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1・本站原創
不能。11月1日起,已獲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免籤證訪港的逗留期由60天延長到90天。放寬的只是「能待多久」,不是「能不能上班」;要在香港受僱,仍然得先拿到工作籤證或進入許可。
改的只有一件事:能待的天數。入境處10月30日的公報寫得很窄——「由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其可免籤證訪港逗留期限將延長至90天。」
同一份公報還有一句,很多人看完天數就跳過了:「其他有關商務旅遊證持有人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安排則維持不變。」
意思就是:除了天數,其他沒動。商務證還是商務證,不是工作許可。
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你手上拿的是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這張證已經拿到香港特區的預先審批;你來香港是談生意、開會、看廠這類短期商務活動。
官方寫明,這輪放寬是五個經濟體一起做的:「五個參與商務旅遊證計劃的經濟體,包括中國、中國香港、印尼、菲律賓和新加坡將會放寬到訪當地的商務旅遊證持有人的最長逗留期限,由60天延長至90天。」香港這邊的實施時間也寫得很清楚:「香港特區與國家的實施日期一致,由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已獲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在香港特區的最長可免籤證逗留期限將由60天延長至90天。」
有人會問:香港發的商務旅遊證,不是只有香港居民才能申請嗎?官方原文是——「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有效護照的香港居民,均可向入境處申請商務旅遊證。」
這裡要分清兩件事:香港這邊發證,申請對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這次放寬講的,是「已獲香港特區預先審批」的持證人來港時的逗留期限。你手上那張證是誰籤發的,和你來港前有沒有拿到香港這邊的預先審批,是兩件事。內地讀者真正要看的是後者。
因爲能不能待、能不能受僱,在香港是兩套許可。入境處寫得很直白:「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籤證/進入許可。」
商務證解決的是能不能入境、能留多久;工作權利要另外拿。拿哪一種,取決於你走哪條路(第六節講)。
入境處對這件事的說法一直沒有變,最近一次公布裏還是這句:「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罰則也寫在同一份公報裏:「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爲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最後半句最容易被忽略:協助及教唆的人同罪。意思是幫忙介紹、幫忙安排、幫忙收錢的人,和打工的人一樣要擔責。
不只是打工的人有風險。同一份公報寫明: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已提高到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公司的董事、經理、祕書、合伙人亦可能要負刑責。法院另有一條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僱主請人之前有一個必須做的動作:「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
這條對求職者的實際含義是:面試時對方不查證件、不問籤證,不代表沒問題,只代表兩邊都在冒險。
內地居民來港就業,常見是兩條路:一條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看專業與技術背景;一條是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看職位屬於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由僱主提出申請。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特點,官方寫的是無配額、不限行業,但要先確實拿到聘用:「申請人須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整份申請,入境處一般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四星期處理:「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申請,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關的申請費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則是僱主主導:僱主先要就空缺做本地公開招聘,「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批准之後也不是一勞永逸——「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而且「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爲其僱主工作」,「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兩條路有一個共同點:申請是僱主那邊發起的,不是求職者自己買張票過去找活。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一步。入境處對這種情形有明確寫法:「正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內地的中國居民,不能以遞交了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爲理由,要求延長在香港特區的逗留期限。」
翻成大白話:訪客就是訪客,遞了申請也不能因此把逗留期往後拖。正確順序是先有僱主、先辦籤證,批下來再過來。
誤會一:以爲商務證能待90天,就等於可以在香港上班90天。不是,能待的天數,和能不能受僱,是兩件不同的事。
誤會二:以爲先過去、到了再找僱主更快。訪客期間找工作、試工、幫人看店,都算受僱,不管有沒有拿到錢。
誤會三:以爲老闆說沒問題就沒問題。查證件是僱主的法定義務,出事兩邊一起擔。
本文只轉述官方原文與公開事實,不代替任何個別個案的入境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