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劳工优化计划(ESLS)
一般职位的输入劳工安排:本地招聘要求、工资与住宿规定、配额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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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 -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跳至主要内容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背景 为纾缓不同行业人手短缺的问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建议优化“补充劳工计划”的涵盖范围及运作。为反映经优化的措施,“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优化计划由2023年9月4日起接受申请。 申请资格 在香港经营业务而确实未能在本港聘得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雇主。 计划简介 雇主如确实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适人手,可经“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的劳工。“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不会接受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及其他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建造业及运输业)所涵盖行业及职位类别的输入劳工申请。 雇主必须就每宗申请的空缺进行劳工处规定的 本地公开招聘 ,优先聘请合适的本地工人填补空缺。劳工处同时为有关空缺进行就业选配,转介本地求职者予雇主进行面试。 劳工处已上载“常见职位表”,提供不同行业较常见职位的每月工资中位数、工作时数、入职条件和职责,供雇主参考。如雇主采用“常见职位申请表”,并填写“常见职位表”的指定资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别以展开劳工处规定的本地公开招聘。 完成本地公开招聘后,劳工处会就每宗申请邀请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委员给予意见。经全面评估各项因素,包括劳顾会委员所提供的意见和理据后,劳工处会决定批准或拒绝有关输入劳工的申请。 通过“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的劳工,雇佣合约以24个月为限, 薪酬不得少于本地工人担任相类职位的每月中位工资 。输入劳工必须按照“标准雇佣合约”受聘,并与本地工人同样受香港劳工法例的保障。 输入劳工只可在其雇佣合约订明的雇佣期内为其雇主工作,并且只可担任“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职位及职务范围。合约期满后,他们必须返回原居地。 雇主如违反相关法定条文(包括《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入境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或“标准雇佣合约”的相关规定,劳工处会考虑对雇主施加行政制裁。视乎违规的性质,劳工处会拒绝处理其随后提交的申请(禁制期可达两年),已获得的输入劳工批准或会被撤销。 雇主所获得的输入劳工 批准不可自动续期 。如果雇主在输入劳工约满后仍需聘用输入劳工,必须提前重新向劳工处递交申请。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供雇员再培训局用以加强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工人。雇主就每名输入劳工的征款必须一笔过缴付,数额则按四百元乘以“标准雇佣合约”所订的月数(以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限)计算。征款须在输入劳工申请获批后,并在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付。在任何情况下,征款均不会获发还。 雇主 / 职业介绍所简介会 为加强向雇主/职业介绍所发放申请资讯,劳工处会为雇主/职业介绍所举办简介会,解释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注意事项及申请流程,并即场解答疑问,欢迎雇主/职业介绍所报名参加。 雇主/职业介绍所简介会的举行日期及报名表格,请按[ 此处 ](416 KB)查看。 雇佣权益简介会 聘用输入勞工的雇主必须给予每名输入勞工有薪假期,让他们在抵港之日起计的八个星期内出席由劳工处举办的雇佣权益简介会。每名输入勞工(包括新聘及续约)必须就每份所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在上述限期内出席一场简介会。 雇佣权益简介会详情,请按[ 此处 ]查看。 申请及查询 递交申请前,请详细参阅“如何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小册子及“常见职位申请表”/“ 非 常见职位申请表”内的“申请须知”以了解有关申请详情。 如有查询,请与劳工处补充劳工科联络: 地址 :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9楼929室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15分 电话 : 2150 6363 传真 : 2504 3160 电邮 : sld-hq@labour.gov.hk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相关表格/文件(可供下载) 下载 1) 申请表格及附页 : 适用于常见职位 (如雇主采用“常见职位申请表”,并在申请表填写“常见职位表”的指定资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别以展开本地招聘。)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常见职位申请表 (ESLS-1A) 所需文件清单及递交申请方法 补充资料声明书(只适用于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附页一) (如适用) 全职本地雇员资料报表(附页二)* * 如申请涉及餐饮相关(即出品部及/或楼面部)职位,请改为填写附页二甲。 授权书(由独资经营者/董事/获授权合伙人签署及申请者盖印)(附页三甲/附页三乙) (如适用) 输入劳工资料报表 (附页四) 输入劳工的理据(附页五) 合法经营业务所需牌照/批准资料报表(附页六) 申请者确认书(附页七) [如需下载个别表格/附页, 请按此 ] [2026年7月新修订版 (ESLS-1A)(Rev. 7/2026)] ESLS-1A & Appendices (4.3 MB) 适用于非常见职位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非常见职位申请表 (ESLS-1B) 所需文件清单及递交申请方法 补充资料声明书(只适用于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附页一) (如适用) 全职本地雇员资料报表(附页二)* * 如申请涉及餐饮相关(即出品部及/或楼面部)职位,请改为填写附页二甲。 授权书(由独资经营者/董事/获授权合伙人签署及申请者盖印)(附页三甲/附页三乙) (如适用) 输入劳工资料报表 (附页四) 输入劳工的理据(附页五) 合法经营业务所需牌照/批准资料报表(附页六) 申请者确认书(附页七) [如需下载个别表格/附页, 请按此 ] [2026年7月新修订版 (ESLS-1B)(Rev. 7/2026)] ESLS-1B & Appendices (4.6 MB) 2) 参考资料 : “如何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小册子 ESLS_Pamphlet(Chi) (510 KB)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常见职位表 ESLS_LCP(Chi) (1.56 MB)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 餐饮相关职位列表 ESLS_List_of_Catering-related_Posts(Chi&Eng) (280 KB) 标准雇佣合约(适用于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的雇员)(样本) ESLS_SEC(7/2024)(Chi) (371 KB) (表格编号:LD 294 (7/2024),橙色纸张) ESLS_SEC(6/2026)(Chi) (371 KB) (本“标准雇佣合约”修订版(表格编号:LD 294 (6/2026),粉红色纸张),适用于2026年6月16日或以后,获劳工处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发出的输入劳工原则性批准,并于原则性批准通知书注明为适用之版本。)