特定通道辦理快捷的入境手續。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5分

來源:入境事務處・官方頁面

2026-10-30・勞工處

勞工處 12 月 4 日舉辦「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講座(2026-10-30 09:30 刊發):香港太空館演講廳下午 3 時 30 分,介紹《最低工資條例》

官方逐字引文:①「勞工處於十二月四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演講廳,介紹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殘疾僱員的生產能力評估,現正接受報名」;②「講座會介紹《最低工資條例》有關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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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舉辦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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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舉辦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講座

勞工處舉辦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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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於十二月四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演講廳,介紹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殘疾僱員的生產能力評估,現正接受報名。

講座會介紹《最低工資條例》有關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機制的詳情,歡迎僱主、殘疾人士及其家人,以及復康機構的同工參加。

講座以廣東話進行,並提供手語翻譯服務,費用全免,截止報名日期為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名額有限,先到先得。報名表格可於勞工處網站(www.labour.gov.hk/tc/news/SMWD_Seminar.htm)下載。如有查詢,可致電2852 3856。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30分

來源:勞工處・官方頁面

2026-10-30・財政司副司長辦公室/發展局/房屋局

黃偉綸與甯漢豪於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記者會開場發言(2026-10-30 17:15 刊發):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定義為搭棚覆蓋任一立面四層或以上(光井/

官方逐字引文:①「我們希望在法例列明,如果日後一些樓宇維修涉及搭棚,而覆蓋這幢樓宇某一面四層或以上。」;②「現時可以由同一個人驗樓及監工,但日後就不能夠,要分拆職能。」;③「我們會在法例列明,提交法定文件的承建商同樣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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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和發展局局長於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記者會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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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和發展局局長於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記者會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和發展局局長於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記者會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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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黃偉綸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十月三十日)舉行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記者會。以下是他們的開場發言:

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各位傳媒朋友,大家好。行政長官昨日對宏福苑火災,導致168人死亡,1 984個家庭受影響,帶給災民悲痛、社會哀傷,表示道歉。我和甯漢豪局長在此再次向廣大市民致歉。行政長官對政治團隊提出了兩個很清楚的要求:第一,繼續於各自崗位上,在推行的改革和未來需要處理大量工作之中,全力以赴;第二,汲取教訓,更大發揮領導作用,更大力度落實「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我們會按照行政長官的指示,竭盡所能履行職責,做好各項工作。

因應獨立委員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獨立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就一些大維修工程,這是與發展局和房屋局的工作息息相關的,因此我們在推動工作的時候,有五個主要考慮因素,這些因素是貫串了房屋局和發展局的工作:

第一,必須對應獨立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徹底改革,改善現行制度,提升監管職能;

第二,要善用業界資源,同時要確保業界嚴格履行責任。由過去工程監管主要依賴業界自律,轉為政府更主動作出更強、更有力的監管。在適當利用專業人士技能的同時,落實更加有成效、更加有規矩、更加嚴謹的監管制度;

第三,提出的改革措施,必須務實可行。能夠優先做的,我們會馬上啓動;部分要較長時間部署的,可能亦包括立法工作,我們會合理地作分階段推展;

第四,精準統籌,綜合處理。透過以區或以項目為基礎的規管及服務提供,集中聚焦解決不同問題,加強與各方的溝通;

第五,必須以民為本,全方位協助居民履行樓宇維修責任。

接下來,我將時間交給發展局甯漢豪局長。

發展局局長:首先,行政長官昨日代表特區政府,就宏福苑火災向災民及廣大市民道歉。我作為特區政府的發展局局長,同樣表示道歉。行政長官昨日亦十分清晰指出,他對於問責團隊有兩個要求。第一是往後的改革工作要全力以赴,第二是我們要汲取教訓,加大力度做好領導,讓本屆政府的施政理念落到實處。

事實上,接下來由發展局牽頭帶領的一些改革工作有好幾方面。我昨日簡單作了介紹,現在我比較詳細地再向大家講解。

首先,在樓宇維修方面,我們一個十分重要的改革就是要做到支援業主,以及在法例執管、規管方面是相輔相成,權責亦要分得很清楚。支援業主方面,會新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專注負責這項工作。在規管工程質素,專業人員和承建商是否按法例行事,這是政府的行為,屋宇署要負責。

由發展局牽頭的改革工作,主要有三個課題。剛才我提到首兩個,一個是成立新的支援及服務局,另外是修訂《建築物條例》。第三就是屋宇署的架構重組。我現在逐一向大家簡介。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

首先是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這個服務局是非法定組織,有四大職責範疇,大家在投影片可以看到。首先它要按政府的政策制訂及更新樓宇維修措施;另外就是稍後我會詳細介紹的,要提供全新支援服務;第三,提供這些服務時,很自然地它一定要善用科技,就一些工程價格及一些不當招標,透過科技,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展現出來;第四,就是執行目前市建局負責的各個樓宇維修資助計劃,這部分將會稍後分階段由市建局(市區重建局)過渡至這個新機構。市建局現時正協助政府執行四個由政府出資的資助計劃,如果連同大型樓宇維修資助計劃,共有五個計劃。其中,我們時常提及的大型維修資助計劃,與我們日後全流程支援服務的關係會比較重一些,但還有一些維修資助,例如渠務或一些有需要人士的家居裝修等,這些資助計劃現時都是由市建局負責處理申請及審批,市建局本身亦有一些自資的資助計劃。我們往後都希望分階段將這些與樓宇維修相關的資助計劃,全部交由這個新成立的支援及服務局處理,讓市民更容易明白由單一機構處理所有支援他們的事情。不過,這需要分階段進行,因為我們現時首要希望快些做好並推出全新的全流程支援服務。

這個全流程支援服務包括甚麼呢,我請大家先看看投影片中「標準收費服務」欄目。首先,一切從驗樓開始,因為樓宇維修很多時要按法例先做驗樓報告,檢視有沒有病,如果有病,病在哪裏。就驗樓我們希望日後這個收費服務,不需要再就逐項樓宇維修進行招標驗樓,而是由這個支援及服務局預早代辦,招聘一定數目的驗樓顧問。當有業主申請使用這個服務時,它就指派這位驗樓顧問,由業主與該驗樓顧問簽約。

當驗樓報告完成並經過核實後,就進入準備維修工程階段。那就要按這驗樓報告決定進行哪些維修,而去部署工程。在這個環節,這個新的局將會協助委聘監督工程的顧問,亦會委聘施工的承建商。有別於現時「招標妥」服務用一個平台協助招標,但沒有協助評標,日後這個支援及服務局,將會直接協助業主進行招標及評標,亦會制定評標標準,然後為業主推薦最多三份它認為可以推薦的標書。假如它認為可以推薦的標書不足三份,亦不會硬性推薦三份,而是要它認為可以推薦的標書有三份,讓業主可以有所選擇。

如果是申領樓宇維修資助的業主,既然使用這個服務,必須在推薦的標書中作出選擇。如果並非申領政府樓宇維修資助,那會有些自由度。但如果不選擇支援及服務局為你推薦的顧問或承建商,該服務就會在該階段終止,業主自己要繼續負責。

在施工期間,目前市建局的「招標妥」服務在施工期間是沒有特別支援的,因為它主要是協助招標。日後支援及服務局在施工期間亦需要負責監察工程監督顧問有否盡其職責協助業主,定時定候提供進度報告,亦會藉此了解監工顧問的表現,因為如果表現欠佳,日後是否還繼續將其列入我們的「預審名單」呢?這些過往的表現紀錄,在這裏就會體現出來。另外如果施工期間該項目承建商或監工顧問建議要大幅修改工程範圍,或者增加工程費用,都必須事先徵詢支援及服務局,讓其可以給予業主獨立的意見。

大家可能會問,如果有人不想使用這個服務,因為剛才我說過,如果你申領政府樓宇維修資助,你必定要使用這個服務。但如果你並非申領樓宇維修資助,你可以選擇不使用這個服務。但我們亦有一些基本的參考資料去協助你,包括「預審名單」有哪些顧問、承建商,一些標準的合約範本、招標範本,以及過去一些已完成的工程價格,這些都是免費提供的參考資料。

我經常強調,日後加強樓宇維修制度,讓它做好,是相輔相成的。相輔相成是指支援及屋宇署的監管。我希望透過以下幾張投影片,向大家說明如何相輔相成。

我們先講驗樓階段。驗樓的時候,業主首先會收到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通知。他收到的時候就要決定真的要進行驗樓,不能不做,因為這是法定要求。我們期望業主首先要決定是否使用這個支援服務。當然他要清楚,如果他準備拿取政府資助去維修,他必定要使用這個服務。當他決定使用這個服務,剛才我提到,支援及服務局就會派一個驗樓顧問給他。屋宇署在這個階段有工作要做,因為驗樓的時候,屋宇署就會實地突擊巡查負責驗樓的顧問是否親自驗樓,有否做妥應該驗的環節,這是突擊巡查。

當驗樓顧問做好報告,無論支援局或屋宇署都有其責任,但兩個責任有些不同。屋宇署的責任是一個法定審批的責任,要看驗樓報告是否符合一般對驗樓通知期望包括的環節。然後,要在接受了這個驗樓報告,由屋宇署接受的驗樓報告,才可以作為日後維修工程的基礎。

支援及服務局方面,因為是它協助聘請驗樓顧問,所以也要看看這個驗樓顧問有否按合約定時定候做好報告。例如他有否按合約清楚向業主解釋,即他的服務是否到位。所以在這裏大家都有一個角色。

去到驗樓報告接受了,按這個報告安排工程,進入籌備工程招標階段,支援及服務局就會為業主找一個監工顧問。由這個監工顧問擬備維修建議書,然後進行工程費用的估算。

接着又回到支援及服務局,按着這些籌備的工程施工方案和一些標準的要求,為業主代辦,找一個承建商入場。但最後選擇承建商,都是由業主根據服務局所推薦的去選擇。

大家看到這裏我沒有提屋宇署,因為這是招標、找顧問,而不是一個法定規管的環節。當承建商都進場時,監工顧問和承建商就要根據法例要求,申報他們並無業務關連,這是法例要求。

再到施工階段,又再出現支援及服務局和屋宇署作為法例規管方,大家都有其工作。去到施工階段,現時業主可能覺得沒有援助,不知道萬一承建商做得不好,應該找哪個。將來在這個服務下,我們很清楚,第一線去協助業主督促承建商做好工作,是招聘的監工顧問。

但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會監察這個監工顧問的工作,同樣是看他的工作是否到位,有否定時處理業主提出的投訴,與管理公司的溝通做得好不好,這些都是服務式的。

但如果我們講到這些監工顧問和承建商,在施工過程有否按法例履職,有否違反圖則的情況,有否用一些不應該用的物料,施工工序是否正確等等,這些就是屋宇署根據法例做法定的規管。

