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2・本站原創

一、工時上限:連續24小時內不得逾12小時,超時也計在內
工時上限有1條硬線:連續24小時內不得令輸入護理員工作逾12小時,超時工作亦一併計入。
原文:「僱主不得令輸入護理員在連續 24 小時(由開始工作的時間起計)的期間內工作超逾 12 小時(超時工作包括在內)」。起算點是開工時間,非日曆日。
二、「每天9小時」不是上限,是中位數的計算基準
「每天9小時」有1個常被誤讀的位置:它是政府統計處計算護理員每月工資中位數的基準,不是工時上限。
原文:「9 小時的工作時數只是政府統計處計算護理員工資中位數時的計算基準」。判超時看合約訂明的工作時數。
三、一個算例:朝7晚5扣1小時用膳,實際9小時
官方給了1個算例:朝7晚5共10小時,其中1小時用膳及休息,實際工作9小時。
原文:「例如:輸入護理員的上班時間為朝 7 晚 5(共 10 小時),當中包括有 1 小時的用膳及休息時間,該名護理員的實際工作時間為 9 小時」;超出即屬超時,「如工作超過 9 小時的實際工作時間,便視為超時工作」。
算例還有1條尾巴:「但在該輸入護理員的原定下班時間(即下午 5 時)至翌日早上 7 時期間,僱主不可要求或安排該輸入護理員工作超過 3 小時」。
四、陪診與送診屬職務範圍:可外出,但超時要付錢
陪診、送診屬職務範圍,院舍可安排外出工作,但1條界線要守: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即屬超時,須支付超時工資,不能用假期替代。
原文:「僱主可安排輸入護理員外出工作,例如:陪診、送診等」;補償寫的是「支付超時工作工資,不能以假期替代」。
五、工作地點與僱主:不可多於一間院舍、不可轉職位
工作地點有3條限制:只在合約指定的院舍工作、只受僱於同一僱主、不可轉換僱主或職位。
原文先答「不可以。輸入護理員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再補「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
六、抵港前的兩段時間:審批約2個月、招聘要連續14個曆日
抵港前有2段時間要預:配額申請審批約2個月;本地招聘要在申請日前30天內、連續14個曆日刊登廣告。
「社署約需 2 個月完成有關輸入護理員配額申請的審批工作」;「申請者須在這期間的連續 14 個曆日刊登廣告進行招聘」,而「前 30 天內是指 8 月 31 日至 9 月 29 日的期間」。
薪金線:「院舍在進行本地招聘時須確保本地護理員的薪金必須不低於輸入護理員,而輸入護理員的薪金不得低於政府統計處最新編製的護理員每月工資中位數」。
七、支薪與徵款: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發放、徵款400元乘月數
支薪有2個數字:工資期滿後7天內要出糧;徵款為每名護理員400元乘合約期月數,上限24個月,已繳的不發還。
「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於工資期屆滿後的 7 天內發放工資」;未及自動轉賬時,「可暫時用現金、銀行轉賬或支票方式支付工資」。徵款一側,原文寫「所須繳付的徵款數額為港幣 400 元乘以」合約期內的月數;「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八、內地招聘渠道與適用對象:須經商務部批准的內地勞務企業
內地居民要來港做院舍護理員,只有1條合法渠道: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
原文:「如僱主有意安排內地居民擔任輸入護理員,便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輸入勞工」,而「內地勞務企業是指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亦可直接委託:「僱主可以直接透過內地勞務企業,在內地招聘輸入護理員及辦理有關手續」。
適用對象有2類:經特別計劃來港的內地護理員與其僱主。3點判斷屬本期分析:排更要把超時算進24小時框;補假不能代替超時工資;轉院舍在合約上不可行。2項邊界:只述合約與問答原文,截至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