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声明及授权书(ESLS-11) [2025年3月新修订版 (ESLS-11)(Rev. 3/2025)] ESLS-11 (250 KB) 内地输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共同声明书(ESLS-12) (适用于由2025年3月1日起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2025年3月新修订版 (ESLS-12)(Rev. 3/2025)] ESLS-12 (228 KB) 输入劳工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书 (适用于“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ESLS-13) ESLS-13 (302 KB) 本地公开招聘期内刊登招聘广告的规定 ESLS_recruit(Chi) (164 KB)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完成本地公开招聘通知书 (ESLS-9) ESLS-9(Chi) (565 KB) 劳务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在香港经营安排内地劳工赴港工作业务的持牌职业介绍所名单 ESLS_EA_List (303 KB) 常见问题与答案 ESLS_QnA(Chi) (525 KB) 3) 雇主/职业介绍所简介会日期及报名表格 ESLS_EREABriefing_Enrol (416 KB) 4) 标准雇佣合约更正 ESLS_Corrigendum_to_SEC_(Chi & Eng) (230 KB) (由2026年9月14日起,入境事务处不再接纳此“标准雇佣合约更正”。) 投诉 如你 欲就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投诉 相 关 雇 主, 请 填妥以下网上表格 。 网上投诉表格
Forms_CP.htm官方原文・635 字
劳工处 - 适用于常见职位的申请表格及附页 跳至主要内容 适用于常见职位的申请表格及附页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适用于 常见职位 的申请表格及附页(可供下载) 下载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常见职位申请表 (表格 ESLS-1A) (如雇主采用“常见职位申请表”,并在申请表填写“常见职位表”的指定资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别以展开本地招聘。) ESLS-1A (1.8 MB) 所需文件清单及递交申请方法 ESLS-1_Checklist (268 KB) 补充资料声明书(只适用于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附页一) (如适用) ESLS-1_Appendix1 (243 KB) 全职本地雇员资料报表(附页二)* * 如申请涉及餐饮相关(即出品部及/或楼面部)职位,请改为填写附页二甲。 ESLS-1_Appendix2 (399 KB) ESLS-1_Appendix2A (330 KB) 授权书(由独资经营者/董事/获授权合伙人签署及申请者盖印)(附页三甲/附页三乙) (如适用) ESLS-1_Appendix3 (428 KB) 输入劳工资料报表 ( 附页四 ) ESLS-1_Appendix4 (347 KB) 输入劳工的理据(附页五) ESLS-1_Appendix5 (2.8 MB) 合法经营业务所需牌照/批准资料报表(附页六) ESLS-1_Appendix6 (329 KB) 申请者确认书(附页七) ESLS-1_Appendix7 (392 KB)
labourimportation.htm官方原文・201 字
劳工处 -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及其他行业输入劳工计划 跳至主要内容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及其他行业输入劳工计划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 建造业输入劳工计划 运输业输入劳工计划 - 航空业 运输业输入劳工计划—公共小巴/客车行业 注: 由劳工处执行的“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不会接受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及其他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建造业及运输业)所涵盖行业及职位类别的输入劳工申请。
imported_worker.html官方原文・8327 字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 入境事务处 跳至主要内容 我们的服务 打印 主页 我们的服务 签证/进入许可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即时申请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前称“补充劳工计划”) 注1 以输入劳工身份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以处理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申请 注2 。该计划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负责执行,容许雇主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人手时,从香港特区以外地区输入劳工。 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须先向劳工处补充劳工科申请原则性批准 注3 。在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入境的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注1: 由2023年9月4日起,“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第14(3)条,该计划属输入雇员计划;而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4)(a)(v)条,则属政府输入雇员计划。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或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须按照本指南办理。 注2: 就有关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详情,请浏览 劳工处网页 。 