所以大家看到我們往後加強的,首先是施工前要得到屋宇署審批,給予許可才可以,要知道用甚麼施工方案,怎樣搭棚。另外,就是施工期間每半年要向屋宇署提交監督報告。屋宇署亦會至少每半年巡查,另外就加一些按需要的突擊巡查,完工時亦會抽查報告,亦是以抽查方式進行實地審查。這些都是今日我們在樓宇維修工程,有些環節是未有的,要透過法例修訂加入。

這個非法定組織,新成立的支援及服務局,我們期望它自負盈虧運作,因為它提供的服務,為業主提供服務,都是收費服務。我們暫時已經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預留3億元,其中1億元是起動資金,因為它要做很多籌備工夫,亦要進行招聘。另外2億元就用來為業主獲取這個服務,他們要付費,但我們希望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一些費用寬減,所以現時預留2億元。

大家可能都有興趣知道,這個多了很多環節的收費服務,日後收費多少。具體的費用我們要從長計議去部署,亦要待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成立後,在其董事局要有討論。但我們現時初步評估,因為它的服務由代辦、招標、評標,亦有施工期間的一些督促、監管的服務,所以它的成本,每戶我們相信是要數千元。

相對於今日一個很簡單的「招標妥」服務,提供招標平台,然後為標書做簡單的概括和撮要,今日每戶的成本是幾百元,也就是說是幾百元和數千元的分別。

今日的服務,簡單的「招標妥」服務,是高度補貼的。即使成本只是幾百元,其實政府費用寛免的補貼程度,視乎樓宇的差餉租值,補貼程度是百分之五十至九十五不等。

日後如果成本已經是數千元,我們希望寬免能夠更加聚焦在最需要幫助的業主。顧名思義,我們希望聚焦於差餉物業租值比較低的一些樓宇。

當然,大家問到今日都有很多「三無大廈」,根本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我們亦會看看政府如何能夠大力做好我們一些代辦服務,這些細節我們未來要再敲定,但我希望起碼這個階段能告訴大家,一個深度和闊度加大的服務,成本一定比現時高。但我們希望日後業主拿到的服務是物有所值,亦長遠來說確保他們維修工程付出的費用是合情合理。

這個新的服務局成立後,第一階段最重要、快些做的工作,就是優先處理現時「招標妥」服務下,手上有1 800個尚未委聘承建商的維修項目,大家都在等待這個新服務出台。

說完這個全新的支援服務,我想談談法例規管的方面,就是修訂《建築物條例》。

我們其中一個很大的舉措,就是今次透過修訂《建築物條例》,將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升格至一個新的工程類別,讓政府對它的規管要求,以及如果有人違規的法例懲處,都能夠提升至像其他大型工程一樣。

說到這裏,我們一定要首先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有一個定義,因為既然把它升格,對它要求提高,大家會問是否動一動分體式冷氣的冷氣搭棚,都被視為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呢?所以這會有一個定義。我們希望在法例列明,如果日後一些樓宇維修涉及搭棚,而覆蓋這幢樓宇某一面四層或以上。樓宇有好幾面,任何一面四層或以上,可能搭了五層棚架或者十層,便已經算是一個大型維修工程,屬於大型維修類別。

另一方面,有時搭棚並非在樓宇對外的立面,而是位於中間的光井,或者像投影片上所說位於樓宇某一個部分,稱為內角位。這些位置比較窄,有時可能幾層都要搭棚,做一些比較小型的渠務工程、簡單的維修工程。我們不打算包括這些比較窄的位置,因為它的影響面比較小,若用四層或以上,哪怕只是搭了四層都稱作大型維修,這樣有關業主可能要承擔的要求便過大了。所以如果是這些內角及光井位,我們主要是防範煙囪效應,如果它由底至頂搭棚,都屬於大型樓宇維修規管。

如果我們提升了,作為這個類別究竟有甚麼不同。首先,就是要有驗樓報告,每一份都要由屋宇署接受;第二,就是要求要事先審批,因為現時樓宇維修被視為小型工程,是毋須事先獲審批才可以開工,但日後必須交齊施工方案,以及有甚麼臨時保護措施,要交齊這些並獲得審批才可以開工,而剛才我也提過,如果有違規,因為已升格作為新工程類別,罰則會更加嚴厲。

作為一個新的類別,我們的要求亦會有一些特別指明。現時可以由同一個人驗樓及監工,但日後就不能夠,要分拆職能。另外有哪些人合資格去做這個工程,如果是驗樓,資格維持不變,都是註冊檢驗人員;但監工的話,我們會提升至認可人士,層次較高,認可人士才可以做這些大型樓宇維修的監工;如果是施工,我們亦提升了,起碼是我們現時小型工程的一級承建商及一般註冊承建商。

我亦會處理今次調查報告提到的,有一個問題就是有些承建商並非真正落場工作。我們會在法例列明,提交法定文件的承建商同樣必須是真真正正負責施工的承建商,否則便是虛假聲明,亦是違規事項,就會被重罰。

我們在法例亦都賦權屋宇署署長,透過作業備考、通告等等,與時並進,訂立不同標準。這些作業備考及通告都會載於法例,如果不遵循就會成為檢控的原因,毋須再次爭拗是否真的造成不良影響,總之白紙黑字寫下了一個標準,沒有跟從便可以作出檢控。

今次我們的改革亦宣布發展局會牽頭成立一個專家小組,這個專家小組的確有外面的專家,亦有政府部門代表。因為所有建造工程,包括樓宇維修工程,很多時無論物料、技術、設計,都要與時並進,這個專家小組可以持續做這個工作,但起初,首要我希望他們優先處理的,是我們時常說將來做樓宇維修,樓與樓之間應否有一個間距,不要同時一排去做,而該間距應該如何定,甚麼場景才需要施加這個間距要求,這些都牽涉很多科學論證,所以我們需要專家小組去協助。

在這裏我主要亦想帶出,當我們修訂法例後,無論驗樓階段、監工階段、施工階段及完工階段,屋宇署的參與都會有所加強。

來源:財政司副司長辦公室/發展局/房屋局・官方頁面

2026-10-29・勞工處

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2026-10-29 12:00 刊發·南豐工業城業主立案法團):官方逐字載明「即時中止處理該法團已提交的「補充勞

勞工處 2026-10-29 12:00 政府新聞公報(香港時間12時00分)。官方要點:①【制裁內容,逐字】「即時中止處理該法團已提交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申請,並由即日起拒絕處理該法團隨後一年在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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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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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

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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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宣布,對南豐工業城業主立案法團實施行政制裁,即時中止處理該法團已提交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申請,並由即日起拒絕處理該法團隨後一年在優化計劃下提交的申請。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經調查後,勞工處確定上述法團經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期間,向勞工處提交不實的全職本地僱員數目,違反優化計劃的規定,故此被施加行政制裁。」

發言人強調:「經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嚴格遵守優化計劃的規定,包括優先聘用合適的本地勞工。優化計劃訂明,僱主如違反勞工或入境法例、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勞工處會作出行政制裁,包括中止處理僱主已提交的申請、撤銷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以及拒絕處理僱主隨後提交的申請。」

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0分

來源:勞工處・官方頁面

2026-10-29・勞工處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主頁兩份指引 PDF 於 2026-10-29 換版(小冊子 553 KB/常見問題 566 KB,HTTP Last-Modified 2

【變更類·不覆蓋歷史條目】2026-10-29 官方把「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主頁兩份指引換版:小冊子 ESLS_Pamphlet(Chi) 510 KB → 553 KB(實取 565 575 B)、常見問題 ESLS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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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為紓緩不同行業人手短缺的問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23年6月13日通過建議優化「補充勞工計劃」的涵蓋範圍及運作。為反映經優化的措施,「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由2023年9月4日起接受申請。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主。

僱主如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人手,可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不會接受「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勞工處同時為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轉介本地求職者予僱主進行面試。

勞工處已上載「常見職位表」,提供不同行業較常見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和職責,供僱主參考。如僱主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並填寫「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別以展開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

完成本地公開招聘後,勞工處會就每宗申請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給予意見。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包括勞顧會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和理據後,勞工處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請。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的勞工,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輸入勞工必須按照「標準僱傭合約」受聘,並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

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為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僱主如違反相關法定條文(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入境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勞工處會考慮對僱主施加行政制裁。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禁制期可達兩年),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

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如果僱主在輸入勞工約滿後仍需聘用輸入勞工,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用以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僱主就每名輸入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則按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徵款須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在任何情況下,徵款均不會獲發還。

僱主/職業介紹所簡介會

為加強向僱主/職業介紹所發放申請資訊,勞工處會為僱主/職業介紹所舉辦簡介會,解釋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注意事項及申請流程,並即場解答疑問,歡迎僱主/職業介紹所報名參加。

僱主/職業介紹所簡介會的舉行日期及報名表格,請按[此處](416 KB)查看。

聘用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給予每名輸入勞工有薪假期,讓他們在抵港之日起計的八個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每名輸入勞工(包括新聘及續約)必須就每份所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在上述限期內出席一場簡介會。

僱傭權益簡介會詳情,請按[此處]查看。

遞交申請前,請詳細參閱「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小冊子及「常見職位申請表」/「非常見職位申請表」內的「申請須知」以了解有關申請詳情。

如有查詢,請與勞工處補充勞工科聯絡:

地址 :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9樓929室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15分

電話 : 2150 6363

傳真 : 2504 3160

電郵 : sld-hq@labour.gov.hk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相關表格/文件(可供下載)

1) 申請表格及附頁:

(如僱主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並在申請表填寫「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別以展開本地招聘。)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見職位申請表 (ESLS-1A)

所需文件清單及遞交申請方法

補充資料聲明書(只適用於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附頁一) (如適用)

全職本地僱員資料報表(附頁二/附頁二甲)

委任第三方公司處理申請 — 授權及聲明書(附頁三甲)(如適用)

授權書(申請者員工)(附頁三乙)(如適用)

輸入勞工資料報表 (附頁四)(如適用)

輸入勞工的理據(附頁五)

輸入勞工工作地點安排(附頁六)(如適用)

申請者確認書(附頁七)

[如需下載個別表格/附頁,請按此]

[2026年9月新修訂版 (ESLS-1A)(Rev. 9/2026)]

ESLS-1A & Appendices

(4.3 MB)

適用於非常見職位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非常見職位申請表 (ESLS-1B)

所需文件清單及遞交申請方法

補充資料聲明書(只適用於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附頁一) (如適用)

全職本地僱員資料報表(附頁二/附頁二甲)

委任第三方公司處理申請 — 授權及聲明書(附頁三甲)(如適用)

授權書(申請者員工)(附頁三乙)(如適用)

輸入勞工資料報表 (附頁四)(如適用)

輸入勞工的理據(附頁五)

輸入勞工工作地點安排(附頁六)(如適用)

申請者確認書(附頁七)

[如需下載個別表格/附頁,請按此]

[2026年9月新修訂版 (ESLS-1B)(Rev. 9/2026)]

ESLS-1B & Appendices

(4.6 MB)

2) 參考資料:

「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小冊子

ESLS_Pamphlet(Chi)

(553 KB)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常見職位表

ESLS_LCP(Chi)

