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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再培訓徵款: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 400 元乘合約期月數(上限 24 個月)的官方規定

2026-09-26・本站原創

一、徵款是什麼:官方給出的定義與用途

入境事務處在兩份輸入勞工指引中都載明,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下稱「徵款」),用以資助僱員再培訓局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訓課程和服務,藉此鼓勵更多潛在勞動力接受培訓及投入就業市場。

二、金額怎麼算:一筆過、按每名輸入勞工、400 元乘合約期月數

官方計算方式為:僱主須就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繳付徵款,數額按港幣 400 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計算,並以不超過 24 個月為限。按此公式,合約期 24 個月的輸入勞工,徵款為 24 乘 400 即 9,600 元(本句為本文按官方公式計算,非官方原文數字);合約期 12 個月者為 4,800 元。

三、什麼時候繳:簽證獲批准之後、入境處發出簽證之前

官方指引寫明,僱主須在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向入境處繳交徵款;而且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四、三個計劃同一條規則:行業計劃與院舍計劃的口徑

同一條規則也見於另外兩份官方文件:行業輸入勞工計劃的入境指引載明相同定義、相同的 400 元乘月數與 24 個月上限;社會福利署「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小冊子則寫明,獲准輸入護理員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以供僱員再培訓局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每名輸入護理員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按港幣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 24 個月為限)計算,並須在輸入護理員配額申請獲批後、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在任何情況下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獲發還。

五、不得從輸入勞工的工資裡扣:社署小冊子的明文規定

值得僱主注意的是,社署小冊子明文規定,僱主不得扣除輸入護理員的工資,以支付輸入護理員欠下原居地機構或代理人的款項或費用,或支付僱主須繳交的僱員再培訓徵款。同一段落亦禁止僱主要求輸入護理員將工資或合約下的款項交回僱主,或向僱員索取、接受該等回扣。

六、為什麼上限是 24 個月:與標準僱傭合約期一致

上限並非獨立設定:入境事務處指引載明,僱主須與申請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LD 294),合約期按「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包括其附件)所訂為限,最長為 24 個月。徵款的乘數(合約期內月數)與合約期上限同為 24 個月,故單一輸入勞工的徵款上限即為 9,600 元。

七、徵款與簽證費不是同一筆錢

兩者容易混淆。社署小冊子另有一段關於費用的規定:在僱傭合約開始及終止或屆滿時,僱主須支付輸入護理員往返本港與原居地的旅費、簽證/進入許可費(包括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費用,如適用)。可見旅費與簽證費屬費用報銷性質,而徵款是有條例依據、用途指定為本地工人再培訓的一筆過款項,兩者的繳付對象、時點與用途都不同。

八、法律地位:徵款源自《僱員再培訓條例》

入境事務處指引的註腳載明,由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起,「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第 423 章)第 14(3) 條,該計劃屬輸入僱員計劃。這說明徵款並非行政收費,而是有條例依據的法定徵款。

九、效力邊界與閱讀提示

本篇所述為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存官方頁面與官方小冊子快照的內容。三份文件都只寫明計算方式與繳付時點,未載徵款的收入總額、豁免情形或分期安排;文中 9,600 元與 4,800 元兩個數字為本文按官方公式計算的示例,已在文中標明,非官方原文數字。徵款的實際金額以入境事務處按個別合約期計算的通知為準。

本文由無悠香港工作整理發布;政策內容以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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