注3: 先前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批的原则性批准,在有关“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仍然有效,可用以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资格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雇主已就输入劳工取得劳工处的原则性批准,而该原则性批准仍然有效; 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包括申请人的工资必须不少于香港相关职位的每月工资中位数; 申请人须直接受雇于“标准雇佣合约”(LD 294)订明的同一雇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及“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指定工作地点担任指定的职位并执行指定的职务,而且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以及 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名申请人,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和在合约终止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征款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雇员再培训征款(下称“征款”),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则按港币400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审批时间 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 ID 1001A ,雇主则应填写申请表格 ID 1001B 。有关申请表格( ID 1001A 及 ID 1001B )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入境处总部;以及 入境处各分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 此 下载。 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 ID 1001A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 ID 1001A )第 1 页)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副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的内页的副本。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副本。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有)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副本 由输入劳工填妥的声明及授权书(ESLS-11)正本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副本和台湾身份证副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雇主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表(由雇主填写)( ID 1001B ) 四份由雇主及输入劳工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LD 294)正本 商业登记证副本 由劳工处发出的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的副本[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合约/与同一雇主续约] 申请替补输入劳工结果通知书的副本[适用于替补输入劳工] 内地输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共同声明书(ESLS-12)的副本[如拟聘用的输入劳工为内地居民][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合约/替补输入劳工] 申请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网上递交申请 按 此 于网上递交申请(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新合约、与同一雇主续约或替补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其他申请途径 填妥的申请表格( ID 1001A 及 ID 1001B )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亦可由申请人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雇主递交至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 入境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详情 ) 雇主须与申请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LD 294),合约期按“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所订为限,最长为24个月。签妥的一式四份“标准雇佣合约”,须连同申请表格( ID 1001A 及 ID 1001B )一并向入境处递交。“标准雇佣合约”可向入境处总部免费索取。 从内地输入劳工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欲经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其准雇主向入境处递交。由内地的中国居民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此外,雇主必须经内地劳务企业招聘所输入的劳工。内地劳务企业是指已获国家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对香港特区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征款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则按港币400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审批时间 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缴付费用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打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再自行下载及打印该“电子签证”。 收费表 申请后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网上/24小时电话查询申请状况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 此 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征款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之用,以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则按港币400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缴付费用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打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再自行下载及打印该“电子签证”。 收费表 所需旅行证件 内地居民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进入许可(以 “电子签证” 形式签发)。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储存在其个人移动设备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台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非内地居民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 “电子签证” 形式签发)。