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6・本站原創
10月25日,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在東莞出席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質量發展大會並致辭。政府新聞公報同日的稿件裏有一句被多家媒體摘出來做標題:「截至九月,特區政府各項人才計劃已收到約69萬宗申請,已有32萬名人才抵港。」
這句話講的是「各項人才計劃」。它不包括輸入勞工,也不等於香港放寬了輸入勞工的口子。內地人要去香港做工,先要分清自己走的是哪一條線:普通崗位由香港僱主向勞工處申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專業職位由僱主聘用後申請「輸入內地人才計劃」;而「人才計劃」是另一套以個人條件爲主的安排。三條線的申請主體、審核口徑、能不能自己遞表,全都不一樣。
同一場活動還有一份出席稿,寫明「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亦一同出席並主禮開幕儀式。」勞工事務的主管部門在同一場活動裏出現,這容易讓人以爲「人才」和「勞工」是一件事。但把兩份公報放在一起看,講的是兩套制度:
致辭裏其實還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話:「我們也加強本地人才培育,推動職業專才教育和技能培訓,讓本地人才與來港人才,一起成爲創新發展的力量。」本地培育在前,外來補充在後——這是官方文本自己的次序。
差別一:誰能遞交。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申請人是僱主。勞工處計劃主頁的申請資格寫的是「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主。」——主體是「僱主」,不是求職者本人。內地求職者不能自己把表遞到勞工處。
差別二:僱主必須先做本地招聘。 官方原文:「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這一步做完,勞工處才會就每宗申請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給意見,再決定批准或拒絕。也就是說,本地招聘不是形式,而是審批鏈條的一環。
差別三:批下來也不是長期身份。 官方原文:「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爲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合約期以24個月爲限,而且「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合約期滿後須返回原居地。
如果崗位屬於專業性質,對應的是入境事務處的「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官方頁面寫明適用對象是「具備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內地中國居民」,這類人士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這個計劃「並無配額限制,亦不限行業」,但有一個前提條件寫得很清楚:「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
換句話說,專業職位同樣要「先有僱主」,區別在於它不按勞工處的本地公開招聘流程走,而是按入境處的入境安排審核。
沒有。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主頁寫的是「優化計劃由2023年9月4日起接受申請」——這是該計劃現行的起點,不是本月新出。本端在同一窗口巡檢了勞工處、入境處、社會福利署、發展局、運輸署與機場管理局的相關計劃頁面,條款文本沒有變化;變的只是政府新聞公報的每日索引頁(每日滾動,不構成政策變更)。
所以「32萬人才抵港」與「輸入勞工配額」之間沒有等號。把它讀成後者,會得出兩個錯誤判斷:以爲配額放寬了,或者以爲隨便什麼崗位都能辦。
誤讀一:把「人才計劃」的申請量當成「勞工計劃」的額度。 兩組數字出自不同制度、不同統計口徑,官方沒有把它們放在同一個額度體系裏表述。
誤讀二:以爲「缺人」就等於「誰都能來」。 勞工處的計劃有明確的適用層級(技術員級別或以下)、有本地招聘前置、有合約期限、有不可自動續期。僱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官方原文寫「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禁制期可達兩年)」。
1. 先確定崗位層級: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崗位,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專業職位,看「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2. 確認遞交人:兩個計劃都由僱主一方遞交,個人無法自行申請;能自己申請的,是另一套以個人條件爲主的人才計劃。
3. 把「本地招聘」當成硬條件看:僱主要能拿出公開招聘與面試記錄,否則審批鏈條走不完。
(本文爲政策解讀,不構成任何申請建議;具體申請以官方頁面最新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