(1.56 MB)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餐飲相關職位列表

ESLS_List_of_Catering-related_Posts(Chi&Eng)

(280 KB)

標準僱傭合約(適用於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的僱員)(樣本)

LD 294 (7/2024)版本[橙色紙張]

(適用於2026年6月15日或以前獲勞工處原則性批准輸入勞工的申請。)

ESLS_SEC(7/2024)(Chi)

(371 KB)

LD 294 (6/2026)版本[粉紅色紙張]

(適用於2026年6月15日或以前獲勞工處發出初步甄別通知,並在該日之後獲批的申請。有關原則性批准通知書會註明須使用此版本。)

ESLS_SEC(6/2026)(Chi)

(371 KB)

LD 294 (8/2026)版本[綠色紙張]

(適用於2026年6月16日或以後獲勞工處發出初步甄別通知並獲批的申請。有關原則性批准通知書會註明須使用此版本。)

ESLS_SEC(8/2026)(Chi)

(380 KB)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聲明及授權書(ESLS-11)

[2025年3月新修訂版 (ESLS-11)(Rev. 3/2025)]

(250 KB)

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ESLS-12)

(適用於由2025年3月1日起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2025年3月新修訂版 (ESLS-12)(Rev. 3/2025)]

(228 KB)

輸入勞工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 (適用於「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ESLS-13)

(299 KB)

本地公開招聘期內刊登招聘廣告的規定

ESLS_recruit(Chi)

(164 KB)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完成本地公開招聘通知書 (ESLS-9)

ESLS-9(Chi)

(565 KB)

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

ESLS_EA_List

(303 KB)

ESLS_QnA(Chi)

(566 KB)

3) 僱主/職業介紹所簡介會日期及報名表格

ESLS_EREABriefing_Enrol

(416 KB)

如你欲就「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投訴相關僱主,請填妥以下網上表格。

來源:勞工處・官方頁面

2026-10-29・跨部門(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統籌)

萬聖節周末特別通關及相應公共交通服務安排(2026-10-29 19:30 刊發):官方逐字載明「深圳灣口岸的旅客和客車清關服務會於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一連兩

政府 2026-10-29 19:30 政府新聞公報(延續 10-28 政務司司長主持的皇崗口岸跨部門工作小組會議)。官方要點:①【延長通關,逐字】「深圳灣口岸的旅客和客車清關服務會於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一連兩晚,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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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聖節周末特別通關及相應公共交通服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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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聖節周末特別通關及相應公共交通服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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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於十月二十八日主持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跨部門工作小組會議,全面統籌並督導各政府部門就應對本周末萬聖節期間皇崗口岸跨境人流及車流高峰的預備工作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公布本周末深宵時段的特別通關及相應公共交通服務安排:

本周末適逢萬聖節,加上本港舉行香港美酒佳餚巡禮及大型演唱會等多項活動,預計訪港旅客及深宵跨境出行人次將顯著增加。由於多項大型活動預計在午夜前後結束,政府預計本周末的深宵時段(即每晚約十一時至翌日凌晨二時),將是皇崗口岸北行人流及車流最繁忙的時段,屆時口岸及新田公路一帶交通將會非常繁忙。

為有效分流深宵時段的跨境人流和車流,減輕皇崗口岸及周邊道路的交通壓力,特區政府與深圳市相關部門達成共識,深圳灣口岸的旅客和客車清關服務會於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一連兩晚,由原來午夜十二時關閉,延長兩小時至翌日凌晨二時,詳情如下:

(一)深圳灣口岸的旅客和客車清關服務於十月三十日(星期五)晚上,由原來午夜十二時關閉,延長兩小時至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六)凌晨二時;以及

(二)深圳灣口岸的旅客和客車清關服務於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六)晚上,由原來午夜十二時關閉,延長兩小時至十一月一日(星期日)凌晨二時。

在港深之間的陸路口岸中,現時只有皇崗口岸提供全日24小時旅客和客運車輛通關服務。持有其他陸路管制站(深圳灣、文錦渡、沙頭角及香園圍)許可證的跨境私家車,在日常情況下可於每日午夜十二時至上午六時三十分使用皇崗口岸。為更有效分流跨境私家車,在深圳灣口岸延長服務時段內(即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一日的凌晨零時至二時),持有深圳灣口岸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跨境私家車只可使用深圳灣口岸過關,凌晨二時至六時三十分可使用皇崗口岸的安排維持不變;至於持有皇崗口岸及其他陸路管制站(文錦渡、沙頭角及香園圍)相關許可證的跨境私家車,則於上述凌晨時段可使用皇崗口岸的安排維持不變。

至於跨境巴士方面,特區政府已協調有關營辦商,將使用深圳灣口岸的跨境巴士服務(北行方向)的時間延長,包括受旅客歡迎的市區主要站點例如銅鑼灣、灣仔、中環、尖沙咀及旺角出發的跨境巴士服務。

就本地公共交通服務而言,為配合深圳灣口岸延長通關時間的特別安排,專營巴士營辦商會於上述凌晨時段營運第NB2號和NB3號兩條特別通宵巴士路線,分別提供往返深圳灣口岸與元朗/天水圍及屯門的服務。

市民及旅客可透過保安局的一站式過關資訊平台「口岸通」及運輸署「香港出行易」流動應用程式,取得各陸路邊境管制站旅客和私家車過關平均輪候時間及實時交通快拍等資訊,以便提早計劃行程及減省等候時間。

皇崗口岸的跨部門前方指揮站、保安局緊急事故監察及支援中心及運輸署的緊急事故交通協調中心會於周末期間運作,密切監察各陸路口岸的通關運作、人流和車流,以及全港各區的交通和公共運輸情況,適時採取應變措施,並透過各種渠道發放最新的通關及交通消息。

政府發言人指:「是次落實深圳灣口岸延長通關的特別安排,有助分流深宵跨境人流及車流,便利兩地居民及旅客往來,實有賴深圳市相關部門的全力支持,充分體現港深合作的緊密協作,以及對便利兩地居民和旅客通關的高度重視。」

特區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於有需要時作出迅速應變及靈活調配人手,確保口岸及周邊交通運作安全、暢順和有序。

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0分

來源:跨部門(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統籌)・官方頁面

2026-10-29・行政長官辦公室

政府公開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並啟動紀律調查(2026-10-29 刊發·行政長官辦公室):官方逐字載明四個相關部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和勞工處」

政府 2026-10-29 政府新聞公報(行政長官辦公室)。官方要點:①【部門責任,逐字】「報告就此詳細說明四個相關部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和勞工處)的不足及缺失之處」;②【圍標刑事化,逐字】「政府會訂立針對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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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 推行改革並啟動敍用委員會規例進行紀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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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 推行改革並啟動敍用委員會規例進行紀律調查

​政府公開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 推行改革並啟動敍用委員會規例進行紀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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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公開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

獨立委員會在十月二十二日向政府提交了報告。行政長官衷心感謝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法官、成員陳健波議員和歐陽伯權博士,以及委員會各有關人員在過去約十個月不懈努力,完成報告,並作出詳細建議。

獨立委員會報告既全面又深入,其中反映以下重點:

(一)工程中有人涉嫌使用非阻燃棚網冒充阻燃棚網,加上使用非阻燃發泡膠和其他易燃物料,以及為工程之便而擅自在走火樓梯開設生口等,導致火勢迅速蔓延及大量死傷。

(二)沿用多年的樓宇維修監管制度設計上倚重業內專業人員和承建商的誠信和專業操守,履行監督或管理工程責任。但有專業人員和承建商涉嫌背棄責任,使監督和管理名存實亡。

(三)政府有關監督部門有不足與缺失,報告就此詳細說明四個相關部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和勞工處)的不足及缺失之處。

(四)樓宇維修因涉巨額金錢,成為黑社會及違法之徒非法謀財的對象,形成利益聯盟,以恐嚇、欺詐和腐敗手段,圍標壟斷。

獨立委員會提出了多項建議,改善現行制度,提升政府監管職能和加強法律規管等。

為防止類似事情再發生,政府會作全流程檢視,為樓宇維修的每個步驟和關鍵環節作系統性改革。政府會在報告建議的基礎上推出全面改革,考慮要點包括:

(一)圍標行為是樓宇維修問題的開端,尤其報告指出有背景可疑人物,包括黑社會分子,操控投標結果,合謀串通顧問、專業人士、承建商等貪污舞弊。

(二)強制驗樓制度存在不足之處,必須通過改革強化。現行的強制驗樓計劃在政府提出並在立法會立法後於14年前即二○一二年實施,制度原意是將工程安全及質素的責任明確施加在專業人士和承建商身上;政府則制定標準,維持註冊名冊,進行審核、抽查及巡查,對違規行為採取執法行動。因此,改革現行制度必須同步針對兩者,即專業人士及承建商必須嚴格履行責任,同時政府部門必須嚴格監督、巡查和執法。

(三)為市民提供的樓宇維修支援和服務必須中立、可靠,提供充分資料和可信的專業意見讓市民作抉擇,以防市民因缺乏工程專業知識而受不法之徒欺詐瞞騙。

基於以上考慮和以獨立委員會報告建議為基礎,政府會推行全面系統改革,包括:

(一)立法禁止樓宇維修工程圍標

政府會訂立針對樓宇維修圍標的刑事罪行,並會把其納入現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執法部門可針對嫌疑人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行使法定權力傳召問話,要求提交資料或物料、凍結資產,沒收犯罪得益;法庭亦可因應涉案情節嚴重,對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或罪行普遍程度而大幅加重刑罰。有關罪行亦將納入現行的《廉政公署條例》,以便廉政公署可就該等罪行涉及貪污元素時,行使其法定權力。政府會修訂《競爭條例》,賦權競爭事務委員會採取刑事民事「雙軌執法模式」,按案情靈活打擊維修工程圍標。

(二)成立跨部門特遣隊打擊相關圍標罪行

政府將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聯合特遣隊」,成員將來自警方、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綜合各部門的執法權力主動出擊,由特遣隊展開聯合調查或互相協作支持,提升震懾力,並加強情報收集和交流。

(三)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

政府將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提供獨立、可靠和專業的維修支援和服務。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會以公司形式成立,將由財政司司長法團全資擁有,並逐步接管現時由市區重建局就樓宇維修提供的有關服務,目標年底前開始運作。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會積極及主動,高度介入樓宇維修的不同階段並提供支援,服務包括編制和管控有關顧問和承建商「預審名單」、直接為業主指派驗樓顧問、為業主就委聘工程監督顧問和承建商代辦招標和評標工作,定期檢視表現,確保工程監督顧問盡職監管工程質素、施工後在各重要節點向業主提供獨立意見等,提供可靠服務協助業主履行維修樓宇的責任,為業主把關。

政府會按原定目標,在今年年底前陸續備妥三張「預審名單」(驗樓顧問、工程監督顧問及承建商「預審名單」),從明年一月起為業主指派驗樓顧問,並在明年首季內協助業主進行項目招標。

