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输入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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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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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的前提下,雇主如确实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适
人 手 , 可 向 “ 补 充 劳 工 优 化 计 划 ”( 下 称 “ 优 化 计 划 ”) 申 请 输 入 属
技术员级别或以下的劳工。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及薪酬福利,
雇 主 必 须 优 先 聘 用 本 地 工 人,并 致 力 培 训 本 地 工 人,以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
有意根据优化计划申请输入劳工的雇主,须按照本小册子所述的程序
递交申请。
申请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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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经营业务而确实未能在本港聘得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雇
主。
优化计划不会接受“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及其他行业输入劳工
计划(建造业及运输业)所涵盖行业及职位类别的输入劳工申请。
为加强发放申请资讯,劳工处为雇主/处理输入劳工事宜的职业介绍
所举办简介会,解释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注意事项及申请流程,并
即 场 解 答 疑 问 。 简 介 会 报 名 详 情 , 请 浏 览 劳 工 处 网 页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人手比例要求
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优化计划规定雇主须持续符合以下全职
本 地 雇 员 1与 现 职 输 入 劳 工 2人 手 比 例 要 求 :
1
全 职 本 地 雇 员 是 指 雇 主 直 接 雇 用 而 每 周 总 工 作 时 数 不 少 于 35 小 时 的 所 有 本 地 雇
员,不包括兼职雇员、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外判商员工或自雇人士;亦不包括独资经
营者/合伙人及与其同住的家人(不论是否受薪)或有限公司的非受薪董事。
2
包括经“补充劳工计划”/优化计划及其他输入劳工计划输入的劳工。其他输入劳
工 计 划 是 指 “ 院 舍 输 入 护 理 员 特 别 计 划 ”、“ 建 造 业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 运 输 业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 航 空 业 ” 及 “ 运 输 业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 公 共 小 巴 / 客 车 行 业 ”。
1
➢ 雇主一般须持续符合的全职本地雇员与现职输入劳工的人手比例
要 求 为 2: 1; 惟
➢ 部 分 特 定 职 位 的 要 求 有 所 不 同,例 如 餐 饮 相 关( 即 出 品 部 及 / 或 楼
面 部 )职 位 3须 符 合 3: 1 的 人 手 比 例 要 求 , 并 以 该 部 门 的 所 有 职 位
计 算( 即 雇 主 输 入 出 品 部 职 位( 例 如 二 厨 )及 楼 面 部 职 位( 例 如 侍
应 生 )劳 工 各 一 名,便 须 已 经 并 持 续 聘 用 担 任 出 品 部 职 位 及 楼 面 部
职 位 的 全 职 本 地 雇 员 各 三 名 ); 输 入 农 场 技 工 的 人 手 要 求 标 准 由 渔
农自然护理署订定。
此 外 , 雇 主 如 雇 用 本 地 残 疾 人 士 担 任 全 职 工 作 , 可 申 请 以 1:1 计 算 全
职 本 地 残 疾 雇 员 4与 输 入 劳 工 的 人 手 比 例 。
政府可能会按劳动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趋势,调整优化计划下的人手比
例要求。雇主必须确保在任何时间持续符合劳工处最新发出的原则性
批准通知书载列的人手比例要求,该要求适用于雇主所有现职输入劳
工。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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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
劳 工 处 已 上 载 “ 补 充 劳 工 优 化 计 划 —常 见 职 位 表 ” 到 劳 工 处 网 页
(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LCP(Chi).pdf), 提 供
