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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裡的三條邊界:三條不改,一條即時生效

2026-10-15・本站原創

十月十四日中午前後,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在同一批頁面上刊出兩份文件:一份是立法會會議上關於外籍家庭傭工的問答全文,另一份是勞工處宣布對一家公司施加行政制裁。前者把「哪些不改」一條條寫清楚,後者把「哪一條會馬上執行」寫清楚。下面照官方原文把這兩條線攤開:句子照官方寫法抄,不加解釋,也不做推斷。

一、兩份文件,兩種寫法

其中一份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立法會的答覆。官方先給出總口徑:「政府重視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僱主雙方的合理權益,致力平衡僱傭雙方的關注及利益,同時維持香港作爲能吸引足夠外傭前來工作的地方,以應對社會日益增加的家居照顧需要。」

另一份是勞工處的公告,刊發時刻寫在當日十二時正。公告正文交代的即時效力是:勞工處對威信物流有限公司實施行政制裁,即時中止處理該公司已提交的輸入勞工申請,並由當日起拒絕處理該公司隨後一年提交的申請。同一份公告裡,違規事實、僱主義務與制裁工具箱各佔一段,本稿在第七節逐句抄出。

二、邊界一:試用期——「政府認爲無需」

提問方先假設了一種改法,官方把這個問題原樣記下來:「會否研究在外傭合約中引入法定試用期(例如兩至三個月)、檢討僱主須提供免費機票安排,改由外傭按已服務年期的比例支付機票,以及限制再次聘請外傭的中介費用不得超過首次聘用中介費的特定比例,以保障僱主權益」

答覆沒有接受這個方向,而是先說明現行安排已經管得住,最後給出結論:「因此,在現行安排下,僱主在有需要時已可根據《僱傭條例》及標準合約條款終止僱傭合約,政府認爲無需在標準合約額外引入規定試用期的條款。」

三、邊界二:機票——「政府沒有計劃修改」

僱主須承擔的旅費,官方先寫清義務落在誰身上:「標準合約亦規定僱主須負責外傭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緊接着官方解釋這條安排爲什麼不能拿來改:「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此安排是容許僱主從海外招聘家庭傭工來港工作的必要條件之一,目的是確保來港外傭不會因缺乏回程旅費而滯留香港,避免因而衍生治安及其他社會問題。」

在同一段結尾,官方給出明確答覆:「其他輸入勞工計劃也要求僱主承擔相同責任。政府沒有計劃修改有關規定。」

四、邊界三:中介費——「不宜由政府規定」

職業介紹所的收費怎麼定,官方給的說法是:「現時僱主可經職業介紹所或自行聘請外傭,職業介紹所的收費視乎其服務範圍及與僱主的協議而定,屬於市場行爲,不宜由政府規定相關收費的方式及水平。」

不在收費上定規矩,官方把力氣放在透明度上:「爲加強保障外傭僱主作爲消費者的權益,勞工處於二○二四年五月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清楚說明如外傭提早終止合約,會否提供退款、另選外傭或其他安排,以及會否額外收費,藉此提高收費及服務安排的透明度,讓僱主在選擇職業介紹所時作出知情決定。」

五、生病與解約:官方指向現有的實務守則

提問方希望另外訂一份針對外傭的實務指引,官方的答覆沒有另立新文件,而是指向已經生效的那一份:「平機會已制訂《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爲所有工種的僱主及僱員,包括外傭及其僱主,提供實用指引,解釋如何防止工作間的殘疾歧視,以及如何在工作間有效地執行《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六、會做的那一條:工作籤證審批

外傭來港工作要過籤證這一關,官方寫的是逐個案子看:「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籤證申請,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外傭必須符合《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中所載的資格準則,包括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等,以及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沒有刑事紀錄,其申請方會獲考慮是否予以批准。」

審批的結果在下一句說得很直白:「如外傭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爲,入境處一般會拒絕有關申請。」

七、即時生效的那一條:優化計劃僱主端

同一天的另一份公告,講的是僱主端。勞工處說,經調查後確定上述公司輸入勞工後違反優化計劃的規定,故此施加行政制裁;違規事實與制裁後果,官方逐條寫明:「經調查後,勞工處確定上述公司經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後,違反以下優化計劃的規定,故此被施加行政制裁:(i)向本處提交不實的全職本地僱員數目;以及(ii)沒有持續符合全職本地僱員與輸入勞工二比一的人手比例要求。」

對仍在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官方提的要求是:「經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嚴格遵守優化計劃的規定,包括優先聘用合適的本地勞工。」

制裁工具箱裡有什麼,官方一次列全:「優化計劃訂明,僱主如違反勞工或入境法例、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勞工處會作出行政制裁,包括中止僱主已提交的申請、撤銷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以及拒絕處理僱主隨後提交的申請。」

📌 八、出處清單:上面這幾句話各自出自哪一份官方頁面

上文八節全部取自兩份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頁面名稱與刊發時刻如下:

  • 《立法會一題:外籍家庭傭工》(2026年10月14日 12時33分刊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答覆)
  • 《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2026年10月14日 12時00分刊發,勞工處)

凡本稿寫出的句子與數字,都落在這兩份頁面之內;頁面上沒有寫的內容,本稿一條不補。

考慮到讀者在境內,本稿不放鏈接、不摘抄任何金額數字、不留任何聯繫方式;機構名、職位名、文件名一律照官方寫法保留,便於讀者憑名稱自行查證。官方頁面若日後修訂,以本文所據頁面當時的版本為準。

香港 #外籍家庭傭工 #輸入勞工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官方原文

本文由無悠香港工作整理發布;政策內容以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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