(四)改革樓宇維修運作和監管制度

政府會改革樓宇維修作業流程、權責分工、工程審批、對專業人士和承建商的規管,切斷利益鏈,加強罰則。

政府會在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建議,包括將樓宇大型維修獨立定為規管更嚴格和罰則更嚴厲的新工程類別、摒棄依賴業界自律轉為署方主動出擊、加強獨立審核和巡查的監管制度、大幅提升違規行為罰款上限、訂立新罪行、強化建築和消防安全標準等。

政府會成立「樓宇大型維修專家小組」,由發展局牽頭,成員包括具分量的業界人士、工程界和學術界專家代表。小組將協助敲定樓宇大型維修的宏觀標準、原則及指引,並研究獨立委員會提出牽涉樓宇維修技術層面的建議。

(五)改革監管部門架構

屋宇署將改革架構,分為兩個處(新建樓宇處和現存樓宇處),加強高層領導和統籌能力;另設立「區長制」強化現樓規管,將全港分為十區,由屋宇署人員擔任「區長」統領署內專業和技術人員成立十支分區專隊,緊貼區內現樓情況,負責《建築物條例》執管工作,包括全流程監控獲發強制驗樓令樓宇不同階段的工程。「區長」作為召集人會領導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房屋局、消防處及勞工處等人員,就區內強制驗樓計劃項目促進與協調部門間在巡查工地和處理投訴等的溝通和協作,確保項目安全風險問題和投訴獲妥善處理。另外,屋宇署會設立「專責審計監察組」,直接向屋宇署署長匯報,獨立審計屋宇署工作和房屋局新成立的「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按授權進行的執法工作,強化內部表現監控。

房屋局會進行內部重組,徹底改革轄下獨立審查組,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以取代「獨立審查組」,其下設立新發展工程分組及規管現有樓宇分組。管制組會實行全新的監管制度,以每個屋苑的維修建築項目作為基礎,統籌和綜合處理有關屋苑大型維修工程的監管。

消防處會革新組織架構,設立全新的「大型火警防控總區」,集中針對高風險場景制訂專屬應變計劃,監察和監控大維修樓宇的消防風險,並統籌消防科技措施。

勞工處會優化大型樓宇維修項目的職業安全工作,根據過往紀錄、投訴數字等因素,以風險程度制定巡查頻次和執法策略。

(六)建立中央數據系統並改革投訴機制

政府將建立跨部門聯合中央數據系統,讓部門有關樓宇維修工程安全資訊、違規定罪及操守紀錄等信息連繫共享。政府亦將改革現行有關樓宇維修的投訴機制,把有關樓宇維修的投訴上傳中央數據系統,利用人工智能,分析和監督有關投訴處理進展和結果,尤其重覆投訴的事項、地點、公司與人物,確保妥善處理市民投訴。

(七)成立政務司司長領導的督導委員會

獨立委員會在報告中提出了多項具體建議,防止類似事件再出現。政府會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督導委員會,逐一檢視獨立委員會的建議,推展和監督落實工作,尤其向立法會提交以下六條法例的修訂建議,包括針對樓宇維修的《建築物條例》、大廈管理的《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消防條例》共三條有關改革樓宇維修制度的法例的修訂,以及為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行為而對《競爭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三條法例的修訂。政府將在今年內向立法會提出相關修訂建議,爭取立法會盡快審議通過。

明日(十月三十日)政府會舉行兩場專題記者會,分別介紹打擊圍標和樓宇維修系統改革兩個專題,會公布有關兩個專題的詳盡細節。

另外,政府將嚴肅追究事件中的相關責任。

刑事方面,至今,警方及廉政公署共起訴了七人及兩間公司,涉及共25項控罪,包括涉嫌誤殺、串謀詐騙、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等;勞工處向涉事承建商、工程顧問等提出合共25項檢控,涉嫌違反職安健法例;屋宇署向四人及兩間公司提出合共259項檢控,包括涉嫌使用不合規的物料等;消防處向一人及兩間公司提出合共12項檢控,包括涉嫌違反《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的罪行。

獨立委員會報告亦指出,有關政府部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和勞工處)在監督與宏福苑工程相關火警風險的責任和承擔有不足與缺失。行政長官決定啟動「部門首長責任制」下的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第93B章),轉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就有關公務員涉不足和缺失進行調查,並於三個月內完成。調查的職能範圍如下:

(一)就委員會報告指出在監督與宏福苑工程相關火警風險的責任和承擔有不足和缺失的相關部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和勞工處),圍繞有關人員個人責任展開蒐證調查,研判有否失職,有否違反相關部門規定,及有否違反《公務員守則》及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

(二)按搜集的證據和事實,針對涉不足或缺失人員,按相關部門規定及/或規例,《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等相關規例,就政府應考慮採取的紀律行動或行政處分,提出建議。

政府重視獨立委員會報告提出的建議,全力推進落實工作。

政府在火災發生後,已隨即展開各種改革及強化措施,並於二○二六年《施政報告》優先推行多項改革。政府會在獨立委員會報告的基礎上,推行全面改革。

二○二六年《施政報告》(第423及424段)宣布的優先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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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修訂《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相關禁煙法例,實施地盤全面禁煙。

(ii)開展修訂《消防條例》工作,加強對消防裝置及其承辦商的規管,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提升罰則,並加強消防處執法權力,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iii)擴大《建築物條例》修訂範圍,包括提升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法定監管機制,實施更嚴格規管和更重罰則,收緊專業人士和承建商紀律處分制度,嚴懲違規。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iv)開展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工作,提高業主大會就大型維修工程決定的出席及投票門檻、完善委任代表文書及利益申報制度等。有關公眾諮詢已完成,目標是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v)就樓宇大維修圍標行為刑事化進行法律研究工作,於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vi)首次為業主推出聘用顧問和承建商的招標和評標服務。

(vii) 為支援業主的服務制訂更嚴謹的顧問和承建商預審名單,包括由執法機關進行背景審查。

(viii)研究可行方案,更好協助市民處理大型維修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

政府已按照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把獨立委員會報告中可能涉及相關刑事程序的內容部分遮蓋,以免影響有關刑事程序及保障公平審訊,這與政府過往公開類似獨立調查報告的做法一致。市民可在政府網站(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policy/government_reports/reports_index.htm)閱覽獨立委員會經遮蓋的報告內容。待所有有關的刑事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後,政府會公布完整的報告。

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1分

來源:行政長官辦公室・官方頁面

2026-10-29・勞工及福利局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記者會開場發言(勞工處部分·2026-10-29 18:42 刊發):官方逐字載明地盤自「今年七月十七日起全面禁止地盤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 2026-10-29 記者會開場發言全文(政府新聞公報 18:42)。官方要點:①【地盤全面禁煙,逐字】「勞工處已修訂法例,自今年七月十七日起全面禁止地盤內吸煙」,並要求承建商承擔法定責任,業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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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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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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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李家超聯同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黃偉綸、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十月二十九日)舉行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以下是孫玉菡在記者會的開場發言:

獨立委員會(委員會)運作期間,勞工處一直秉持「知無不言」的原則,竭盡所能提供資料。委員會報告指出勞工處履行職責上的不足之處,並提出改善建議,對此我表示衷心感謝,並會與同事認真落實相關建議。

為消除因為吸煙而引起的地盤火警風險,勞工處已修訂法例,自今年七月十七日起全面禁止地盤內吸煙。委員會提出建議,促使承建商承擔地盤禁煙的法定責任,就此勞工處已經落實。在勞工處的協助下,建築業界已發出指引,列出可採取的地盤禁煙合理步驟,例如:清晰劃定地盤範圍;與分判商訂立明確分工;採取有效的具體措施,譬如設置監控鏡頭、加強巡視聚集吸煙的隱蔽地點、入口處擺放儲物櫃、禁止攜帶打火機及煙草進入地盤等;在早會等合適場合提醒工人遵守禁煙規定;以及在入職訓練中說明地盤禁煙守則和獎罰制度等。勞工處突擊巡查時會檢視承建商是否已落實這些步驟。

為偵測地盤吸煙情況,勞工處已添置配備紅外線熱感應鏡頭的無人機,試驗成熟後便會付諸日常執法。勞工處亦正研究結合人工智能影像分析技術,協助前線人員識別疑似吸煙行為、確定事件及鎖定目標人士和位置,提升執法成效。如有市民提供地盤內吸煙的照片或錄像,勞工處人員會配合巡查時搜集的證據,向違例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並追究承建商的責任。事實上,勞工處已有利用市民提供的資料作出檢控的成功事例。

勞工處就地盤禁煙提出檢控時會力陳違例的嚴重後果,爭取法庭判處較高罰款。若結合實際經驗發現確有必要,會提出修訂法例,提升罰則。

規範高風險外牆臨時物料

為加強規範高風險的外牆臨時物料,勞工處已修訂守則,自今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規定竹棚架和金屬棚架上使用的底護板物料不得增加火警風險。安裝在棚架上的保護網、防水油布、塑膠布及帆布等也應符合屋宇署訂明的要求。就其他地盤物料的防火規管,勞工處正積極參與發展局統籌的部門協作工作。

優化巡查優次及加強跨部門協作

勞工處總部會增設專責人員處理大型樓宇維修工程項目的職業安全事宜,直接向首長級人員匯報,主要負責兩方面的工作:

(一)優化風險管控:根據勞工處巡查結果、過往意外紀錄、投訴數字、其他政府部門分享的資料等,辨識高風險地盤及作業領域,調節前線人員的巡查頻次、重點和執法策略,並為巡查人員安排合適培訓。

(二)促進跨部門協作:前線人員巡查時如發現高風險因素,或個案涉及跨部門職權的事宜或投訴,專責人員會及時提升至部門管理層,有必要時更可啓動跨部門協調或聯合調查等,確保風險因素及投訴個案獲跟進及處理。

委員會強調危機意識的重要性。就此,勞工處已加強俗稱「平安卡」課程的內容,又推出全新課程加強僱主及工人對防火安全法例及守則的認識。

勞福局和勞工處會積極落實委員會的各項建議及嚴謹執法,並與其他政策局和部門協力推動相關制度改革,保障市民和建造業從業員的安全。

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2分

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

來源:勞工及福利局・官方頁面

2026-10-29・發展局

發展局局長於同一記者會開場發言(工程監管部分·2026-10-29 18:55 刊發):官方逐字載明「工程由目前只須向屋宇署報備,提升至須事先獲屋宇署許可方可開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 2026-10-29 記者會開場發言全文(政府新聞公報 18:55)。官方要點:①【修例時間表】「我們會在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建築物條例》的最新立法建議」;②【工程類別與開工許可,逐字】「把大型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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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於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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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於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發展局局長於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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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李家超聯同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財政司副司長兼署理房屋局局長黃偉綸、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十月二十九日)舉行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以下是甯漢豪在記者會的開場發言:

各位好,我想和大家介紹樓宇維修進行系統改革的工作。我們一方面會革新並大力加強為業主提供的樓宇維修支援,另一方面是加強《建築物條例》下對樓宇維修的規管。換言之,支援與執法兩者相輔相成。