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移动设备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台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逗留条件 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所获发的签证/进入许可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或整段雇佣合约期,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输入劳工获准以雇佣身份来港后,必须按“标准雇佣合约”所订,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在指定的工作地点担任指定的职位并执行指定的职务,而且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工作地点。 输入劳工须于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返回原居地。合约如给提前终止,输入劳工只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至合约终止后两个星期或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4)(a)(v)条,输入劳工在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的任何期间内,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换言之,任何人都不会凭借以输入劳工身份在港逗留而取得香港居留权。 合约届满前终止合约 雇主或输入劳工可在雇佣合约届满前终止合约。根据雇佣合约,他们必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对方,或支付代通知金。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日期前七天内,把“终止合约通知书”(ESLS-13)的副本分别寄往或传真至劳工处补充劳工科(传真号码︰2542 2742)和入境处输入劳工组(传真号码︰3902 3167),或按 此 于网上通知入境处。若事前并无通知而终止合约,雇主则必须在终止合约后一个工作天内,把“终止合约通知书”的副本分别送交上述两个部门和入境处。“终止合约通知书”上须列明输入劳工的中、英文姓名(如适用)、其香港身份证号码、合约终止日期、入境处申请档案编号及劳工处档案编号,以及雇主是否需要申请替补输入劳工。“终止合约通知书”可于 劳工处的网页 下载。 申请替补输入劳工 合资格雇主在递交“终止合约通知书”后,会获发申请替补输入劳工通知书。合资格雇主须在申请替补输入劳工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根据本网页所订的申请手续,安排其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与同一雇主续约 雇主如欲与现有输入劳工续约,须重新向劳工处申请。在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雇主须在“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上所指明的限期内,根据本网页所订的申请手续,安排其拟续约的输入劳工向入境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输入劳工的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若较其雇佣合约期为短,他/她在入境时将按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获准较短的逗留期限。在延长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并获雇主确认继续聘用后,该输入劳工须于获准的逗留期限内,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完成现有合约的剩余期间。一般而言,输入劳工在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将不会获准延长逗留期限;如订立新的雇佣合约,则须重新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回港居留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来港的输入劳工),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延长逗留期限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获准来港的输入劳工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申请资格 输入劳工的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若较其雇佣合约期为短,他/她在入境时将按其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获准较短的逗留期限。在延长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并获雇主确认继续聘用后,该输入劳工须于获准的逗留期限内,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完成现有合约的剩余期间。一般而言,输入劳工在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将不会获准延长逗留期限;如订立新的雇佣合约,则须重新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审批时间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及当时收到的数目而定。 申请手续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 (由申请人填写)( ID 1001A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由雇主及输入劳工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LD 294)的副本 雇主继续聘用的确认信(列明输入劳工的职位名称、雇主名称、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 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身在香港。递交申请方法如下: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 此 递交网上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申请人亦可亲自或书面授权代表把填妥的申请表格( ID 1001A )连同所有证明文件递交至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 申请地点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 入境事务处输入劳工组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时间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缴付费用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打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再自行下载及打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收费表 申请后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网上/24小时电话查询申请状况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 此 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缴付费用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打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再自行下载及打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收费表 相关主题 有关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入境指南及表格 有关访客获准参与的活动 20-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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