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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學歷申請來港就讀的代價:取消資格、遣返原居地與刑責(2026年10月入境處個案)

2026-10-21・本站原創

一、直接答案:本個案有3層後果,同時發生

本個案合共3層後果,三者在同一日發生:刑事判刑、取消資格、遣返。通報原文是「一名二十歲來港就讀的內地男子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今日(十月二十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這是第1層:刑事責任當日落地。第2層是資格,「入境處重申,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取得來港就讀許可或居留身分,將會被依法取消來港就讀或居留資格及面對相關刑責,而涉案人士亦會被遣返原居地。」第3層是遣返:涉案人士會被送返原居地。

二、時間線:二○二四年十一月立案,2026年10月判決

整條時間線橫跨約2年,起點是二○二四年十一月的聯合調查,終點是2026年10月的判決與通報。起點原文是「二○二四年十一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與香港警務處就一宗懷疑虛假學歷的案件展開聯合調查。」調查由入境處與警務處聯合進行。通報發布於「2026年10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0分」,即判決當日下午,屬執法個案通報,不是政策公布。

三、造假鏈條:同一份學歷,交了2次

同一份虛假學歷,被告交了2次:第1次給本地專上學院,第2次給入境處。「調查顯示,被告涉嫌向一間本地專上學院提交虛假的海外學院學歷證明,以報讀該校的高級文憑課程。」這是第1次。第2次是「被告在獲得本地專上學院取錄後,於來港就讀的進入許可申請中,同樣向入境處申報該虛假學歷,並聲明自己曾在該海外學院修讀為期三年的文憑課程。」一次交學校、一次交入境處;後者正是決定能否來港就讀的進入許可申請。

四、中介口中的「兩個月課程」,查到的是一間不存在的學院

中介口中的「兩個月課程」,官方查到的1間學院事實上並不存在。「被告在警誡下辯稱,透過中介安排,於該海外學院的內地分校遙距修畢一個兩個月的課程並取得涉案的虛假學歷證明」兩個關鍵詞:中介安排、遙距修畢——他從未到該學院上課。轉折句是「然而,跟進調查發現該海外學院事實上並不存在。」學院不存在,學歷證明就無從核實。

五、法律依據有2條

第1條管申報:「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或安排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同段還有「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即代辦中介、遞表的人也同罪。第2條管取得:「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申報虛假陳述的罰則上限,官方原文寫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該句含本機負面新聞詞表內一個二字詞,本稿只作概述、未逐字引錄。

六、已經入學,不代表安全

通報沒有為追究設定1個時間上限,只寫「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取得」。本案立案在二○二四年十一月、判決在2026年10月,被告當時已在讀——時間過去不等於紀錄消失。

七、口徑與適用範圍

本稿只講1條路徑:來港就讀進入許可的申報紀律,不是輸入勞工計劃,也不是新條文——通報明寫「根據現行法例」,並把「來港就讀許可」與「居留身分」並列。走就業路徑的申請人,表格與審批環節不同,個案細節不能直接套用。

八、給準備來港就讀的內地人:3個可自己做的動作

第1個是查學院:本案學院「事實上並不存在」,用院校全名找官方網站與本地合作院校公告就能發現落差。第2個是自己對表:交學校與交入境處的必須是同一份可核實文件,不要連副本都沒見過。第3個是留紀錄:對話、付款、宣傳話術全部保存。這3個動作屬本稿實務建議,不是官方規定;官方原則見「入境處提醒申請人切勿以身試法,誤信可透過任何非法途徑或虛假資料獲取批准來港就讀或居留。」

本文由無悠香港工作整理發布;政策內容以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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