在支援業主方面,政府正籌備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年底前開始運作,明年一月起推出服務。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提供的收費服務,全流程包括以下各個環節:

(i)首先會預早代辦招聘一定數目的驗樓顧問,以便可以第一時間指派驗樓顧問給業主委聘進行驗樓,無須再為個別項目的驗樓另行招標,讓驗樓這個重要的起步點早日妥善開展;

(ii)第二個環節是當驗樓報告經通過後,在接着的階段,新的支援及服務局會分別就委聘工程監督顧問和負責施工的承建商,為業主代辦招標和評標工作,然後根據評標得分排序推薦最多三份標書。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必須從推薦標書作出委聘;

(iii)去到施工環節,監督顧問會承擔協助業主監督工程的主體責任,而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則會協助業主檢視監督顧問有否按合約提供到位的服務,包括要求監督顧問定期提交監工進度報告,亦會檢視報告以評核顧問表現;以及

(iv)如施工期間須大幅修改工程範圍或增加工程費用,監督顧問須事先提交報告,以便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向業主給予獨立意見。

我們已於上月開始接受顧問及承建商加入三份分別為驗樓、監工及施工而設的「預審名單」。日後只有「預審名單」上的顧問和承建商才能競投全新支援服務招標的工程。

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必須使用以上全流程服務。其他業主我們都十分鼓勵他們參加,不過如果他們認為不需要,服務局亦免費提供「預審名單」、招標文件範本、工程合約範本,以及過去工程造價數據,讓業主參考及透過電子平台自行招標。

剛才我提及的全新支援服務由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提供;至於對維修工程和牽涉人員依法進行監管,則是政府屋宇署的職能。我們會在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建築物條例》的最新立法建議,加強對大型樓宇維修、整體建築工程、專業人士和承建商的法定規管,以及提高罰則,主要建議有以下幾方面:

目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一般在現行法例下被界定為小型工程,我們會在今次修訂法例時,把大型樓宇維修獨立成為新工程類別,以便加強法定規管,提高違規罰則,其中我們會要求所有「強制驗樓計劃」下的驗樓報告必須獲屋宇署接納後才可成為維修工程的基礎。另外,工程由目前只須向屋宇署報備,提升至須事先獲屋宇署許可方可開工,即施工前專業人士要事先提交圖則、監工計劃書等,如違規,罰則等同新建工程,即遠高於目前所屬小型工程的適用罰則。我們另外亦會收緊可承辦工程的專業人員及承建商資格。

修例的另一個環節是清晰界定權責,提升專業獨立性。我們會分拆驗樓和驗樓後的工程策劃暨監工職能,規定該兩個職能於同一維修項目必須由不同專業人士負責,切斷中間的利益鏈。

另一個環節是強化建築和消防安全標準,我們會修訂條例,賦權屋宇署可透過作業備考、通告等訂明安全措施,以及為建築物料指明標準,並訂立新罪行。凡是違反經署長訂明的要求,可直接提控,無須再就違規有否構成影響等爭辯,提升檢控成效。

我們亦會大幅提升違規罰則,例如專業人士或承建商使用欠妥或不合標物料,或嚴重偏離圖則等罪行,因為今次修訂罰則涉及很多不同範疇,我現在不詳述。

今次修例亦會收緊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懲處制度,嚴格執行註冊除名機制,凡干犯《防止賄賂條例》或《競爭條例》等的專業人士或承建商會即時除名,無須經過紀律聆訊。我們也會大幅提升紀律處分罰則、提速提效處理紀律聆訊個案。

既然監管模式轉為更主動,屋宇署須承擔大量執管工作。為提升工作成效和貫徹推行革新,我們計劃從明年第一季起啓動以下有關屋宇署架構重組的工作:

第一,在頂層設立兩個處,分管新建樓宇和現存樓宇,確保屋宇署部門內有充分高層領導、合理分工。

第二,改革現樓分組安排,由目前全港六個組別改為十組,在屋宇署採用「區長制」,全面負責區內現樓各類型的執管工作。

第三,每一個區的區長作為召集人,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房屋局、消防處及勞工處等人員,定期召開分區跨部門專責小組會議,就當區強制驗樓及有關樓宇維修項目,加強溝通和協作。

第四,在屋宇署內部設立「專責審計監察組」,負責內部審核部門工作和房屋署按授權進行的執法工作,直接向屋宇署署長匯報,加強內部品質監控。

我會在明日更詳細介紹以上改革工作,未來幾個月將要全力敲定細節,以便按目標時間表落實。

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5分

有關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記者會

來源:發展局・官方頁面

2026-10-29・勞工處

承建商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2026-10-29 18:45 刊發·保華建築有限公司):官方逐字載明該公司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勞工處 2026-10-29 18:45 政府新聞公報。官方要點:①【判罰,逐字】「保華建築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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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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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承建商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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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華建築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十四萬元。

案情涉及一宗於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人工島一個建築地盤發生的致命意外。當一名工人站在金屬模板上的一個金屬平台向天秤操作員發出進行吊運工作信號時,平台突然倒塌,工人隨倒塌的平台墮下至地面,嚴重受傷。他於兩日後離世。

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5分

來源:勞工處・官方頁面

2026-10-28・運輸及物流局

立法會二十二題:加強對機場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保障(2026-10-28 12:50 刊發·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書面答覆):官方逐字載明「勞工處沒有備存位於某一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 2026-10-28 12:50 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二十二題書面答覆,鄧家彪提問;頁面另附「附件一」「附件二」兩份 PDF 分項統計)。官方要點:①【地點層面數字並不存在,逐字】「勞工處沒有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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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加強對機場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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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加強對機場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立法會二十二題:加強對機場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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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書面答覆:

有意見認為,鑑於香港國際機場的工作環境具24小時全天候運作、高強度體力勞動和多工種作業的特性,員工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問題應予重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發生在機場地盤工程範圍和日常運作範圍而屬(i)《僱員補償條例》、(ii)《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iii)《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界定下的受傷、死亡,以及職業病個案數目(以表格列出相關數字);是否知悉,在法定要求以外,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有否訂立更高的職安健呈報事件標準,例如將「近失事件」等包含在內;如有,請列出過去五年,每年該等事件的呈報數目;

(二)近年本港極端酷熱天氣頻生,機場停機坪的前線地勤人員長時間在高溫下作業,存在中暑隱患,勞工處近月進一步優化「工作暑熱警告」系統,機管局有否結合機場員工的工種和工作環境特性,細化機場防暑機制和休息指引,並要求外判公司執行指引,以保障員工的工作安全;若外判公司沒有執行有關指引,機管局有何跟進措施;

(三)政府會否考慮設立航空業愛心關懷基金,支援業內因工業傷亡事故而出現經濟困難的工友或家屬;

(四)機管局會否考慮與職工會合作,在機場內設立固定服務點,定期向機場員工推廣職安健資訊,並採取暖心行動,為員工提供適當休息空間和時間等;及

(五)據悉有民航機機師在接受心臟手術後,通常需暫時停飛至少六個月,直到通過嚴格的醫學評估並獲得民航當局特別批准後,方可獲考慮適合恢復飛行任務,惟現行《僱傭條例》下的累積有薪病假日上限僅為120天(即約4個月),與上述個案在手術後一般停飛至少六個月的要求有落差,政府會否全面檢視目前航空業界的國際慣例與本地相關法例是否存在不兼容,以加強保障航空業從業員的權益,提升業界的職安健水平?

政府及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一直致力保障航空業從業員的安全及健康,透過實施嚴格的安全標準,積極推動職場安全文化,加強機場從業員的安全意識。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處及機管局,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勞工處記錄,在二○二一年至二○二五年間,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即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呈報的個案)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界定下並涉及航空運輸輔助服務活動業的職業傷亡個案及工業意外個案,按意外類別劃分的分項數字分別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勞工處沒有備存位於某一特定地點的工作場所發生的職業傷亡及意外統計數字,亦沒有備存相應的職業病數字。

而機管局及在機場營運的公司亦按照現行法例及規定向相關部門作出呈報,並沒有呈報「近失事件」的機制。

(二)自勞工處於二○二三年推出《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機管局一直與機場同業分享相關要求,協助機場同業理解並落實當中措施。機管局已要求專營公司(尤其是在停機坪及行李處理大堂營運的專營公司)根據勞工處的《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評估工作地點的熱壓力風險,並實施適當的控制措施及休息安排。機管局亦定期與專營公司檢討各項防暑措施,並持續與機場各公司作風險評估及檢討預防措施。

就機場員工在暑熱天氣下工作的安排,機管局有一系列的防暑措施,包括設置流動水車至遠端停機坪區域、提供適當的員工休息區,以及與工會緊密合作加強防暑等。

(三)現行僱員補償制度是在不論過失的大前提下,以《僱員補償條例》為基礎由僱主負責支付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須向受傷僱員(及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支付其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指明的職業病的補償。如受傷僱員/已故僱員的家屬出現經濟困難,勞工處會因應他們的需要及意願,轉介他們往社會福利署或有關機構以獲取協助及/或相關基金的援助。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在僱員補償制度以外另設僱員工傷補償的援助基金或項目。

在僱員補償制度以外,現時機管局會向在工作期間死亡的機場員工家人發放恩恤金,為家屬提供即時的援助。

(四)機管局與工會在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上一直保持定期溝通與合作,並於每季度舉辦推廣活動以提高機場員工的安全意識。除此之外,機管局亦與工會、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合作宣傳,例如在近期酷熱天氣期間,向機場員工派發消暑飲品及紀念品。

為了接觸更多戶外工作的機場員工,機管局自二○二二年起推出「安全電動巴士」宣傳機場安全訊息,並在多個工作區域,包括停機坪及行李處理大堂提供休息區,以支援機場員工的需求。機管局將繼續與相關各方合作,提升職安健意識。

(五)《僱傭條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有權獲得的有薪病假日數可以按法例訂明的計算率累積,最多可以累積至120日。有關規定就僱員放取病假訂立法定最低標準,僱主可按行業特性及公司政策等,給予僱員優於法例規定的病假安排。

民航處會繼續密切留意國際標準的最新發展,例如參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規定及主要國家制訂的規例,持續檢視香港飛行員健康相關的要求。

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來源:運輸及物流局・官方頁面

2026-10-28・勞工及福利局

立法會十三題:工作暑熱警告系統(2026-10-28 11:46 刊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書面答覆):官方逐字載明 2023–2025 年「勞工處登記與熱壓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 2026-10-28 11:46 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十三題書面答覆,林偉江提問)。官方要點:①【熱壓力工傷數字,逐字+表列】「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勞工處登記與熱壓力有關的工傷個案數字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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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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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立法會十三題:工作暑熱警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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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偉江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隨着極端酷熱天氣越趨頻繁,勞工處早前宣布進一步優化「工作暑熱警告」(暑熱警告)系統,包括下調極端高溫下暑熱警告的觸發門檻。然而,有在前線户外及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工反映,最新機制雖然提高了警告靈敏度及更高級別警告出現的頻率,但仍未能精準反映特定工作環境(如建築地盤、食肆廚房)的實質熱壓力水平,且《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指引》)缺乏法律效力,難以落實《指引》規定的僱員休息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二○二三至二○二五年),勞工處有否統計僱員在酷熱天氣下工作期間中暑、熱衰竭甚至猝死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中成功經確認為「工傷」並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意見認為,暑熱警告系統最新優化措施仍低估了需要在户外太陽下直接曝曬的工友的熱壓力水平,政府會否考慮立法強制要求僱主為僱員進行現場(特別是在户外高溫或欠缺空調的工作場所,如食肆廚房和食物工場)熱壓力風險評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即使下調暑熱警告觸發門檻,前線工人仍可能因追趕工期而被迫在高溫下工作,無法享有《指引》規定的休息時間,政府會否考慮賦予《指引》法律地位,以加強指引的效力;會否考慮針對僱主以追趕工期為由要求工友在高溫下工作並發生工友因中暑而要停工、入院,甚至死亡的情況,訂立更明確的僱主法律責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據悉現時勞工處針對未提供適當防暑措施的僱主,會以《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下的一般責任條款進行巡查及檢控,過去三年(二○二三至二○二五年)的具體檢控、巡查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五)《指引》對户外工作者的防暑裝備缺乏具體標準,政府會否就户外防暑裝備制訂明確的安全規格;會否考慮在各部門的政府工務工程及外判服務合約中加入強制條款,規定承辦商必須為户外工作者提供符合規格的防暑裝備?

