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9・本站原創
一、93宗熱壓力工傷:2023年31宗、2024年29宗、2025年33宗
三年間與熱壓力有關的工傷個案共有93宗,官方表列2023年31宗、2024年29宗、2025年33宗。數字出自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2026年10月28日的立法會書面答覆(林偉江議員提問,題為「立法會十三題:工作暑熱警告系統」,官方發布時刻為當日11時46分)。提問一側另寫明,有在前線戶外及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工反映,現行機制仍未能精準反映特定工作環境的熱壓力水平,這屬提問人的關注。
二、93宗怎麼處理:65宗僱主付補償、3宗和解、17宗撤銷、7宗處理中
93宗個案的處理結果有5組數字:65宗已由僱主支付補償金額並獲得解決、3宗由僱主與僱員達成和解、17宗僱員撤銷或不再繼續索償、7宗仍在處理中,另有1宗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個案。五組數字相加為93(本機算術)。官方只逐項列出數目,未按行業或工種拆分,讀者不宜用個案數字推算某一工種的風險。
三、執法:夏季巡查21 493、23 620及23 054次,警告信993、1 031及708封
巡查與警告信各有3個年度的數字: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夏季,勞工處分別進行了21 493、23 620及23 054次熱壓力風險控制措施的突擊巡查,並發出993、1 031及708封警告信。官方寫明警告信主要涉及3類情況:未有按《指引》進行熱壓力風險評估以確保防暑措施適切有效、沒有保存評估紀錄,以及未有採取足夠預防措施以減低員工在工作時中暑的風險。這組數字是巡查與警告的數量,不是罰則。
四、檢控口徑:3年內未發現應引用一般責任條款檢控的嚴重個案
檢控方面,官方寫明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巡查期間未發現應引用《條例》一般責任條款作出檢控的嚴重個案;此處《條例》即《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法律責任只有1條主線:《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沒有獨立法律地位,執法靠509章一般責任條款,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僱員在工作中的安全及健康,未提供適當防暑措施而危及健康可被檢控。答覆補充相信大部分僱主願意配合,並會隨氣候變化檢視執法門檻。
五、系統與裝備:2026年4月調整準則、8月底加額外觸發條件
系統改動有2處落在2026年:4月因應更多地區暑熱指數數據調整發出「工作暑熱警告」的準則;8月底在原有機制上引入額外觸發條件及提高警告級別。裝備一側,官方明言國際間沒有就戶外防暑裝備訂立獲廣泛認可的統一安全規格或標準,只列3類控制方向:工程控制(遮蔭上蓋、通風及散熱設備)、行政控制(重新編排工作時段、輪換崗位及安排休息)、個人防護(冰涼背心及防曬衣物)。
六、政府採購:2023年起投標政府服務合約須提交預防中暑工作計劃
政府採購一側有1條明確要求:自二○二三年起,投標者競投相關政府服務合約時必須提交就非技術員工的預防中暑工作計劃;多個部門已加入相關要求,例如外判商須採用透氣和具備排汗功能的工作制服、為戶外工作員工提供便攜式掛腰風扇。這條只適用於政府服務合約的投標者,不是所有私人僱主的通用義務。
七、對來港高溫崗位讀者:3點判斷與2項效力邊界
對擬經輸入勞工計劃來港從事戶外或高溫崗位的內地求職者,這份答覆有3點可直接使用:其一,熱壓力風險評估責任在僱主,起點是工作地點實際情況,不是只看全港警告級別;其二,《指引》適用於炎熱天氣下或高溫環境中的工作,包括戶外露天與沒有安裝空調的室內地點;其三,巡查與警告信是現行執法主要形態,檢控門檻由509章決定。效力邊界有2項:所引為2026年10月28日公報的官方全文快照,數字屬全港口徑、未按輸入勞工分項;本篇未核對任何單一機構的合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