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0・本站原創
一、大型樓宇維修將獨立成新工程類別,開工前須先獲屋宇署許可
大型樓宇維修將獨立成新工程類別,開工前須先取得屋宇署許可,這2項改動寫在發展局局長甯漢豪2026年10月29日的記者會開場發言。「把大型樓宇維修獨立成為新工程類別」,並把開工門檻抬高,「工程由目前只須向屋宇署報備,提升至須事先獲屋宇署許可方可開工」;「施工前專業人士要事先提交圖則、監工計劃書等」。時間表一側寫明「我們會在今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建築物條例》的最新立法建議」,即現階段仍是建議,未成法律。
二、為何要獨立成類:現行法例把它當小型工程,罰則因而不同級
官方解釋改動理由時先說出1個現狀:「目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一般在現行法例下被界定為小型工程」。被當成小型工程,罰則就跟新建工程不同級;獨立成類之後,官方寫明罰則等同新建工程。起點條件另有1項:「所有「強制驗樓計劃」下的驗樓報告必須獲屋宇署接納後才可成為維修工程的基礎」,驗樓報告由可參考變成必經環節。
三、驗樓與監工分家:同一維修項目須由不同專業人士負責
權責一側有1條界線:「我們會分拆驗樓和驗樓後的工程策劃暨監工職能,規定該兩個職能於同一維修項目必須由不同專業人士負責,切斷中間的利益鏈」。這條管的是專業人士的委聘方式,不是工地工人;但它決定維修項目在開工前要經過幾個人、幾份文件。
四、除名機制:干犯兩條條例即時除名,無須紀律聆訊
除名機制有1條觸發線:「凡干犯《防止賄賂條例》或《競爭條例》等的專業人士或承建商會即時除名,無須經過紀律聆訊」,並會「大幅提升紀律處分罰則、提速提效處理紀律聆訊個案」。觸發條件是干犯這兩條條例等情形,不是任何一次個別事件;除名之後,該承建商便不在可承辦名單之內。
五、屋宇署重組:六組改十組、區長制與跨部門專責小組
屋宇署重組有4項改動:現樓分組「由目前全港六個組別改為十組」,並「在屋宇署採用「區長制」」;每區區長任召集人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房屋局、消防處及勞工處等人員」;內部另設「專責審計監察組」,直接向屋宇署署長匯報。這批「有關屋宇署架構重組的工作」自明年第一季開始。
六、業主一側:支援及服務局年底運作、三份預審名單與資助條件
支援一側有3個時間點:「政府正籌備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年底前開始運作,明年一月起推出服務」;「我們已於上月開始接受顧問及承建商加入三份分別為驗樓、監工及施工而設的「預審名單」」;「日後只有「預審名單」上的顧問和承建商才能競投全新支援服務招標的工程」。「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必須使用以上全流程服務」,這條只綁資助申請,不是所有業主的強制要求。
七、對建造業輸入勞工與承建商:3點判斷,2項邊界
適用對象有2類:經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來港的內地技術工人與在地盤及維修項目工作的從業員,以及承接這類工程的香港承建商。3點判斷屬本期分析:其一,承建商資格與除名機制收緊,關係到在辦工程能否按原排期開工,而外勞配額是綁在工程與僱主上的;其二,開工前要先取得許可、先交圖則與監工計劃書,排期整體前移,僱主排人手要跟著提前;其三,驗樓與監工分家、屋宇署由六組改十組,監督類崗位的工作內容與責任界線會被寫得更清楚。2項邊界:修例建議今年底才提交立法會,本稿寫的是建議內容,不是已生效法律;本稿未核對任何單一承建商在預審名單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