就林偉江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勞工處登記與熱壓力有關的工傷個案數字表列如下,該段期間並無死亡個案:

就上述93宗個案,大部分個案已由僱主支付補償金額並獲得解決(共65宗)或僱主與僱員達成和解(共3宗),僱員撤銷或不再繼續索償共17宗,餘下尚有7宗仍在處理中,以及1宗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個案。

(二)勞工處於二○二三年推出《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指引》)及基於香港暑熱指數制定「工作暑熱警告」系統,協助僱主及僱員因應「工作暑熱警告」反映的全港普遍的熱壓力水平,並根據個別工作場所的風險評估,以風險為本和共同協商的原則,制定適當的防暑措施,減低僱員工作時中暑的風險。

「工作暑熱警告」系統顯示的全港熱壓力水平原理與國際常用量度熱壓力的方法相同,以結合溫度、濕度、空氣流動和熱輻射等因素綜合評估全港熱壓力風險水平。勞工處不時改進「工作暑熱警告」系統,包括於二○二四年將黃色「工作暑熱警告」與天文台的「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相連結;調整「工作暑熱警告」的取消門檻以避免警告取消後短時間內重發的情況;以及於二○二六年四月因應更多地區暑熱指數數據調整發出「工作暑熱警告」的準則以提升系統的靈敏度與覆蓋性。勞工處亦於今年八月底進一步改良系統,在原有機制之上引入額外觸發條件及提高警告級別的機制,加強對異常高溫情況的警示作用。

《指引》適用於需要處於炎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進行的工作,例如在戶外露天地點進行的工作、在沒有安裝空調系統的室內地點進行的工作等。僱主應為在這些地點工作的僱員面對的熱壓力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現行《指引》已明確指出,僱主因僱員的工作地點的特殊情況(例如地理位置、工作環境),認為「工作暑熱警告」未能實時及充分反映該工作地點的天氣或環境對僱員構成的熱壓力風險,有責任就這情況自行另作評估,例如尋求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在工作地點量度「濕球黑球溫度指數」評估僱員面對的熱壓力,並按結果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減低僱員工作時中暑的風險,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控制策略以及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勞工處會持續檢視預防工作時中暑相關機制的運作情況,在有需要時作出優化,以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

(三)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條例》)(第509章)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他們提供或維持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及工作系統。因此,僱主須就僱員在工作時的熱壓力進行風險評估,並因應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僱員在工作時中暑。《指引》闡述僱主為僱員進行熱壓力風險評估時所須考慮的不同因素,包括工作環境、工作性質及個人因素,以及適用於不同風險因素的預防及控制措施,協助僱主因應實際的工作情況,採取有效措施,減低僱員在酷熱環境下工作時中暑的風險。

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適當的防暑措施而危及僱員健康可被檢控。勞工處會繼續加強巡查熱壓力風險較高的工作地點(包括建造業和餐飲服務業等工人的工作地點)及提升執法力度,配以加強宣傳和教育,確保僱主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僱員在工作時中暑。

(四)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勞工處在夏季分別進行了21 493、23 620及23 054次有關熱壓力風險控制措施的突擊巡查,並發出993、1 031及708封警告信予相關持責者,主要涉及未有按《指引》進行熱壓力風險評估以確保防暑措施適切有效、沒有保存評估紀錄,或未有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以減低員工在工作時中暑的風險。其間,我們並未發現應引用《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作出檢控的嚴重違例個案。我們相信大部分僱主均認同須避免僱員在工作時中暑,並願意作出配合,按《指引》採取所需的防暑措施。然而隨著氣候變化預計將出現更多及更高熱壓力的情況,勞工處會相應調整突擊巡查力度,以及檢視執法門檻是否需要調適。

(五)僱員在炎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工作的中暑風險,取決於多項風險因素,例如環境溫度、濕度、風速、太陽輻射、工作勞動量、工人衣物、個人健康狀況及對熱環境的適應程度等。要有效預防工作時中暑,僱主應按個別工作地點的風險評估結果,採取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如設置遮蔭上蓋、提供通風及散熱設備)、行政控制(如重新編排工作時段、輪換崗位及安排休息)和個人防護(如冰涼背心及防曬衣物)。目前,國際間並沒有就戶外防暑裝備訂立獲廣泛認可的統一安全規格或標準。勞工處會持續留意國際間在預防工作時中暑方面的最新發展,包括防暑裝備的新科技及相關標準。

政府自二○二三年起要求投標者在競投相關政府服務合約時必須提交就非技術員工的預防中暑工作計劃,提升對員工的職業安全和健康保障。現時,多個政府部門已在政府服務合約中加入預防中暑的相關要求,例如外判服務供應商須採用透氣和具備排汗功能的工作制服,以及為須在戶外工作的員工提供便攜式掛腰風扇等。

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6分

來源:勞工及福利局・官方頁面

2026-10-28・發展局

立法會二十一題:城中學舍計劃(2026-10-28 15:00 刊發·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書面答覆):官方逐字載明截至當日「教育局共收到52宗申請,當中45宗共涉及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 2026-10-28 15:00 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二十一題書面答覆,莊家彬提問)。官方要點:①【申請與獲確認數字,逐字】「截至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教育局共收到52宗申請,當中45宗共涉及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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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城中學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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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城中學舍計劃

立法會二十一題:城中學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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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莊家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政府於二○二五年推出「城中學舍計劃」(計劃),鼓勵市場以自資和私營方式把現有商廈改裝為學生宿舍,增加學生宿位供應,及後基於市場反應,將計劃的利便措施擴展至涵蓋新建和重建而成的學生宿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行政長官2026年施政報告》公布的最新數字,計劃至今已有41宗申請獲確認資格,當局已處理但不獲確認資格的申請的原因為何;

(二)按以下三個分類提供已接獲的申請個案數字:(i)現有酒店全幢或部分改裝成學生宿舍的申請;(ii)現有商廈提交豁免書的申請;及(iii)涉及修改地契和補地價的申請;

(三)政府有否預測本年落成的學生宿舍宿位總數量;長遠而言,政府會否考慮把計劃下每年宿位的定額供應量,與放寬資助專上院校非本地生限額至本地學額數目的百分之五十後的新增學生數量掛鈎;及

(四)政府早前透露將於二○二六至二○二七年度公開招標,推售啟德、沙田小瀝源和東涌東三幅熟地作學生宿舍發展用途,初步估計三幅用地可提供約4 500個宿位,現時該計劃的推展進度及預計完成時間為何?

為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專上教育樞紐的地位,發展局聯同教育局於二○二五年七月推出「城中學舍計劃」(計劃),透過放寬發展管制措施,鼓勵市場以自資和私營方式將現有商廈改裝或重建為學生宿舍,從而增加專上學生宿位供應。已獲確認符合計劃資格的申請仍需符合所有適用的發展管制要求,才可以推展有關學生宿舍項目。

就提問各部分,經徵詢教育局後,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教育局共收到52宗申請,當中45宗共涉及約11 450個宿位的申請已獲教育局確認符合計劃資格,申請大多屬全幢改裝並位於市區(包括油尖旺、觀塘、深水埗、灣仔以及中西區等),六宗申請正在處理當中,餘下一宗不獲確認資格,原因是宿舍設計未能符合安全宜居的要求。

(二)在獲確認符合計劃資格的45宗申請當中:

(i)有兩宗涉及將現有酒店全幢或部分改裝成學生宿舍;以及

(ii)及(iii)迄今有五宗已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書或修改地契須補地價的申請,另有七宗需要遞交相關申請。

(三)截至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計劃下共有四個項目經已落成,並於二○二六/二七學年投入營運,提供約700個專上學生宿位。

除上述四個已落成的項目,有五宗個案(涉及約740個宿位)已取得所有與發展管制相關的批准,正在改裝的階段,預計未來一年左右會完成工程。

計劃聚焦為發展管制程序拆牆鬆綁,以及提供一站式利便措施,以鼓勵市場增加學生宿位供應,但最終是否把商廈改裝或重建為學生宿舍是商業決定,因此政府未有打算訂立宿位數量具體指標,或將每年宿位的供應量與放寬非本地生限額的新增學生數量掛鈎。

(四)發展局已定於本財政年度第三季度推售沙田小瀝源用地,以用作興建計劃下的專上學生宿舍,初步估算可提供約600個宿位。政府會視乎推售沙田小瀝源用地的情況,考慮是否及何時推出啟德及東涌東用地。

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來源:發展局・官方頁面

2026-10-27・勞工處

勞工處就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對兩名僱主實施行政制裁(2026-10-27 12:00 刊發·中文一級件;英文版同日 P2026102700283):官方

勞工處 2026-10-27 12:00 政府新聞公報(中文一級件,英文版 P2026102700283 同步發出;P-code 日期與發布目錄同為 202610/27)。官方要點:①【制裁對象與形式,逐字】「勞工處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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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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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

兩名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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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宣布,對派比安洗滌有限公司及湊湊(香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施行政制裁,即時中止處理上述公司已提交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申請,並由即日起拒絕處理上述公司隨後一年在優化計劃下提交的申請。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經調查後,勞工處確定上述公司經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後,違反以下優化計劃的規定,故此被施加行政制裁:

(i)向勞工處提交不實的全職本地僱員數目;以及

(ii)沒有持續符合全職本地僱員與輸入勞工二比一的人手比例要求。」

發言人強調:「經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嚴格遵守優化計劃的規定,包括優先聘用合適的本地勞工。優化計劃訂明,僱主如違反勞工或入境法例、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勞工處會作出行政制裁,包括中止處理僱主已提交的申請、撤銷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以及拒絕處理僱主隨後提交的申請。」

