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才计划(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ASMTP/一般就业政策 GEP)
具备香港所需而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的入境安排。
本页政策原文取自官方网站并由本站保存全文,标明出处;以政府部门最新公布为准。最后巡检:2026-09-15
官方原文(本地保存全文)
applyemployment.htm官方原文・4297 字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申请专业人士来港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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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ffix:
"RS" is "Residents"
"BT" is "Business & Trade"
"NR" is "Non-Res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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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专业人士来港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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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使用此服务
你可以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递交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的申请。
此服务不适用于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人士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有需要,可于 此网站 申请。
申请资格
你可透过以下连结了解你是否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资格。
更多关于一般就业政策申请资格的资料 更多关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资格的资料
网上申请所需递交的文件
注有 * 的文件必须递交。
A. 申请人
所需文件
最多可上载的档案数量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
* 申请人的近照
1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1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5
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见ID(C) 991的附件)[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1
其他证明文件,例如: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5
B. 聘用公司
所需文件
最多可上载的档案数量
*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5
* 公司盖章
1
* 商业登记证 @
1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5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5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1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5
其他证明文件
5
C. 每名随同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人来港的受养人
所需文件
最多可上载的档案数量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
* 受养人的近照
1
*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5
其他证明文件,例如:
受养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受养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5
你可透过以下连结下载适用表格。
赴港工作同意书(见ID(C) 991的附件)
@ 如申请人或雇主符合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便利措施,便无须提交这些文件。有关便利措施的详情,请参阅 此网站 。
请注意,在网上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及受养人(如适用)及聘用公司授权人须填写网上申请表,并签署确认在该网上申请表上填写的资料均属正确、完备和真实。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人士(儿童受养人),网上申请表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档案格式
在上载所需文件前,你必须将文件扫描并储存为以下档案格式:
档案类别:JPEG,PDF,GIF,PNG或TIF (RAW,LZW,JPEG,CCITT-G4)
档案大小:每个档案 5Mbytes 或以下
色深:灰阶(不载有照片的文件)
彩色(载有照片的文件)
缴费方法
申请费须在网上申请过程中,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网上付款常见问题 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模式
如何使用此服务
当你准备好补充文件后,便可透过以下连结使用这项网上服务。
网上申请专业人士来港就业
你必须提供正确的资料,错误的资料可能会导致你的申请无效。
集体递交申请
你可以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集体递交下列两类申请:
类别
适用情况
同一次申请的人数上限
一般申请
适用于个别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及其随行受养人(如有)的申请
主申请人:1
随行受养人:8
团体申请
适用于由同一家在港的聘用公司为同一项工作项目或活动,为多名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所递交的申请
不适用于有随行受养人的申请
主申请人:50
随行受养人:不适用
不论你是递交一般申请或是团体申请,你可按照系统指示为每名申请人输入个人资料及上载所需文件。如你未能取得网上申请确认书,须重新递交申请。
递交补充文件
如果你已递交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并收到入境事务处的通知信,要求你提供补充文件,你可使用这项网上递交服务。要取得有关网上递交补充文件的进一步资讯,请按以下连结。
网上递交补充文件
支援及详细资料
如你于使用网上服务时需要技术支援,请于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1时致电入境事务处电子服务热线(852) 3128 8668。
一般查询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15分,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852) 2824 6111,亦可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 enquiry@immd.gov.hk 查询。
有关这项服务的详细资料,可以浏览常见问题。
网上申请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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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输入你的意见!(可选择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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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此表格并非用作处理查询或投诉,如需协助,请致电 (852)183 5500 或电邮 enquiry@1835500.gov.hk 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
多谢!你的意见只会用作改善“香港政府一站通”。
修订日期: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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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TP.html官方原文・9013 字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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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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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我们的服务 签证/进入许可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即时申请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中国居民 注1 ,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注1: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來港就讀的人士)/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来港工作。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详情可按 此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有关一般就业政策详情可按 此 。
至于在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增设的技术专才类别[下称“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其对象为年龄介乎18至40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及经验的非学位专才。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受配额限制,并且只限于个别行业的指定技术工种,详情请按 此 。
申请资格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便利措施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注2 ,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 ;以及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其申请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2: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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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申请人的近照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见 ID 991 的附件)〔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雇主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商业登记证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1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 如申请人或雇主符合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便利措施,便无须提交这些文件。有关便利措施的详情,请按 此 。
每名随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人来港的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受养人的近照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受养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重要须知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申请人、其随行受养人(如有)及其雇主须按 此 于网上递交申请及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其申请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的中国居民,不能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为理由,要求延长在香港特区的逗留期限。
审批时间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缴付费用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 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
申请获批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 “电子签证” 。
收费表
申请后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网上/24小时电话查询申请状况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 此 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缴付费用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 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
申请获批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 “电子签证” 。
收费表
所需旅行证件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进入许可(以 “电子签证” 形式签发)。
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储存在其个人移动设备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台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已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而申请正在处理中,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违反逗留条件,包括逾期逗留,属严重的刑事罪行,相关人士可能因此被检控及遣送离境。
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应尽早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起计,本处一般可于约二至三个星期内完成处理该申请。实际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注意,并非所有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都必然获得批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在等候申请结果期间,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
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如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顶尖人才类别的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人已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以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注1 。
注1 :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逗留条件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以雇佣身份来港的专业人士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他们须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才可转换工作。有关申请须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考虑批准。至于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的顶尖专业人士,他们如在获准逗留期间转换工作,只须透过入境处网上服务系统通知入境处。
回港居留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居留权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延长逗留期限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申请资格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如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顶尖人才类别的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人已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以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注 。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来港就业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注: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审批时间
