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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勞工簽證要等多久:六星期審批、400元徵款與24個月逗留期限

2026-10-19・本站原創

一、直接答案:收齊文件後一般六星期

問「輸入勞工簽證要等多久」,入境處的答案寫在計劃頁上:入境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兩份計劃頁這句話相同:時限按「收齊文件」起算。同段下半句更關鍵: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所以六星期的起點不是遞表日,而是文件齊備日,補交期間不計入。

二、前置條件不同:一份要原則性批准,一份要配額

兩頁規則大部分重合,分岔在第一步。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要求僱主先向勞工處補充勞工科申請原則性批准;行業輸入勞工計劃要求先向相關決策局、部門或法定機構申請配額。表格編號亦不同:前者申請人填 ID 1001A、僱主填 ID 1001B;後者申請人填 ID 1030A、僱主填 ID 1030B。時限同樣寫死:未能在指定限期內提交申請,原則性批准會自動失效,行業計劃的配額亦然。

三、徵款:每月400元,上限24個月,不退還

兩頁一致:僱主須就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繳付徵款,數額按港幣400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以不超過24個月為限)計算。繳費時點也是硬規定:須在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交;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按官方公式,24個月上限對應400元乘24個月(此為依公式計算,官方未公布總額)。

四、逗留期限24個月,且不可換僱主

逗留期限不按申請人意願決定。兩頁均寫:簽證/進入許可的期限一般為24個月或整段僱傭合約期,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逗留條件同樣是硬約束: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指定職位並在指定地點工作,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

五、家屬不能同行,身份不累積居留

兩頁開頭即寫明:獲准入境的輸入勞工,不可攜同受養人來港。另一條常被誤解的是居留權: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4)(a)(v)條,輸入勞工受僱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任何人都不會憑藉以輸入勞工身份在港逗留而取得香港居留權。

六、內地居民多兩道手續:勞務企業與通行證

對內地求職者,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頁最具體: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欲經該計劃來港工作,其申請必須經由其準僱主向入境處遞交,由內地的中國居民直接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僱主則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而內地勞務企業指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取得對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獲批後仍未可動身:須向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和赴港簽注,入境時出示電子簽證、掃描加密二維碼。

七、合約中途終止:只可留兩星期

合約提前終止最易誤判。兩頁均寫:合約如給提前終止,輸入勞工只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至合約終止後兩個星期或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要繼續在港工作,須由僱主重新申請:續約要重新向勞工處申請,取得原則性批准後再遞交簽證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只在旅行證件有效期短於合約期時適用,處理時間約二至三個星期。

八、口徑:兩份計劃頁並列,不是本期新政

本文所引全為兩份計劃簽證頁的現行文字,非本期新公布政策;兩頁相同處標明,不同處分列,不以一份代替另一份。政策背景可參考勞工及福利局2026年9月22日「人力推算中期更新」的說法:局長孫玉菡表示「是次中期更新反映,招攬人才及輸入勞工政策有效穩定勞動力,令整體人力短缺情況得以紓緩,惟部分產業的人手需求依然殷切。」此為官方說明,不是獨立評論。

本文由無悠香港工作整理發布;政策內容以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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