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7・本站原創
本文面向兩類讀者:內地的中國居民(擬經香港的輸入勞工計劃來港就職的人),以及聘用或擬聘用輸入勞工的香港僱主及其經辦人。下面所引的句子,全部取自香港特區政府現仍公開的官方頁面與新聞公報,照官方原文抄,不加解釋,也不做推斷。
有兩點適用範圍要先講清:一,官方公報裏關於「核對義務」與「刑責」的內容,是僱主側口徑,適用對象是所有僱主,不限於輸入勞工計劃;二,官方公報裏關於「不得工作」的內容,則以官方點名的身份類別為準,不是所有來港人士都適用同一條。
一、總口徑:旅客在未獲批准前,一律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入境事務處的公報把這條寫在發言人的話裏:「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同一段裏,個人一側的責任也寫得很直接:「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
二、《入境條例》第38AA條點名的那幾類人
執法公報在警告部分把條文列了出來,其中點名的身份類別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三、僱主側義務:決定聘用之前必須做的核對
按公報引述的法院判例口徑:「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
核對不止查一次證件:「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
四、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時
官方對這種情況另有明文:「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
五、僱主側的後果:嚴重罪行、公司人員與即時入獄
公報原文:「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
責任不止落在經辦人一人身上:「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祕書、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量刑口徑同樣有明文:「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六、合法通道的僱主端前置步驟
想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用人,官方寫明要先做本地招聘這一環:「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
合約本身的期限:「僱傭合約以24個月爲限」
合約期滿後的去向:「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違規之後的處置:「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禁制期可達兩年),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
七、個人一側的後續安排
公報另交代,被行動拘捕的人會先經一道身份審核程序:「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及/或強迫勞動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
八、需求側的最新官方讀數(政府統計處第四季業務展望)
官方公報裏,業務狀況這一項的原文是:「尤其在住宿及膳食服務業和金融及保險業中,有較多的受訪者預期二零二六年第四季其業務狀況較二零二六年第三季爲佳」
就業這一項,官方點名的是兩個行業:「在住宿及膳食服務業和地產業中,有較多的受訪者預期二零二六年第四季其從業人數較二零二六年第三季上升」
同一份公報也寫明,這類展望調查的讀數要謹慎理解:「受訪者的意見會受進行訪問期間社會上各樣事件的影響,並且很難確定受訪者對將來的看法與基本趨勢的相符程度」
九、赴港動線:運輸署就重陽節前後陸路口岸的官方提醒
皇崗口岸特別安排的時間與目的,官方寫的是:「爲配合明日(十月十七日)起一連三日重陽節前後的假期及往後的人流高峯時段,皇崗口岸將實施特別交通及公共運輸安排,加快疏導人流,便利市民和旅客往返」
同日的另一份公報給了出行建議:「市民應提早計劃行程,按需要選擇合適口岸過關,不必急於使用新口岸」
跨境交通的加密口徑:「加強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金巴)的服務班次,在跨境人流最高峯時段,可加密至平均約每一分鐘一班」
📌 十、出處清單:上面這幾句話各自出自哪一個官方頁面
凡本稿寫出的句子與數字,都落在這幾份頁面之內;頁面上沒有寫的內容,本稿一條不補。官方自己的讀數口徑(例如統計處只反映變動的方向、不反映變動的幅度),本稿照官方原話保留,不做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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