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已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而申请正在处理中,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违反逗留条件,包括逾期逗留,属严重的刑事罪行,相关人士可能因此被检控及遣送离境。
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应尽早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起计,本处一般可于约二至三个星期内完成处理该申请。实际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注意,并非所有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都必然获得批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在等候申请结果期间,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
申请手续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证明文件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内地居民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适用于不涉及转换工作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载于《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 ID(C)991 ]第VII(B)部内的证明文件(适用于涉及转换工作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以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适用于顶尖人才类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注 )。
注 :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申请人已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以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受养人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以及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 此 递交网上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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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 | 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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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即时申请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一般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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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申请人 注1 ,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
一般就业政策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内地的中国居民 注2 ;以及
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注1: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來港就讀的人士)/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来港工作。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详情可按 此 。
注2: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中国居民,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有关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详情可按 此 。
至于在一般就业政策下增设的技术专才类别[下称“一般就业政策(技术专才类别)”],其对象为年龄介乎18至40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及经验的非学位专才。一般就业政策(技术专才类别)受配额限制,并且只限于个别行业的指定技术工种,详情请按 此 。
申请资格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便利措施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注3 ,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其申请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3: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一般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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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
A. 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申请人的近照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B. 雇主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商业登记证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1 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 如申请人或雇主符合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便利措施,便无须提交这些文件。有关便利措施的详情,请按 此 。
C. 每名随同一般就业政策申请人来港的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受养人的近照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受养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受养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重要须知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申请人、其随行受养人(如有)及其雇主须按 此 于网上递交申请及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其申请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审批时间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缴付费用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业政策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 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
申请获批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 “电子签证” 。
收费表
申请后
一般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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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 24小时电话查询申请状况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 此 或通过2 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缴付费用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业政策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 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
申请获批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 “电子签证” 。
收费表
所需旅行证件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 “电子签证” 形式签发)。“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移动设备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台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已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而申请正在处理中,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违反逗留条件,包括逾期逗留,属严重的刑事罪行,相关人士可能因此被检控及遣送离境。
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应尽早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起计,本处一般可于约二至三个星期内完成处理该申请。实际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注意,并非所有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都必然获得批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在等候申请结果期间,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
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如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顶尖人才类别的申请条件如下:
(a)申请人已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以及
(b)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注1 。
注1: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逗留条件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以雇佣身份来港的专业人士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他们须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才可转换工作。有关申请须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考虑批准。至于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的顶尖专业人士,他们如在获准逗留期间转换工作,只须透过入境处网上服务系统通知入境处。
回港居留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居留权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延长逗留期限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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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申请资格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成功申请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2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如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顶尖人才类别的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人已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以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注 。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获准来港就业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注: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审批时间
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已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而申请正在处理中,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违反逗留条件,包括逾期逗留,属严重的刑事罪行,相关人士可能因此被检控及遣送离境。
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应尽早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起计,本处一般可于约二至三个星期内完成处理该申请。实际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注意,并非所有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都必然获得批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在等候申请结果期间,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
申请手续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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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适用于不涉及转换工作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载于《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 ID(C)991 ]第VII(B)部内的证明文件(适用于涉及转换工作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适用于顶尖人才类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注 )
注 :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申请人已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以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受养人
所需文件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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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 | 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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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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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技术专才类别申请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从事载列于 “技术专才清单” 的指定技术工种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为应对本港技术行业十分严峻的人力短缺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在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设立技术专才类别,容许一定数量年轻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及经验的非学位专才申请来港,投身人力极短缺的指定技术工种。
技术专才类别的申请受 配额 限制,并且只限载列于 “技术专才清单” 的指定技术工种。
这项入境安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申请资格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提出的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
申请人在递交入境申请时年龄介乎18至40岁 注1 ;
