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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被暫停輸入外勞:一年、兩年、五年各出自哪裡

2026-10-28・本站原創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中午,勞工處發出的一份公報,把兩家公司擋在了「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門外。同一天,很多人只記住了「一年」這個數字。但把三份官方文本並排看,會發現有三個不同的期限在同時運行:本案公報寫「一年」,計劃主頁寫「禁制期可達兩年」,2026 年 6 月的優化措施寫「多項違規疊加、最長五年」。這三個數字不是矛盾,而是三層不同的規則。本文逐條拆開,並標出公報沒有寫的部分。

一、今天這份公報,逐字寫了什麼

宣布與對象:

「勞工處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宣布,對派比安洗滌有限公司及湊湊(香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施行政制裁」

制裁的內容分兩段,一段是即時動作,一段是十二個月:

「並由即日起拒絕處理上述公司隨後一年在優化計劃下提交的申請」

至於勞工處可以動用哪些手段,公報把三種一併列出:

「包括中止處理僱主已提交的申請、撤銷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以及拒絕處理僱主隨後提交的申請」

公報對僱主的那句話是要求,不是建議:

「必須嚴格遵守優化計劃的規定,包括優先聘用合適的本地勞工」

二、先分清對象:被處理的是僱主

整份公報的主語是「僱主」。兩項違規、三種制裁手段、一句強制要求,全部指向聘用方;公報全文沒有寫輸入勞工個人的責任,也沒有寫他們的去留。這一點必須說清楚,因爲最容易在轉發裏變形成「外勞出事」。

對求職者的現實含義是:制裁落在僱主的申請資格上,個人的合約、籤證、在港狀態是另一套問題,官方這次沒有寫,本文因此也不寫、不推。

三、兩項違規:一個「報了不實的數」,一個「沒守住 2 比 1」

公報寫明了違規發生的時點,是「輸入勞工後」,也就是履約階段,不是遞表階段:

「經調查後,勞工處確定上述公司經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後,違反以下優化計劃的規定」

兩項違規分別是:

  • 「向勞工處提交不實的全職本地僱員數目」
  • 「沒有持續符合全職本地僱員與輸入勞工二比一的人手比例要求」

第二項裏有個詞最關鍵:「持續」。這不是申請時湊夠一次就完的門檻,而是獲批之後每個時點都要滿足的存續條件。比例怎麼算,官方在 2026 年 6 月給過一個具名解釋,勞工處處長許澤森當場劃了一條邊界:

「許澤森強調,清潔工本地招聘相當困難,在食肆工作清潔工,並不算入餐飲服務業出品部或樓面部職位」

也就是說,食肆裏的清潔崗位不計入「出品部/樓面部」這兩類崗位,仍按整間食肆人手計算 2 比 1;而被納入第二級審批的出品部與樓面部,比例是更嚴的 「餐飲業出品部及樓面部被納入第二級審批」。這兩件事不能混着說:同一個僱主,不同崗位,兩套比例。

四、三個期限:一年、兩年、五年

(一)一年,屬於這一次個案。 公報原文是「隨後一年」,從宣布當日(10 月 27 日)起算:

「並由即日起拒絕處理上述公司隨後一年在優化計劃下提交的申請」

(二)兩年,是計劃主頁寫的制度上限。 同一件事,勞工處在計劃主頁用另一種措辭描述,並且明確寫了期限可以到兩年:

「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禁制期可達兩年)」

主頁同時寫明,已獲得的批准也可能被收回:

「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

(三)五年,寫在 2026 年 6 月的優化措施裏,條件是多於一項違規。 那一輪官方交代的是「疊加計算」:

「涉多於一項違規的個案,禁止參與優化計劃的限期會疊加計算,最長爲五年」

同一次公布裏還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安排——被制裁僱主的身分會公開:

「並會公布所有被施加行政制裁僱主的身分」

但這套更嚴的口徑有明確的適用起點,不是對全部歷史個案追溯:

「均適用於2026年6月16日或以後獲勞工處發出初步甄別通知的申請」

把三檔放在一起讀,順序是這樣:本案公報給出的是這一宗的期限(一年);計劃主頁給出的是制度允許的上限(兩年);2026 年 6 月的措施給的是多項違規疊加時的上限(五年)。本次公報未提疊加,也未提五年,因此本文不推斷本案適用哪一檔,只如實並列。

五、個案之外,條文層還寫了什麼

對準備來港的人來說,比期限更常用的是下面這幾條,它們決定批下來之後能幹多久、拿多少、什麼時候必須走:

「僱傭合約以24個月爲限」;「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關於能不能一直續下去,官方寫得很直接:

「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

還有一個工作範圍上的硬邊界:

「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爲其僱主工作」

抵港之後的第一個行政動作,也不是可選項:

「由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輸入勞工必須攜同 身份證明文件及標準僱傭合約之正本 方可出席簡介會」

六、公報沒有寫的四件事

1. 受影響的輸入勞工人數:公報未載,任何「多少人受影響」的說法都沒有官方依據。
2. 已批籤證如何處理:公報把「撤銷僱主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列爲可用手段,未寫本案是否涉及、涉及哪些人。
3. 對外勞的補償或轉職安排:公報全文未提,本文不作任何推測。
4. 刑事定性:公報通篇是「行政制裁」,未提刑事責任,不寫成「定罪」「判刑」。

四件事的共同點是:官方沒寫,我們就不寫。

七、可以馬上核的三件事

第一,比例要問「現在」,不是「申請時」。 既然條文用的是「持續符合」,核對時點就該是當下:僱主目前的全職本地僱員數、崗位分類、部門口徑,與批出的輸入勞工數對不對得上。

第二,合約與中位工資要寫進紙面。 合約期上限 24 個月、薪酬不低於同類職位每月中位工資,這兩條是標準合約的骨架,也是日後爭議時最直接的憑據。

第三,別把「批准」當成可以傳下去的資格。 批准不可自動續期,這意味着合約到期前必須重新遞表;同時也意味着,僱主的違規會直接落在「批准」這一層,而不是只落在下一次申請上。

八、來源與限制

  • 政府新聞公報 2026-10-27 12:00,兩名僱主因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全文):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27/P2026102700285.htm
  • 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計劃主頁現行頁(合約期、中位工資、期滿返回原居地、續期與制裁口徑):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 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簡介會頁現行頁(出席要求與未安排的後果):https://www.labour.gov.hk/tc/news/Briefing_for_Imported_Workers.htm
  • 星島頭條 2026-06-15 15:38,輸入外勞優化措施:餐飲業列第二級審批、人手比例改 3 比 1(含勞工處處長許澤森具名解說):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583315/
  • 香港電臺 2026-10-27 13:53(與官方公報逐字對齊,用於雙向核對):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875494-20261027.htm

限制:未取到具名獨立專家/學者/議員就本次個案的公開評論,故不設獨立評論一節,也不以媒體轉述冒充專家意見;搜索量與展現數據未取到,本文不寫任何熱度或點擊估計。文中「」內均爲官方或報道原文,括號內的判斷句爲本刊分析,已逐處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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