2026年10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2時00分

來源:勞工處・官方頁面

2026-10-26・勞工處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僱主須知》小冊子(勞工處官方 PDF·2026-10-26 取回):官方逐字載明「就2026年6月16日或以後發出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扣除上

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小冊子(官方 PDF,2026-10-26 取回;同頁另有標準僱傭合約 LD294(6/2026)、LD294(8/2026) 兩個版本)。官方要點:①【現行一般規則,逐字】「僱主可從應支付給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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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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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 • • •

在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前提下,僱主如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

人 手 , 可 向 「 補 充 勞 工 優 化 計 劃 」( 下 稱 「 優 化 計 劃 」) 申 請 輸 入 屬

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及薪酬福利,

僱 主 必 須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並 致 力 培 訓 本 地 工 人,以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有意根據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須按照本小册子所述的程序

遞交申請。

申請資格/要求

• • • • • • • • •• • • • • • •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

主。

優化計劃不會接受「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

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為加強發放申請資訊,勞工處為僱主/處理輸入勞工事宜的職業介紹

所舉辦簡介會,解釋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注意事項及申請流程,並

即 場 解 答 疑 問 。 簡 介 會 報 名 詳 情 , 請 瀏 覽 勞 工 處 網 頁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人手比例要求

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優化計劃規定僱主須持續符合以下全職

本 地 僱 員 1與 現 職 輸 入 勞 工 2人 手 比 例 要 求 :

1

全 職 本 地 僱 員 是 指 僱 主 直 接 僱 用 而 每 周 總 工 作 時 數 不 少 於 35 小 時 的 所 有 本 地 僱

員,不包括兼職僱員、向僱主提供服務的外判商員工或自僱人士;亦不包括獨資經

營者/合夥人及與其同住的家人(不論是否受薪)或有限公司的非受薪董事。

2

包括經「補充勞工計劃」/優化計劃及其他輸入勞工計劃輸入的勞工。其他輸入勞

工 計 劃 是 指 「 院 舍 輸 入 護 理 員 特 別 計 劃 」、「 建 造 業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 運 輸 業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 航 空 業 」 及 「 運 輸 業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 公 共 小 巴 / 客 車 行 業 」。

1

➢ 僱主一般須持續符合的全職本地僱員與現職輸入勞工的人手比例

要 求 為 2: 1; 惟

➢ 部 分 特 定 職 位 的 要 求 有 所 不 同,例 如 餐 飲 相 關( 即 出 品 部 及 / 或 樓

面 部 )職 位 3須 符 合 3: 1 的 人 手 比 例 要 求 , 並 以 該 部 門 的 所 有 職 位

計 算( 即 僱 主 輸 入 出 品 部 職 位( 例 如 二 廚 )及 樓 面 部 職 位( 例 如 侍

應 生 )勞 工 各 一 名,便 須 已 經 並 持 續 聘 用 擔 任 出 品 部 職 位 及 樓 面 部

職 位 的 全 職 本 地 僱 員 各 三 名 ); 輸 入 農 場 技 工 的 人 手 要 求 標 準 由 漁

農自然護理署訂定。

此 外 , 僱 主 如 僱 用 本 地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全 職 工 作 , 可 申 請 以 1:1 計 算 全

職 本 地 殘 疾 僱 員 4與 輸 入 勞 工 的 人 手 比 例 。

政府可能會按勞動市場的實際情況和趨勢,調整優化計劃下的人手比

例要求。僱主必須確保在任何時間持續符合勞工處最新發出的原則性

批准通知書載列的人手比例要求,該要求適用於僱主所有現職輸入勞

工。

申請流程

• • • • • • • • •

遞交申請

勞 工 處 已 上 載 「 補 充 勞 工 優 化 計 劃 —常 見 職 位 表 」 到 勞 工 處 網 頁

(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LCP(Chi).pdf), 提 供

不 同 行 業 較 常 見 職 位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工 作 時 數、入 職 條 件 和 職 責,

供僱主參考。如僱主申請輸入該列表所涵蓋的職位,須填妥「常見職

位 申 請 表 」( 表 格 ESLS-1A), 有 關 申 請 可 加 快 完 成 初 步 甄 別 以 展 開 勞

工 處 規 定 的 本 地 公 開 招 聘 ( 下 稱 「 公 開 招 聘 」)。 至 於 申 請 輸 入 該 列 表

以 外 的 職 位 , 僱 主 須 填 妥 「 非 常 見 職 位 申 請 表 」( 表 格 ESLS-1B)。 申

請者須確保提交的資料真確完備且為最新。

僱 主 可 通 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勞 工 處 網 頁

(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下 載 申 請 表 , 亦 可 親 臨 勞

工 處 補 充 勞 工 科( 下 稱「 補 充 勞 工 科 」)索 取 申 請 表 。僱 主 可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所 需 文 件 清 單 及 遞 交 申 請 方 法 」),

以郵遞方式或親臨補充勞工科遞交申請。

3

詳見餐飲相關職位列表: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Catering -related_Posts.pdf

4

殘疾僱員是指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普通傷殘津貼或高額傷殘津貼的僱員。

2

請 注 意 , 在 以 下 情 況 , 勞 工 處 會 退 還 表 格 而 不 作 處 理 : (i) 申 請 表 資 料

不 全 或 欠 缺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或 (ii) 同 一 申 請 者 在 六 個 月 內 遞 交 多 於 一

次申請(已撤銷、中止處理或拒絕的申請均計算在內,惟現有輸入勞

工 配 額 的 續 約 申 請( 即 不 涉 及 新 職 位 或 新 配 額 )不 受 此 限 ) ;或 (iii) 申

請者在簽署申請表或任何附頁後多於兩個月才遞交申請。

初步甄別

僱主擬提供的薪金,須不低於當時市場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如

僱主並非申請輸入常見職位,補充勞工科收到僱主填妥的「非常見職

位申請表」及全部所需資料/證明文件後,會按實際需要諮詢相關政

府決策局及/或部門/培訓機構/專業團體等,然後通知僱主擬提供

的薪金是否達到每月中位工資,及僱主所訂的招聘條件是否合理。如

僱 主 申 請 輸 入「 常 見 職 位 表 」所 涵 蓋 的 職 位,並 在「 常 見 職 位 申 請 表 」

填妥「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將減省上述的諮詢工作,有助加快

處理申請。

公開招聘

申請通過初步甄別後,僱主須就每個職位空缺進行公開招聘,並遵守

有 關 公 開 招 聘 活 動 及 面 試 安 排 的 規 定。在 招 聘 期 的 首 14 天 內,僱 主 須

在本地報章或網上招聘平台刊登招聘廣告。廣告須註明空缺的職位名

稱及編號、月薪、工作時間、工作地區、入職要求及勞工處的電話,

以便勞工處安排所有面試。此外,勞工處會將有關空缺資料連同申請

者名稱刊登於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以供求職者瀏覽;並為

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轉介合適的本地求職者予僱主進行面試。有

關空缺資料亦會轉交勞工處其他科別、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

會 」)委 員、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及 工 會 組 織 等,以 便 他 們 向 本 地 求 職 者 發 放

有關空缺資訊及轉介合適的求職者應徵。如有需要,僱主須與僱員再

培訓局協辦訓練課程,培訓本地工人。

在公開招聘期間,如申請職位的每月工資低於優化計劃最新發布的中

位工資,勞工處會由發布日起將申請職位在「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刊

登的每月工資上調至最新的中位工資。在處理餘下的申請程序(包括

提 交 建 議 予 勞 顧 會 考 慮 )時,勞 工 處 亦 會 按 上 述 規 定 調 整 工 資 水 平( 如

適用) ,不 作 另 行 通 知。如 僱 主 不 同 意 有 關 調 整,勞 工 處 將 未 能 處 理 該

宗申請。

跟進面試結果

招聘期完結後,僱主須向補充勞工科遞交招聘本地工人的詳情,包括

沒 有 安 排 面 試 或 拒 絕 聘 用 個 別 求 職 者 的 原 因 ( 表 格 編 號 ESLS-9)。 如

僱主違反公開招聘活動及/或面試安排的規定(例如以低於上述規定

3

的工資聘請本地工人,或在公開招聘期間無合理理由拒絕面見/聘用

合資格的本地求職者等)

,勞 工 處 會 拒 絕 有 關 申 請,並 考 慮 對 僱 主 施 加

行政制裁。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

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如涉及多於一項違規事項,禁止

僱主參與優化計劃的限期會疊加計算,禁制期最長五年。 勞工處亦會

公布所有被施加行政制裁僱主的身分。

即使已符合上述要求及完成有關程序,僱主亦不應假設其輸入勞工申

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諮詢勞顧會

勞工處會評估僱主的申請,並邀請勞顧會委員就勞工處的建議給予意

見。勞顧會的委員包括各 6 名的僱主及僱員代表。

審批結果

考慮勞顧會委員的意見後,政府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

請。所有申請將按個別情況考慮,例如僱主是否確實需要輸入勞工、

在職本地僱員的數目等。遇有下列情況,申請通常不獲批准:

(a) 僱 主 受 勞 工 處 行 政 制 裁 , 不 獲 准 參 與 優 化 計 劃 ;

(b) 僱 主 提 供 的 薪 金 低 於 每 月 中 位 工 資 ;

(c) 僱 主 設 定 有 限 制 性 規 定 或 超 越 工 作 需 求 的 不 合 理 招 聘 條 件 , 如 年

齡、性別、教育、經驗或技能等;或

(d) 僱 主 沒 有 誠 意 優 先 聘 用 或 培 訓 本 地 工 人 ,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如輸入勞工的全部或部分申請遭拒絕,僱主可在有關通知書發出日期

起計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補充勞工科提出覆核申請。

如僱主在遞交申請當日之前兩年內曾有相關定罪紀錄(包括《僱傭條

例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入 境 條 例 》和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或 因 違

反優化計劃/「標準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而正被勞工處施加行政制

裁,其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處理/批准。

輸入勞工批准不會自動續期

僱主在優化計劃下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會自動續期。如果僱主希望

在現有輸入勞工約滿時繼續聘用有關輸入勞工,應在其僱傭合約期滿

前約八至九個月,向補充勞工科遞交續約申請,預留足夠時間完成優

化 計 劃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下 稱「 入 境 處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的