申请人须符合“技术专才清单”中其所属指定技术工种所列明的最低资历要求,包括学历、年资、专业资格(如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 注2 )及技能要求等(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申请人须已确实在港受聘从事“技术专才清单”中的指定技术工种,而所订的雇佣合约须符合适用于该指定技术工种的最短期限规定 注1 (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非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较高者为准),详见技术专才类别每月薪酬福利的最低市场水平,请按 此处 。
内地中国居民以外的人士,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一般入境规定及以下条件,亦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注1:
不适用于延长逗留期限或转换工作的申请。
注2:
申请人如 (i) 曾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现拟根据技术专才类别再次申请签证/进入许可来港从事同一技术工种(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或 (ii) 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但工作范畴不同,均必先取得相关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否则不符合申请资格。
配额
所有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而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受配额限制。技术专才类别在推行首三年 注3 内共设有10 000个申请配额,每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以3 000个为限。
配额先到先得。申请人及其雇主透过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成功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即可视作取得配额。当整体配额或某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用尽,入境处的网上申请系统便会暂停接受相关申请。如有申请最终未能获批,其所占的配额将释放予其他申请人使用。入境处会在特定时间重新开放网上申请系统,接受新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释放出的配额同为先到先得。
一般而言,如技术专才在逗留期限届满时(不论是雇佣合约完结或终止)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 注4 ,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便不受配额限制,但个别技术工种的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然而,如技术专才拟从事另一个指定技术工种,或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后,有意再次来港从事任何指定技术工种,便须重新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并受配额限制。
注3:
即2025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
注4:
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技术专才,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注5 ,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有关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以及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其申请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如保证人的雇佣合约于保证人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前已终止,其受养人亦须在该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
注5: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所递交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关政策局/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申请人资历的结果(如适用)]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申请费用,入境处将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申请手续
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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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
A. 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申请人的近照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学历、相关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详见 ID 1032 的附件二)〔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B. 雇主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需符合最低雇佣合约年期的规定(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相关指定技术工种所需的有效证明文件(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 12 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或雇主在紧接递交此申请前的24个月内有一名非本地雇员曾成功获批予就业或培训签证/进入许可,无须提交有关文件。
C. 每名随同技术专才来港的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受养人的近照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受养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受养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重要须知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警告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递交申请
申请人、其随行受养人(如有)及其雇主须按 此 于网上递交申请及上载所有证明文件,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其申请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审批时间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所递交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关政策局/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申请人资历的结果(如适用)]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申请费用,入境处将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缴付费用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 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 “电子签证” 。
收费表
申请后
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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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24小时电话查询申请状况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 此 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缴付费用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 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链接。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链接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 或透过入境处移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 “电子签证” 。
收费表
所需旅行证件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在缴付有关费用后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 “电子签证” 形式签发)。
非内地居民
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移动设备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台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如申请人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电子签证”(只适用于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国籍人士: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内地居民
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储存在其个人移动设备或打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台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逗留条件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个别技术工种要求申请人在港累积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方可取得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有关技术专才如在申请入境时尚未取得相关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则在首次入境时一般只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技术专才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并须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才可转换工作,惟不得转换技术工种。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除非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否则技术专才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不得转换工作范畴 注1 (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注1:
在同一技术工种下转换工作范畴不受配额限制。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就业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一般而言,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技术专才类别所述的申请资格 注2 ,并继续受聘从事相同技术工种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请注意,个别技术工种的申请人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亦须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否则其申请将不获受理(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申请获批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批出的延长逗留期限一般不多于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
被施加逗留期限的人士即使已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而申请正在处理中,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违反逗留条件,包括逾期逗留,属严重的刑事罪行,相关人士可能因此被检控及遣送离境。
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应尽早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并在所有情况下,应最少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六星期递交。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起计,本处一般可于约二至三个星期内完成处理该申请。实际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请注意,并非所有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都必然获得批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在等候申请结果期间,除在特别情况下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外,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
注2:
即 (i)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以及 (ii)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非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较高者为准),详见技术专才类别每月薪酬福利的最低市场水平,请按 此处 。
转换工作
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技术专才如欲转换工作,须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 注3 ,并仍然符合技术专才类别所订的申请资格 注4 ,其申请才会获得考虑。一般而言,技术专才如获批准在首个入境期限(即24或36个月)内申请转换工作,除非申请时已符合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内有关延长逗留期限的要求并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否则只可继续在港工作至原定24或36个月的剩余期间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请注意,在港转换技术工种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注3:
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
注4:
即 (i)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ii) 申请人须符合 “技术专才清单” 中其所属指定技术工种所列明的最低资历要求,包括学历、年资、专业资格(如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 )及技能要求等(详见 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以及 (iii)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非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较高者为准),详见技术专才类别每月薪酬福利的最低市场水平,请按 此处 。
终止雇佣合约
如雇佣合约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因任何原因而终止,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的技术专才须在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此外,技术专才及其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后七天内
…(全文见官方来源连结)
admission-scheme-mainland-talents-professionals.html官方原文・7332 字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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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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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申请资格及手续
入境安排
受养人来港居留的申请
内部调职
延期逗留
转职
逗留条件
概览
本计划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本港人才的需要,提高香港特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些内地人才必须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输入的人才必须能为本地企业的日常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以促进香港特区的经济发展。
申请资格及手续
问1 :本地公司希望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聘用内地人才来港工作,应怎样办理申请手续?
