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6・本站原創
一、直接答案:首階段實施後,僱主強制性供款每年可轉一次
積金局現行頁面把首階段寫成1個完整句子,官方答案含2個要點:對象與頻率。「當首階段強積金「全自由行」於2026年12月21日*實施後,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加入職場或曾轉職的僱員,除了可以轉移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之外,亦可在每個公曆年內一次,將現職期間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全數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日期後的星號必須連着讀:「* 確實日期有待立法會完成審議相關法律公告。」即這是官方標示的首階段日期,確定性交給立法程序。
二、現行制度:2012年11月起只可轉僱員供款
現行安排自2012年11月起實施,限制落在2點:每個公曆年一次,且只限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部分。「自2012年11月起,僱員可在每個公曆年內一次將現職期間由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全數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可搬走的是自己供的那一半,僱主供的那一半留在僱主選的計劃裡。
三、全自由行多了什麼:把僱主那一半也放進選擇範圍
全自由行改的正是這一半:官方在同1個供款帳戶裡,把另一個來源的錢也納入可轉移範圍。「進一步讓僱員可以選擇將現職期間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從僱主參加的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
四、誰能用:以2025年5月1日入職或轉職為分界
適用範圍只用1個日期分界,官方把僱員分成2組:之前已入職,與之後入職或轉職。「分兩個階段實施,分別惠及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加入職場或曾轉職的僱員和2025年5月1日前已入職的僱員。」頁尾註腳再把首階段對象重述一次:「適用於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加入職場或曾轉職的僱員。」兩處一致:分界看加入職場或轉職的時間,不是年齡、行業或職級。
五、何時生效:2026年12月21日仍待立法會審議
官方把日期寫在首階段句子開頭,隨即在頁尾用星號補上1個限定:「* 確實日期有待立法會完成審議相關法律公告。」實際含義是1句:這是已公布的首階段目標日期,不是已生效日期;在完成相關法律公告審議前,寫「已實施」都不準確。
六、次階段:2025年5月1日前入職者仍在立法階段
「至於2025年5月1日前已入職的僱員,積金局亦正支援政府推進次階段強積金「全自由行」的立法工作」「進一步覆蓋至其餘僱員。」次階段沒有日期,只有方向。
七、好處:官方給出的3個層面
積金局把好處分為3個層面,全部指向同1件事:僱員可以自己選。「有關僱員在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方面將享有更大的自主權,讓更多計劃成員能按他們的選擇,把強積金轉移至符合個人需要的強積金計劃。」「藉此鼓勵僱員更積極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並有助促進市場競爭,從而進一步創造減費空間。」
八、對內地來港就業者與僱主的含義(本期分析)
對內地來港就業者,本頁給的是1個條件句:若你在港受僱並有強積金帳戶,這條規則決定你的僱主供款能不能跟着你走,不涉及你能不能取回。本頁通篇以「僱員」表述,未列豁免名單,亦未就個別聘用形式作判斷。對僱主的含義落在行政一側:僱主供款將可被轉走,對帳與通知安排需提前準備——此屬本期推論,非官方原文。
九、口徑:本頁只講轉移,不講提取
轉移與提取是2套規則:轉移是把強積金由一個計劃搬到另一個計劃,提取是另一回事,本頁未載提取條件。本稿因此不寫提取年齡與提取情形,也不補頁面沒有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