不 同 行 业 较 常 见 职 位 的 每 月 工 资 中 位 数、工 作 时 数、入 职 条 件 和 职 责,
供雇主参考。如雇主申请输入该列表所涵盖的职位,须填妥“常见职
位 申 请 表 ”( 表 格 ESLS-1A), 有 关 申 请 可 加 快 完 成 初 步 甄 别 以 展 开 劳
工 处 规 定 的 本 地 公 开 招 聘 ( 下 称 “ 公 开 招 聘 ”)。 至 于 申 请 输 入 该 列 表
以 外 的 职 位 , 雇 主 须 填 妥 “ 非 常 见 职 位 申 请 表 ”( 表 格 ESLS-1B)。 申
请者须确保提交的资料真确完备且为最新。
雇 主 可 通 过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下 称 “ 香 港 特 区 ”) 劳 工 处 网 页
(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下 载 申 请 表 , 亦 可 亲 临 劳
工 处 补 充 劳 工 科( 下 称“ 补 充 劳 工 科 ”)索 取 申 请 表 。雇 主 可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连 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请 参 阅“ 所 需 文 件 清 单 及 递 交 申 请 方 法 ”),
以邮递方式或亲临补充劳工科递交申请。
3
详见餐饮相关职位列表: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Catering -related_Posts.pdf
4
残疾雇员是指正在领取社会福利署发放的普通伤残津贴或高额伤残津贴的雇员。
2
请 注 意 , 在 以 下 情 况 , 劳 工 处 会 退 还 表 格 而 不 作 处 理 : (i) 申 请 表 资 料
不 全 或 欠 缺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或 (ii) 同 一 申 请 者 在 六 个 月 内 递 交 多 于 一
次申请(已撤销、中止处理或拒绝的申请均计算在内,惟现有输入劳
工 配 额 的 续 约 申 请( 即 不 涉 及 新 职 位 或 新 配 额 )不 受 此 限 ) ;或 (iii) 申
请者在签署申请表或任何附页后多于两个月才递交申请。
初步甄别
雇主拟提供的薪金,须不低于当时市场相类职位的每月中位工资。如
雇主并非申请输入常见职位,补充劳工科收到雇主填妥的“非常见职
位申请表”及全部所需资料/证明文件后,会按实际需要咨询相关政
府决策局及/或部门/培训机构/专业团体等,然后通知雇主拟提供
的薪金是否达到每月中位工资,及雇主所订的招聘条件是否合理。如
雇 主 申 请 输 入“ 常 见 职 位 表 ”所 涵 盖 的 职 位,并 在“ 常 见 职 位 申 请 表 ”
填妥“常见职位表”的指定资料,将减省上述的咨询工作,有助加快
处理申请。
公开招聘
申请通过初步甄别后,雇主须就每个职位空缺进行公开招聘,并遵守
有 关 公 开 招 聘 活 动 及 面 试 安 排 的 规 定。在 招 聘 期 的 首 14 天 内,雇 主 须
在本地报章或网上招聘平台刊登招聘广告。广告须注明空缺的职位名
称及编号、月薪、工作时间、工作地区、入职要求及劳工处的电话,
以便劳工处安排所有面试。此外,劳工处会将有关空缺资料连同申请
者名称刊登于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以供求职者浏览;并为
有关空缺进行就业选配,转介合适的本地求职者予雇主进行面试。有
关空缺资料亦会转交劳工处其他科别、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
会 ”)委 员、雇 员 再 培 训 局 及 工 会 组 织 等,以 便 他 们 向 本 地 求 职 者 发 放
有关空缺资讯及转介合适的求职者应征。如有需要,雇主须与雇员再
培训局协办训练课程,培训本地工人。
在公开招聘期间,如申请职位的每月工资低于优化计划最新发布的中
位工资,劳工处会由发布日起将申请职位在“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刊
登的每月工资上调至最新的中位工资。在处理余下的申请程序(包括
提 交 建 议 予 劳 顾 会 考 虑 )时,劳 工 处 亦 会 按 上 述 规 定 调 整 工 资 水 平( 如
适用) ,不 作 另 行 通 知。如 雇 主 不 同 意 有 关 调 整,劳 工 处 将 未 能 处 理 该
宗申请。
跟进面试结果
招聘期完结后,雇主须向补充劳工科递交招聘本地工人的详情,包括
没 有 安 排 面 试 或 拒 绝 聘 用 个 别 求 职 者 的 原 因 ( 表 格 编 号 ESLS-9)。 如
雇主违反公开招聘活动及/或面试安排的规定(例如以低于上述规定
3
的工资聘请本地工人,或在公开招聘期间无合理理由拒绝面见/聘用
合资格的本地求职者等)
,劳 工 处 会 拒 绝 有 关 申 请,并 考 虑 对 雇 主 施 加
行政制裁。视乎违规的性质,劳工处会拒绝处理其随后提交的申请,
已获得的输入劳工批准或会被撤销。如涉及多于一项违规事项,禁止
雇主参与优化计划的限期会叠加计算,禁制期最长五年。 劳工处亦会
公布所有被施加行政制裁雇主的身份。
即使已符合上述要求及完成有关程序,雇主亦不应假设其输入劳工申
请会自动获得批准。
咨询劳顾会
劳工处会评估雇主的申请,并邀请劳顾会委员就劳工处的建议给予意
见。劳顾会的委员包括各 6 名的雇主及雇员代表。
审批结果
考虑劳顾会委员的意见后,政府会决定批准或拒绝有关输入劳工的申
请。所有申请将按个别情况考虑,例如雇主是否确实需要输入劳工、
在职本地雇员的数目等。遇有下列情况,申请通常不获批准:
(a) 雇 主 受 劳 工 处 行 政 制 裁 , 不 获 准 参 与 优 化 计 划 ;
(b) 雇 主 提 供 的 薪 金 低 于 每 月 中 位 工 资 ;