雇主可按 此 于网上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问2 :申请输入内地人才来港工作需要什么证明文件?
有关申请输入内地人才来港工作所需提交的文件,可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即[ ID(C)991 (中文版本)或 ID(E)991 (英文版本)。]
问3 :我的公司是新近成立的,因此未能出示公司年报或业绩报告等文件,公司应提供什么文件以证明需要输入内地人才作为先遣人员,以协助香港公司开展业务?
你可于递交申请时,同时提供你的业务开展计划及相关文件。若你能证明有关计划可以促进香港特区经济长远发展及创造本地就业机会,而受聘的先遣人员又合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他们可能会获准来港短期工作。在公司落实业务计划后,若有关人员仍然符合计划的审批资格,他们可获准延期留港处理公司业务。
问4 :入境事务处有什么措施方便雇主提出“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
有关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便利措施,请按 此 。
问5 :申请输入内地人才需时多久?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问6 :我是内地民营企业家,在香港成立了公司,需要来港参与公司的业务及日常运作,我是否可以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来港工作?
如果你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你可以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以便来港参与公司的运作。入境事务处会按照该计划的审批资格,处理你的来港工作申请。虽然你是有关公司的拥有人,但你仍须符合计划的审批资格才能来港工作。
问7 :我的公司准备安排一些内地的演艺团体及个人来港作音乐、舞蹈、话剧、戏曲等艺术文化方面的公开演出。这些演出为期一般祗有数天。是否仍然要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
内地专业演艺人才因私来港作艺术文化方面的公开演出,不论在香港特区演出多少天,必须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表演者须持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和内地当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赴港签注,方可来港演出。
问8 :内地企业在港成立公司前,可否以内地企业名义提出“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必须由雇主提出,而雇主必须为本地注册公司。
问9 :在港新成立的公司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须提供的业务发展计划,需要涵盖多长时间?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供的业务发展计划,并无硬性规定需要涵盖的时间。但有关计划必须显示公司会就在港发展业务作长期性的投资及投入。
问10 :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被拒绝,主要是什么原因?
答12:申请不获批准,主要是由于未能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资格,例如雇主不能证明受聘人拥有本港缺乏的知识、技能或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或雇主给予受聘人的薪酬福利低于本地市场水平等。
入境安排
问11 :申请获得批准后,内地受聘人如何来港?
入境事务处会签发进入许可(以“ 电子签证 ”形式签发)。受聘人凭“电子签证”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受聘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问12 :若受聘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他/她是否可以于办理入境手续时一并出示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获发的“电子签证”,而无须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及有关的赴港签注?
受聘人如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必须按照上述安排(请参阅 问13 )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及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受聘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问13 :我现时持有《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港工作。若我获准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可否使用该通行证而无需返回内地另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你如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必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现时持有《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港工作的内地人士,若获淮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须先行返回内地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关的赴港签注,方可来港工作。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受聘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问14 :我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如我需要到外地旅行,是否可以在港或必须返回内地办理外地的签证申请?
请你向有关的外国机关查询。
问15 :我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的内地人士,在港期间,需要到外地公干或旅行,是否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你如果要前往外地,你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外地有关当局的有效签证。但你在进出香港特区时必须使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问16 :是否有特定安排容许内地行政人员短暂来港筹备成立公司?有关人员可否其后转作长期工作?
