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1・本站原創
直接答案:不行。 在香港,能不能工作不看你想不想幹,只看你手上那張籤證準不準你工作。持旅遊籤注過去,就算只是先過去看看、找到僱主再說,在香港這邊一落地就已經違法。
很多人把「能進香港」和「能在香港工作」當成一回事,中間差着一道審批。
入境事務處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的新聞公報裏,把這條寫得沒有餘地:
>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注意「無論受薪與否」這五個字。不是只有拿工資才算工作:幫朋友看一天店、去餐廳試工、在裝修單位幫手,只要沒經批准,都算在這一條裡面。
罰則寫在同一段:
> 「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爲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如果入境本身就不合法,另有更重的一條:
> 「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這一條最高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份公報還寫明,被裁定觸犯可判兩年以上監禁罪行的人,行政長官可以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他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9 日,入境處在全港多區搜查,地點包括餐廳、裝修單位及按摩店。公報原文:
> 「共拘捕八名懷疑非法勞工、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
當中八名懷疑非法勞工全部是女子,年齡二十五至六十三歲;兩名女子手上拿的是「行街紙」——公報寫的是「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另外被捕的,是一名六十三歲、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和一名二十六歲的逾期逗留男子。
公報最後一句是:「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被抓的不只是找工作的人,還有請人的一方。
不少內地求職者以爲,被查到了是自己倒黴。實際上香港這邊把僱用非法勞工當成嚴重罪行,罰的是僱主,而且罰得比工人重得多。
> 「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
公司的董事、經理、祕書、合伙人,也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 「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祕書、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法院的態度也寫明了:
> 「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那僱主能不能說「我不知道他沒有身份」?公報直接堵住這條路——請人之前必須查證件,求職者講的答案不能當作免責理由:
> 「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換句話說,僱主請你之前查證件,不是走形式;查不實,本身就是一條罪。
香港的輸入勞工,路徑是僱主先申請、批了之後你才辦籤證,不是你先過去、再找僱主。
勞工處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寫得很清楚,申請人資格這一欄寫的是僱主:
>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主。」
批下來之後,你要籤的是官方的標準僱傭合約,權益跟本地工人一樣:
> 「輸入勞工必須按照『標準僱傭合約』受聘,並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
但這份合約同時把你的範圍寫死了:
> 「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爲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也就是說:合約寫什麼職位,你就做什麼職位;合約到期,就要回內地。中途想換僱主、想兼一份工,都不是自己說了算。
如果是專業人士,走的是另一條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這條沒有配額、不限行業:
>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並無配額限制,亦不限行業。」
但同樣要先把工作談成:
> 「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
還有一點容易踩:不能拿着訪客身份在香港等審批。入境處寫得很直白:
> 「正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內地的中國居民,不能以遞交了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爲理由,要求延長在香港特區的逗留期限。」
拿到籤證、到了香港,還有一件有期限的事:參加勞工處的僱傭權益簡介會。
> 「聘用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給予每名輸入勞工有薪假期,讓他們在抵港之日起計的八個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
八星期,從抵港那天算起,每份標準僱傭合約都要去一次。僱主必須給有薪假讓你去——如果僱主辦不到,這本身就是一個信號。
誤會一:先過去,找到僱主再補辦。
不行。工作權利是籤證給的,訪客身份本身不含工作權利;人在香港用訪客身份等審批,入境處也寫明不能因此延長逗留期限。
誤會二:我有行街紙,可以打工。
不行。行街紙的正式名稱是「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名字本身就寫着不允許僱傭工作。上月底那批被抓的人裏,就有兩名女子持這種擔保書。
誤會三:只是幫朋友的店,不算工作。
公報寫的是「無論受薪與否」——收不收錢都一樣算。
三份都是官方原文。正文引號內爲官方原句,原文爲繁體,本文按簡體引錄,字句未改;引號外的話是本報整理的說明。
本文只轉述官方已公布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代表入境處的個案判斷。政策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本期沒有取到具名的獨立學者或勞工團體對這一條的具體評論,所以正文不引用任何第三方解讀,只有官方原文與本刊自己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