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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怎麼管中介收費:不得向求職者提供貸款資訊、不得安排借貸與牌照後果(2026年10月官方答覆)

2026-10-22・本站原創

一、直接答案:香港的規管分 2 段,中介與放債人各管一邊

香港的規管分2段:前段管職業介紹所不得安排借貸,後段管放債人放貸,違者的後果都落在牌照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提供有關個人貸款資訊,並禁止它們建議、安排、鼓勵或強迫求職者向任何香港境內或境外的機構借貸;違者可被撤銷或拒絕續發牌照。」

二、適用對象為什麼寫「求職者」

守則原文用1句話把提供資訊、建議、安排、鼓勵或強迫5個動作一併禁止,對象寫「求職者」。這3個字很關鍵:不限國籍、不限工種,內地來港工作者同樣在內。

三、違反的後果:牌照

違反守則的後果落在牌照上,即撤銷或拒絕續發,屬1種經營資格層面的處置。中介若叫你「先借一筆錢交服務費」,那不是行業慣例,而是守則明文禁止的行為。

四、來港前在內地借的錢,香港管不到

來港前在境外辦理的借貸,香港的規管管不到,這2段規管的邊界寫在同一份答覆裡。「來自香港以外人士,包括外傭等,在來港前的借貸受香港境外當地的政府監管。」仲介費、培訓費若在內地以貸款形式辦妥,香港方面的規管只到「香港的職業介紹所不得安排」。官方另設1條聯絡通道:「勞工處與主要外傭來源地的駐港總領事館設有常設聯繫機制,如發現有境外機構就外傭來港就業的安排有不當行為(如不當迫使外傭借貸),該處會向有關政府反映,並要求作跟進。」

五、二○二六年八月起:低收入人士的無抵押貸款被設限

低收入人士的無抵押個人貸款自二○二六年八月起被設四項限制,另加1條禁止條款。「經過公眾諮詢,我們已從今年八月開始,為放債人向低收入人士借出的無抵押個人貸款設置限制,包括收入、還款佔入息比率、未償還貸款總額,以及還款期。」四項分別是收入、還款佔入息比率、未償還貸款總額與還款期;禁止條款原文是「我們亦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諮詢人。」

六、二○二七年六月起:兩類放債人必須加入信貸資料平台

二○二七年六月起,2類放債人必須主動加入信貸資料平台,其餘放債人亦須定期報送資料。「政府將於二○二七年六月起透過新增放債人牌照條件,規定所有從事無抵押個人貸款業務的放債人,須定期向」下半句是「提供其無抵押個人貸款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料。」必須加入的2類是:「無抵押個人貸款業務總額達5,000萬元或以上的放債人,以及無抵押個人貸款業務涉及每月收入低於12,000元的借款人的放債人,必須加入」目的是「以取得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訊,從而加強負擔能力的評估。」不遵守的後果同樣落在牌照:「若持牌放債人未有遵守這項規定,公司註冊處會根據個別情況作出規管行動,包括向牌照法庭申請撤銷牌照或拒絕續牌申請等」

七、入境處審簽證時會看的一項紀錄

入境處審理工作簽證時會看前僱主提供的紀錄,其中1項是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外傭前僱主可向入境處提供有關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包括過度借貸,作為入境處日後審理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的考慮因素。」這屬入境審批的既有考量,不是新設的申報要求。

八、口徑:以查詢外傭過度借貸為背景,但守則對求職者一體適用

本稿引用的答覆以查詢外傭過度借貸為背景,但其中2條對內地來港勞工同樣有效:守則對「求職者」的禁止性規定,以及放債人對低收入借款人的限制。官方亦明寫「現時未見證據顯示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後引致低收入人士(包括外傭)普遍轉向非法貸款。」

本文由無悠香港工作整理發布;政策內容以政府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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