(c) 雇 主 设 定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或 超 越 工 作 需 求 的 不 合 理 招 聘 条 件 , 如 年
龄、性别、教育、经验或技能等;或
(d) 雇 主 没 有 诚 意 优 先 聘 用 或 培 训 本 地 工 人 ,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
如输入劳工的全部或部分申请遭拒绝,雇主可在有关通知书发出日期
起计三个月内,以书面向补充劳工科提出复核申请。
如雇主在递交申请当日之前两年内曾有相关定罪纪录(包括《雇佣条
例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入 境 条 例 》和 职 业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或 因 违
反优化计划/“标准雇佣合约”的相关规定而正被劳工处施加行政制
裁,其申请一般不会获得处理/批准。
输入劳工批准不会自动续期
雇主在优化计划下获得的输入劳工批准不会自动续期。如果雇主希望
在现有输入劳工约满时继续聘用有关输入劳工,应在其雇佣合约期满
前约八至九个月,向补充劳工科递交续约申请,预留足够时间完成优
化 计 划 的 申 请 程 序 及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下 称“ 入 境 处 ”)申 请 输 入 劳 工 的
签证/进入许可。每宗续约申请须符合优化计划的现行规定,并按个
4
别 情 况 考 虑 而 非 必 然 获 批 。 获 批 的 续 约 配 额 只 可 (1) 用 于 与 现 职 输 入
劳 工 续 约 , 或 (2) 在 现 职 输 入 劳 工 离 职 后 用 于 填 补 该 空 缺 , 而 填 补 该
空缺的输入劳工须在离职的输入劳工合约正式终止后方可开展合约。
输入劳工的目的只是纾缓雇主当前的人手短缺,以应付业务需要。长
远而言,雇主应积极培训本地工人,填补有关空缺。为秉持本地工人
优先就业的原则,政府审理个别输入劳工申请时,会考虑雇主就招聘
及培训本地工人所作出的努力。
招聘内地输入劳工的要求
如 拟 聘 用 的 输 入 劳 工 为 内 地 居 民,雇 主 必 须 经 内 地 劳 务 企 业( 下 称“ 劳
务企业”)招聘输入劳工。劳务企业指已获国家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对
香港特区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见国家商务部网页:
https://zsmcorp.mofcom.gov.cn/zsmbgacommon/zsmbga_innerCorp_hk_list
劳务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在香港经营安排内地劳工赴港工作业务的持牌
职业介绍所(如有)的联络资料见劳工处网页: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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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计划申请获得批准后,雇主可安排其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
境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雇主不得将其所获得的输入劳工批准转 给
他人。此外,雇主的优化计划申请即使获得接纳,也不代表入境处承
诺准许个别人士进入香港。入境处处长有权拒绝发出签证/进入许可
予个别劳工。
(a) 雇 主 须 与 输 入 劳 工 签 订“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合 约 期 按 劳 工 处 发 出 的
原 则 性 批 准 通 知 书 所 订 为 限,最 长 为 24 个 月 。雇 主 可 向 入 境 处 查
询及联络组索取适用于根据优化计划而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的雇
员 的 “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表 格 ( LD294) 5。 补 充 劳 工 科 亦 备 有 少 量
“标准雇佣合约”表格供雇主索取。
(b) 雇 主 应 在 原 则 性 批 准 通 知 书 上 所 订 的 限 期 内,安 排 其 每 名 拟 聘 用 的
输 入 劳 工 向 入 境 处 递 交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详 情 请 参 阅 有 关“ 递
交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表 ”的 资 料 )。逾 期 递 交 的 申 请,概 不 受 理 ,
而有关的输入劳工原则性批准亦告无效。如雇主仍打算输入劳工,
须重新向补充劳工科递交申请。
5
劳 工 处 在 2026 年 6 月 16 日 或 以 后 发 出 的 原 则 性 批 准 通 知 书 会 注 明 雇 主 须 采 用 的“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修 订 版 本 , 雇 主 须 使 用 指 定 的 版 本 签 订 “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5
(c) 如 拟 输 入 劳 工 为 内 地 居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