内地商务人员可持“商务签注”来港筹备成立公司。持“商务签注”的内地人士不得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雇佣工作。因此,如内地人士欲在港工作,应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待公司在港成立后,有关人员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及开展公司业务。在公司落实业务计划后,若有关人员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他们可获准延期继续留港。
问17 :内地居民可否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来港参与香港公司日常的运作和商务活动?
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内地人士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以访客身份入境人士不得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雇佣工作。如内地人士欲在港工作,应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获准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间,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检验货物或监装设备;参加展覧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参与短期研究会或其他会议。
受养人来港居留的申请
问18 :我是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批准来港工作,我的配偶和子女是否可以随同我来港居住?
你若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工作,你的配偶或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注 及十八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居住。就此,你必须证明你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并为受养人提供合适的居所。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问19 :怎样提出“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受养人申请?
请按此浏览有关资料。
问20 :受养人需提交什么文件?
一般来说,受养人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受养人的有效的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的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受养人与保证人(即受聘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并为受养人提供合适的居所的证明。
受养人须按 此 于网上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问21 :处理受养人申请需时多久?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受养人来港居留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内部调职
问22 :我是内地的民营企业家,为扩展业务,在香港成立了公司,若公司需要调派内地的企业管理或专业人员来港协助香港公司开展业务,可以怎样提出申请?
你可以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或“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申请调派内地的企业管理或专业人员来港工作。你可按 此 在网上递交申请。
问23 :我在香港的公司现时并无运作,而我需要从内地总部派员来港成立办事处及招聘本地员工以便开展业务,可否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
如果输入的内地人员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你可以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或相关的“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申请所需的内地管理及专业人员来港成立办事处及招聘本地员工。
问24 :我希望从内地总部派员来港数月培训本地员工,可否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
如果输入的内地人员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你可以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或相关的“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申请所需的内地管理及专业人员来港作短期工作,培训本地员工。
问25 :在什么情况下,本港或内地企业才可通过“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申请调派内地的企业管理或专业人员来港工作?
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的申请适用于:
本地企业在内地设有工厂或办事处;
内地企业在香港特区设有分公司;或
跨国企业在香港特区和内地设有分公司。
申请来港工作的内地人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位是属于管理层或专业人员;
在内地分公司工作不少于一年;
来港后的薪酬福利条件与本地市场水平大致相同;及
相对于公司的雇员总数及业务性质,该公司在同一时期保荐内部调职人员的总数须被认为是合理。
同时,雇主需要证明调派内地人员来港工作是为配合公司的运作或研究需要。
问26:“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的申请需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的申请手续及证明文件,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相同,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即[ ID(C)991 (中文版本)或 ID(E)991 (英文版本)。除“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需的证明文件,雇主须提交文件以证明在港公司与内地公司的关系。
问27 :处理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申请需时多久?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有关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延期逗留
问28 :我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逗留期限即将届满,应如何办理延期手续?
你可以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你须按 此 递交网上申请,并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适用于顶尖人才类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 )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选择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申请人已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转职
问29 :我是透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批准来港工作,现打算申请转换工作,应怎样提出申请?
你须按 此 向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递交转换工作申请,并上载所有所需文件。但你必须受雇于与你学历、专业能力及工作经验相关的行业,并继续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资格准则。至于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的顶尖专业人士^,他们如在获准逗留期间转换工作,只须透过入境事务处网上服务系统通知入境事务处。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申请人已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以专业人士身份在港就业不少于两年;及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问30 :申请转换工作需提交什么文件?
一般来说,所需文件包括: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新雇用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商业登记证 @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1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
申请人及其新雇用公司须于网上递交申请时上载所有所需文件。
@ 如雇主符合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便利措施,便无须提交这些文件。有关便利措施的详情,请按 此 。
问31 :处理转换工作申请需时多久?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有关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逗留条件
问32 :若我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并携同配偶来港居住,配偶可否在港工作?
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问33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在港工作是否有规定一年内最少的留港日数?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并无规定受聘人一年内的最少留港日数。惟受聘人应主要是在香港特区而非在外地或内地从事有关的工作。
问34 :如何界定受聘人是否在港连续通常居住满七年,以获得香港特区居留权?
入境事务处会按有关居留权的法律条文规定及因应个别申请的情况,审核受聘人是否符合获得香港特区居留权的资格。
01-03-2026
employment-as-professionals.html官方原文・363 字
专业人士来港就业 | 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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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中文版
ID(E)991
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英文版
17-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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