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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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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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前提下,僱主如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
人 手 , 可 向 「 補 充 勞 工 優 化 計 劃 」( 下 稱 「 優 化 計 劃 」) 申 請 輸 入 屬
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及薪酬福利,
僱 主 必 須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並 致 力 培 訓 本 地 工 人,以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有意根據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須按照本小册子所述的程序
遞交申請。
申請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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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
主。
優化計劃不會接受「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
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為加強發放申請資訊,勞工處為僱主/處理輸入勞工事宜的職業介紹
所舉辦簡介會,解釋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注意事項及申請流程,並
即 場 解 答 疑 問 。 簡 介 會 報 名 詳 情 , 請 瀏 覽 勞 工 處 網 頁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人手比例要求
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優化計劃規定僱主須持續符合以下全職
本 地 僱 員 1與 現 職 輸 入 勞 工 2人 手 比 例 要 求 :
1
全 職 本 地 僱 員 是 指 僱 主 直 接 僱 用 而 每 周 總 工 作 時 數 不 少 於 35 小 時 的 所 有 本 地 僱
員,不包括兼職僱員、向僱主提供服務的外判商員工或自僱人士;亦不包括獨資經
營者/合夥人及與其同住的家人(不論是否受薪)或有限公司的非受薪董事。
2
包括經「補充勞工計劃」/優化計劃及其他輸入勞工計劃輸入的勞工。其他輸入勞
工 計 劃 是 指 「 院 舍 輸 入 護 理 員 特 別 計 劃 」、「 建 造 業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 運 輸 業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 航 空 業 」 及 「 運 輸 業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 公 共 小 巴 / 客 車 行 業 」。
1
➢ 僱主一般須持續符合的全職本地僱員與現職輸入勞工的人手比例
要 求 為 2: 1; 惟
➢ 部 分 特 定 職 位 的 要 求 有 所 不 同,例 如 餐 飲 相 關( 即 出 品 部 及 / 或 樓
面 部 )職 位 3須 符 合 3: 1 的 人 手 比 例 要 求 , 並 以 該 部 門 的 所 有 職 位
計 算( 即 僱 主 輸 入 出 品 部 職 位( 例 如 二 廚 )及 樓 面 部 職 位( 例 如 侍
應 生 )勞 工 各 一 名,便 須 已 經 並 持 續 聘 用 擔 任 出 品 部 職 位 及 樓 面 部
職 位 的 全 職 本 地 僱 員 各 三 名 ); 輸 入 農 場 技 工 的 人 手 要 求 標 準 由 漁
農自然護理署訂定。
此 外 , 僱 主 如 僱 用 本 地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全 職 工 作 , 可 申 請 以 1:1 計 算 全
職 本 地 殘 疾 僱 員 4與 輸 入 勞 工 的 人 手 比 例 。
政府可能會按勞動市場的實際情況和趨勢,調整優化計劃下的人手比
例要求。僱主必須確保在任何時間持續符合勞工處最新發出的原則性
批准通知書載列的人手比例要求,該要求適用於僱主所有現職輸入勞
工。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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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申請
勞 工 處 已 上 載 「 補 充 勞 工 優 化 計 劃 —常 見 職 位 表 」 到 勞 工 處 網 頁
(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LCP(Chi).pdf), 提 供
不 同 行 業 較 常 見 職 位 的 每 月 工 資 中 位 數、工 作 時 數、入 職 條 件 和 職 責,
供僱主參考。如僱主申請輸入該列表所涵蓋的職位,須填妥「常見職
位 申 請 表 」( 表 格 ESLS-1A), 有 關 申 請 可 加 快 完 成 初 步 甄 別 以 展 開 勞
工 處 規 定 的 本 地 公 開 招 聘 ( 下 稱 「 公 開 招 聘 」)。 至 於 申 請 輸 入 該 列 表
以 外 的 職 位 , 僱 主 須 填 妥 「 非 常 見 職 位 申 請 表 」( 表 格 ESLS-1B)。 申
請者須確保提交的資料真確完備且為最新。
僱 主 可 通 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勞 工 處 網 頁
(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下 載 申 請 表 , 亦 可 親 臨 勞
