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1・本站原創
一、樓宇維修圍標擬刑事化:4類反競爭行為訂為刑事罪行,最高10年監禁
樓宇維修圍標擬刑事化,涉及4類嚴重反競爭行為,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並處罰款。「在現行法例下,圍標行為主要透過《競爭條例》(第619章)下的民事制度處理」,官方指「本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問題嚴重」,因此提出「把涉及樓宇維修相關的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具體範圍是「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罰則為「政府建議干犯新設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並處罰款」。追責對象是個人與業務實體兩層,不是只有公司。
二、罰款上限採三選一:1,000萬元、收益3倍或年營業額50%
罰款上限有3個計算基礎,取三者中最高的一項,這是本節要說清的第一個要點。原文寫「罰款上限以1,0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按有關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的金額,三者中最高的一項為準」。罰款與企業規模掛鉤:營業額越大,百分之五十那一項越高,1,000萬元只是保底項。
三、規管範圍覆蓋2個階段:承建商招標與前期委聘顧問
規管範圍有2個階段,官方寫「擬議規管範圍不只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即在招標之前做顧問委聘的環節亦在建議規管之內。
四、民事制度同步加強:罰款上限800萬元、董事取消資格5年延至15年
民事一側有3項數字改動,分別落在罰款上限、董事取消資格令期限與追訴時限。罰款一側是「提高民事罰款上限:罰款上限以8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兩倍」,並按每一年度(最多三個年度)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三十計算;董事一側是「將董事取消資格令的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15年」;程序一側是「將申請罰款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其他命令的相關法定時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
五、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執法機關可用4項獨特權力
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後,執法機關可用4項獨特權力,官方寫「讓執法機關可運用條例下的四項獨特權力,重點打擊圍標集團」,4項分別是提交資料令、提交物料令、加重判刑與沒收令。其中提交資料令不遵從即屬犯罪,「最高可監禁三年及罰款50萬元」;提交物料令「最高可監禁一年及罰款10萬元」;
六、跨部門特遣隊:保安局局長統籌,3個機構派員
打擊圍標的聯合特遣隊由3個機構組成:警務處、廉署及競委會。官方寫「行政長官已責成保安局局長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聯合特遣隊」,「特遣隊由保安局局長統籌,成員包括警務處、廉署及競委會」。預防一側另有一條:「三個成員機構亦會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
七、對承建商與工地從業員的含義:3點判斷,2項邊界
適用對象有2類:承接樓宇維修工程的香港承建商,以及在這些項目上工作的工人,包括經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來港的內地技術工人。3點判斷屬本期分析:其一,投標與顧問委聘兩個環節都被寫進規管範圍,承接政府資助維修項目的公司要留意的文件不只施工一側;其二,罰款上限與年營業額掛鉤,規模較大的承建商面對的金額更高;其三,特遣隊以情報共享、聯合行動與預防三線運作,項目在開標前後被查問的機會上升。2項邊界:現階段屬立法建議,未生效,也不溯及已完成的個案;本稿未核對任何單一公司或項目,亦不評價個別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