簽證/進入許可。每宗續約申請須符合優化計劃的現行規定,並按個

4

別 情 況 考 慮 而 非 必 然 獲 批 。 獲 批 的 續 約 配 額 只 可 (1) 用 於 與 現 職 輸 入

勞 工 續 約 , 或 (2) 在 現 職 輸 入 勞 工 離 職 後 用 於 填 補 該 空 缺 , 而 填 補 該

空缺的輸入勞工須在離職的輸入勞工合約正式終止後方可開展合約。

輸入勞工的目的只是紓緩僱主當前的人手短缺,以應付業務需要。長

遠而言,僱主應積極培訓本地工人,填補有關空缺。為秉持本地工人

優先就業的原則,政府審理個別輸入勞工申請時,會考慮僱主就招聘

及培訓本地工人所作出的努力。

招聘內地輸入勞工的要求

如 擬 聘 用 的 輸 入 勞 工 為 內 地 居 民,僱 主 必 須 經 內 地 勞 務 企 業( 下 稱「 勞

務企業」)招聘輸入勞工。勞務企業指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

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見國家商務部網頁:

https://zsmcorp.mofcom.gov.cn/zsmbgacommon/zsmbga_innerCorp_hk_list

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

職業介紹所(如有)的聯絡資料見勞工處網頁: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手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優化計劃申請獲得批准後,僱主可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

境處申請簽證/進入許可。僱主不得將其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轉 給

他人。此外,僱主的優化計劃申請即使獲得接納,也不代表入境處承

諾准許個別人士進入香港。入境處處長有權拒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

予個別勞工。

(a) 僱 主 須 與 輸 入 勞 工 簽 訂「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合 約 期 按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原 則 性 批 准 通 知 書 所 訂 為 限,最 長 為 24 個 月 。僱 主 可 向 入 境 處 查

詢及聯絡組索取適用於根據優化計劃而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的僱

員 的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表 格 ( LD294) 5。 補 充 勞 工 科 亦 備 有 少 量

「標準僱傭合約」表格供僱主索取。

(b) 僱 主 應 在 原 則 性 批 准 通 知 書 上 所 訂 的 限 期 內,安 排 其 每 名 擬 聘 用 的

輸 入 勞 工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詳 情 請 參 閱 有 關「 遞

交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表 」的 資 料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概 不 受 理 ,

而有關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亦告無效。如僱主仍打算輸入勞工,

須重新向補充勞工科遞交申請。

5

勞 工 處 在 2026 年 6 月 16 日 或 以 後 發 出 的 原 則 性 批 准 通 知 書 會 註 明 僱 主 須 採 用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修 訂 版 本 , 僱 主 須 使 用 指 定 的 版 本 簽 訂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5

(c) 如 擬 輸 入 勞 工 為 內 地 居 民

來源:勞工處・官方文件(PDF)

2026-10-26・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有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政策措施開場發言(2026-10-26 15: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胡健民 2026-10-26 15:50 公報(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官方要點:①【五個重點方向,逐字】「《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亦設有大灣區專章,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並就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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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中有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政策措施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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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中有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政策措施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中有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政策措施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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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胡健民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中有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政策措施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議員:

行政長官在今年九月十六日發表《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以及二○二六年《施政報告》。

在上一次的會議,我們已經向委員介紹了《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施政報告》中有關選舉、愛國主義教育、推廣《憲法》和《基本法》,以及促進平等機會和消除歧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另外,我們亦已在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介紹了有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及與內地區域合作的措施。

我們很高興在政制事務委員會再次向議員介紹《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施政報告》中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有關的政策措施。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十五五」規劃提出,要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灣區。

《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亦設有大灣區專章,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並就推進大灣區協同發展提出了五個重點方向。

為落實這五個重點方向,二○二六年《施政報告》提出了多項具體措施,將規劃落到實處,包括:

第一,加強科技創新合作,打造大灣區創科生態產業鏈,並全力加快建設北部都會區,以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園區為重心,強化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戰略對接。

第二,「硬聯通」方面,全速推進港深跨境鐵路項目,並會加強粵港澳三地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動6G網絡建設。

第三,至於「軟聯通」,則包括促進大灣區專業資格互認;拓展推廣「灣區標準」、「灣區認證」;及促進人流、物流、資金流及數據流。

第四,在「心聯通」上,我們則會持續加強跨境養老服務銜接、跨境醫療協作、高等院校合作,以及文體旅融合發展,以打造宜居宜業宜遊的人文灣區。

第五,善用前海、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推動制度創新、產業協作和高水平開放。

此外,特區政府亦會繼續在香港、中國內地以及國際舞台宣傳大灣區發展的機遇以及香港獨有的優勢。

除了繼續透過跨媒體平台、社交媒體、研討會、考察團和大型展覽,以及官員外訪和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網絡進行宣傳外,明年我們亦會積極借助在香港舉辦的國際論壇和展覽盛事作為平台,宣傳大灣區機遇。

當中我們已落實在明年一月舉行的亞洲金融論壇,以及四月在香港國際創科展上首次舉辦大灣區發展專場,邀請粵港澳三地,以至海內外的企業和財金領袖作為演講嘉賓,並邀請廣東省及澳門的代表出席,充分發揮香港國際城市的優勢,與其他大灣區城市一同說好灣區故事。

主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重大國家戰略。大灣區建設對香港未來至關重要,憑藉大灣區建設,香港未來的發展藍圖與市場規模,不再限於特區境內的方寸之地,而是能立足於「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整體、國際市場」三個疊加空間,同頻共振。《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明確指出,香港會積極參與大灣區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一流灣區。

主席,我的簡介完畢。我、專員(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專員林雅雯)和副專員(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副專員林俊華)樂意聽取議員的意見和解答提問。多謝主席。

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50分

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官方頁面

2026-10-25・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政務司司長在東莞出席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質量發展大會致辭(2026-10-25 10:25 刊發):官方逐字載明「截至九月,特區政府各項人才計劃已收到約69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2026-10-25 10:25 公報(致辭全文,只有中文)。官方要點:①【規模口徑】「截至九月,特區政府各項人才計劃已收到約69萬宗申請,已有32萬名人才抵港。」—— 官方原文以「各項人才計劃」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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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在東莞出席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質量發展大會致辭(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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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在東莞出席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質量發展大會致辭(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政務司司長在東莞出席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質量發展大會致辭(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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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東莞出席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質量發展大會的致辭:

尊敬的俞家棟副部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勝副省長(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龔志明局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興來到東莞松山湖,出席今天大會的開幕式。首先,我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祝賀本次大會成功舉行,並衷心感謝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東莞市悉心籌辦和熱情接待。

過去三年,大會在粵港澳三地輪流舉辦。今年又回到廣東,有了之前的基礎,相信大灣區的人才發展定能提升至更高層次。

還記得二○二三年首屆大會在廣州舉行時,我們談的是如何打通大灣區的人才流動。二○二四年第二屆大會在香港舉辦,我曾說,共建人才高地好比寫一篇「起、承、轉、合」的文章。今年大會回到廣東,兄弟城市的合作已更上一層樓,今天,我們談的是如何攜手引進世界各地的人才。

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打造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香港是大灣區的中心城市之一,在「一國兩制」下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國家的國際門戶。

香港擁有五所位列世界百強的大學,高等教育體系實力雄厚,在教學、科研和國際化方面位處世界頂尖水平。在《2025年世界人才排名》中,香港升至全球第四、亞洲第一。「深圳—香港—廣州」全球創新集群連續兩年排名第一,也充分彰顯大灣區協同發展的深厚實力。特區政府會繼續主動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更好擔當「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角色,與大灣區各城市一起,把人才故事說好。

上月,特區政府公布《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提出一體化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發展。

北部都會區建設,是五年規劃的核心支柱之一。當中三個大學城正加快建設,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產業發展」四位一體為戰略定位,以及「一城五元素」(即︰教育、科技、產業、人才和城市建設)作布局,把香港的基礎研究和國際化教育優勢,與大灣區的科創和人才資源緊密銜接。

同時,我們也加強本地人才培育,推動職業專才教育和技能培訓,讓本地人才與來港人才,一起成為創新發展的力量。

人才是流動的,香港會與大灣區各城市一起,繼續打通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推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便利人才在大灣區內流動。

特區政府積極招攬國家和香港發展所需的國際人才。截至九月,特區政府各項人才計劃已收到約69萬宗申請,已有32萬名人才抵港。人才招得來,也要留得住。香港人才服務辦公室除了在全球說好國家和香港的故事,也為來港人才和家人提供全面、多元化的支援服務,協助他們落地生根。

引才,要主動接觸國際人才,邀請他們走進大灣區。

今年九月,人才辦安排在德國舉辦的創科馬拉松獲獎的全球創科創業人才,來到香港、深圳前海和廣州南沙考察,親身了解大灣區的科創發展和機遇。他們看到的,不只是一個城市,而是整個大灣區。

上星期,人才辦在倫敦舉辦機遇展,聯同香港和內地省市(尤其大灣區其他城市)超過50家香港和內地企業及機構,舉辦展覽,聯合招攬海外人才及推廣區域的發展機遇。在此衷心感謝大家的支持。

來年,人才辦會繼續前往全球重點地區推廣,期待與大灣區各兄弟城市更緊密合作,攜手向世界說好大灣區成就人才的故事。

過去幾年的大會,都讓我深深感受到大灣區各夥伴的緊密協作。我們步步向前,大灣區各城市並肩前行,未來的路我們會走得更遠、人才工作會做得更深、更廣、更紮實。

下屆,大會將再來到香港,我們會全力籌備,期待和各位到時相聚。最後,祝大會暨大賽圓滿成功,祝各位身體健康、事事順利。謝謝大家!

2026年10月25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0時25分

政務司司長在東莞出席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質量發展大會

來源: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官方頁面

2026-10-25・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積金「全自由行」簡介(積金局官方頁·檢視/修訂日 16/10/2026·2026-10-25 取回):官方逐字載明「當首階段強積金『全自由行』於2026年12

積金局官方強積金全自由行簡介頁(檢視/修訂日期 16/10/2026,本輪 2026-10-25 22:4x 取回)。官方要點:①【首階段規則,逐字】「當首階段強積金『全自由行』於2026年12月21日*實施後,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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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MPF Full Portability - 積金局

強積金「全自由行」

強積金「全自由行」

強積金「全自由行」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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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全自由行」簡介

強積金「全自由行」簡介

供款帳戶內強積金的轉移

轉移程序及次數限制

強積金「全自由行」

自2012年11月起,僱員可在每個公曆年內一次將現職期間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全數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強積金「全自由行」進一步讓僱員可以選擇將現職期間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全自由行」分兩個階段實施,分別惠及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加入職場或曾轉職的僱員和2025年5月1日前已入職的僱員。

當首階段強積金「全自由行」於2026年12月21日*實施後,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加入職場或曾轉職的僱員,除了可以轉移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之外,亦可在每個公曆年內一次,將現職期間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全數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至於2025年5月1日前已入職的僱員,積金局亦正支援政府推進次階段強積金「全自由行」的立法工作,讓「全自由行」進一步覆蓋至其餘僱員。

*確實日期有待立法會完成審議相關法律公告。

有關僱員在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方面將享有更大的自主權,讓更多計劃成員能按他們的選擇,把強積金轉移至符合個人需要的強積金計劃。加上「積金易」平台全面運作所提供的便利,讓僱員轉移僱主#及/或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藉此鼓勵僱員更積極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並有助促進市場競爭,從而進一步創造減費空間。

#適用於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加入職場或曾轉職的僱員。

來源: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官方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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