工 處 補 充 勞 工 科( 下 稱「 補 充 勞 工 科 」)索 取 申 請 表 。僱 主 可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所 需 文 件 清 單 及 遞 交 申 請 方 法 」),
以郵遞方式或親臨補充勞工科遞交申請。
3
詳見餐飲相關職位列表: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Catering -related_Posts.pdf
4
殘疾僱員是指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普通傷殘津貼或高額傷殘津貼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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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注 意 , 在 以 下 情 況 , 勞 工 處 會 退 還 表 格 而 不 作 處 理 : (i) 申 請 表 資 料
不 全 或 欠 缺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或 (ii) 同 一 申 請 者 在 六 個 月 內 遞 交 多 於 一
次申請(已撤銷、中止處理或拒絕的申請均計算在內,惟現有輸入勞
工 配 額 的 續 約 申 請( 即 不 涉 及 新 職 位 或 新 配 額 )不 受 此 限 ) ;或 (iii) 申
請者在簽署申請表或任何附頁後多於兩個月才遞交申請。
初步甄別
僱主擬提供的薪金,須不低於當時市場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如
僱主並非申請輸入常見職位,補充勞工科收到僱主填妥的「非常見職
位申請表」及全部所需資料/證明文件後,會按實際需要諮詢相關政
府決策局及/或部門/培訓機構/專業團體等,然後通知僱主擬提供
的薪金是否達到每月中位工資,及僱主所訂的招聘條件是否合理。如
僱 主 申 請 輸 入「 常 見 職 位 表 」所 涵 蓋 的 職 位,並 在「 常 見 職 位 申 請 表 」
填妥「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將減省上述的諮詢工作,有助加快
處理申請。
公開招聘
申請通過初步甄別後,僱主須就每個職位空缺進行公開招聘,並遵守
有 關 公 開 招 聘 活 動 及 面 試 安 排 的 規 定。在 招 聘 期 的 首 14 天 內,僱 主 須
在本地報章或網上招聘平台刊登招聘廣告。廣告須註明空缺的職位名
稱及編號、月薪、工作時間、工作地區、入職要求及勞工處的電話,
以便勞工處安排所有面試。此外,勞工處會將有關空缺資料連同申請
者名稱刊登於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以供求職者瀏覽;並為
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轉介合適的本地求職者予僱主進行面試。有
關空缺資料亦會轉交勞工處其他科別、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
會 」)委 員、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及 工 會 組 織 等,以 便 他 們 向 本 地 求 職 者 發 放
有關空缺資訊及轉介合適的求職者應徵。如有需要,僱主須與僱員再
培訓局協辦訓練課程,培訓本地工人。
在公開招聘期間,如申請職位的每月工資低於優化計劃最新發布的中
位工資,勞工處會由發布日起將申請職位在「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刊
登的每月工資上調至最新的中位工資。在處理餘下的申請程序(包括
提 交 建 議 予 勞 顧 會 考 慮 )時,勞 工 處 亦 會 按 上 述 規 定 調 整 工 資 水 平( 如
適用) ,不 作 另 行 通 知。如 僱 主 不 同 意 有 關 調 整,勞 工 處 將 未 能 處 理 該
宗申請。
跟進面試結果
招聘期完結後,僱主須向補充勞工科遞交招聘本地工人的詳情,包括
沒 有 安 排 面 試 或 拒 絕 聘 用 個 別 求 職 者 的 原 因 ( 表 格 編 號 ESLS-9)。 如
僱主違反公開招聘活動及/或面試安排的規定(例如以低於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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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資聘請本地工人,或在公開招聘期間無合理理由拒絕面見/聘用
合資格的本地求職者等)
,勞 工 處 會 拒 絕 有 關 申 請,並 考 慮 對 僱 主 施 加
行政制裁。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
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如涉及多於一項違規事項,禁止
僱主參與優化計劃的限期會疊加計算,禁制期最長五年。 勞工處亦會
公布所有被施加行政制裁僱主的身分。
即使已符合上述要求及完成有關程序,僱主亦不應假設其輸入勞工申
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諮詢勞顧會
勞工處會評估僱主的申請,並邀請勞顧會委員就勞工處的建議給予意
見。勞顧會的委員包括各 6 名的僱主及僱員代表。
審批結果
考慮勞顧會委員的意見後,政府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
請。所有申請將按個別情況考慮,例如僱主是否確實需要輸入勞工、
在職本地僱員的數目等。遇有下列情況,申請通常不獲批准:
(a) 僱 主 受 勞 工 處 行 政 制 裁 , 不 獲 准 參 與 優 化 計 劃 ;
(b) 僱 主 提 供 的 薪 金 低 於 每 月 中 位 工 資 ;
(c) 僱 主 設 定 有 限 制 性 規 定 或 超 越 工 作 需 求 的 不 合 理 招 聘 條 件 , 如 年
齡、性別、教育、經驗或技能等;或
(d) 僱 主 沒 有 誠 意 優 先 聘 用 或 培 訓 本 地 工 人 ,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
如輸入勞工的全部或部分申請遭拒絕,僱主可在有關通知書發出日期
起計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補充勞工科提出覆核申請。
