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6・本站原创
一、先分清两份指引: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与行业输入劳工计划
入境事务处为两类输入劳工各设一份入境指引。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由劳工处负责执行,处理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申请;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则由与特定行业相关的政府决策局/部门或法定机构负责执行。两个计划的签证/进入许可,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
二、次序:先拿配额或原则性批准,再交签证申请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雇主,须先向劳工处补充劳工科申请原则性批准;行业计划的雇主,须先向相关决策局/部门申请配额。取得文件后,雇主须在通知书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原则性批准或配额会自动失效。
三、入境事务处列出的申请资格
指引列出多项准则,包括:雇主已取得仍有效的原则性批准;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工资须不少于香港相关职位的每月工资中位数;申请人须直接受雇于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同一雇主,并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以及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申请人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其生活费与合约终止后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四、表格编号两套:ID 1001A/ID 1001B 与 ID 1030A/ID 1030B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 ID 1001A,雇主则填写 ID 1001B;行业计划的申请人填 ID 1030A,雇主填 ID 1030B。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处免费索取,亦可于网上下载。
五、审批时间:收齐文件后一般六星期
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未能收齐文件及资料,将无法开始处理。指引同时提醒,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时间。此外,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六、两项容易忽略的限制:受养人与国籍
两个计划的指引都写明,获准入境的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入境安排亦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七、逗留期限、续约与延期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下,输入劳工获发的签证/进入许可期限一般为二十四个月或整段雇佣合约期,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输入劳工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任何人都不会凭借以输入劳工身份在港逗留而取得香港居留权。若合约期内需要延期,申请一般在收齐所需证明文件后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但指引表明,输入劳工在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一般不会获准延长逗留期限,如订立新的雇佣合约,则须重新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八、内地居民的一条硬规定:必须经内地劳务企业招聘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欲经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其准雇主向入境处递交,由内地居民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雇主亦必须经内地劳务企业招聘所输入的劳工。
九、效力边界与阅读提示
本篇所述为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存官方页面快照的内容,两个计划的条款与流程以入境事务处及相关决策局/部门最新公布为准;文中“一般需时六星期”“约二至三个星期”均为官方指引用语,并非承诺时限。本机未核各计划的配额数字、未下载申请表格样本,亦未就个别申请结果作任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