如僱主在遞交申請當日之前兩年內曾有相關定罪紀錄(包括《僱傭條
例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入 境 條 例 》和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或 因 違
反優化計劃/「標準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而正被勞工處施加行政制
裁,其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處理/批准。
輸入勞工批准不會自動續期
僱主在優化計劃下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會自動續期。如果僱主希望
在現有輸入勞工約滿時繼續聘用有關輸入勞工,應在其僱傭合約期滿
前約八至九個月,向補充勞工科遞交續約申請,預留足夠時間完成優
化 計 劃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下 稱「 入 境 處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的
簽證/進入許可。每宗續約申請須符合優化計劃的現行規定,並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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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情 況 考 慮 而 非 必 然 獲 批 。 獲 批 的 續 約 配 額 只 可 (1) 用 於 與 現 職 輸 入
勞 工 續 約 , 或 (2) 在 現 職 輸 入 勞 工 離 職 後 用 於 填 補 該 空 缺 , 而 填 補 該
空缺的輸入勞工須在離職的輸入勞工合約正式終止後方可開展合約。
輸入勞工的目的只是紓緩僱主當前的人手短缺,以應付業務需要。長
遠而言,僱主應積極培訓本地工人,填補有關空缺。為秉持本地工人
優先就業的原則,政府審理個別輸入勞工申請時,會考慮僱主就招聘
及培訓本地工人所作出的努力。
招聘內地輸入勞工的要求
如 擬 聘 用 的 輸 入 勞 工 為 內 地 居 民,僱 主 必 須 經 內 地 勞 務 企 業( 下 稱「 勞
務企業」)招聘輸入勞工。勞務企業指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
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見國家商務部網頁:
https://zsmcorp.mofcom.gov.cn/zsmbgacommon/zsmbga_innerCorp_hk_list
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
職業介紹所(如有)的聯絡資料見勞工處網頁: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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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計劃申請獲得批准後,僱主可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
境處申請簽證/進入許可。僱主不得將其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轉 給
他人。此外,僱主的優化計劃申請即使獲得接納,也不代表入境處承
諾准許個別人士進入香港。入境處處長有權拒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
予個別勞工。
(a) 僱 主 須 與 輸 入 勞 工 簽 訂「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合 約 期 按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原 則 性 批 准 通 知 書 所 訂 為 限,最 長 為 24 個 月 。僱 主 可 向 入 境 處 查
詢及聯絡組索取適用於根據優化計劃而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的僱
員 的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表 格 ( LD294) 5。 補 充 勞 工 科 亦 備 有 少 量
「標準僱傭合約」表格供僱主索取。
(b) 僱 主 應 在 原 則 性 批 准 通 知 書 上 所 訂 的 限 期 內,安 排 其 每 名 擬 聘 用 的
輸 入 勞 工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詳 情 請 參 閱 有 關「 遞
交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表 」的 資 料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概 不 受 理 ,
而有關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亦告無效。如僱主仍打算輸入勞工,
須重新向補充勞工科遞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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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處 在 2026 年 6 月 16 日 或 以 後 發 出 的 原 則 性 批 准 通 知 書 會 註 明 僱 主 須 採 用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修 訂 版 本 , 僱 主 須 使 用 指 定 的 版 本 簽 訂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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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 擬 輸 入 勞 工 為 內 地 居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