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步要做什么
批出后为劳工申请签证/进入许可,合约与逗留条件在这一步定下来。
官方原文怎么写(逐字引录)
- 雇佣合约以24个月为限, 薪酬不得少于本地工人担任相类职位的每月中位
- 雇佣合约”受聘,并与本地工人同样受香港劳工法例的保障。
- 输入劳工只可在其
- 雇佣合约订明的雇佣期内为其雇主工作,并且只可担任“标准
- 雇佣合约”订明的职位及职务范围。
- 合约期满后,他们必须返回原居地。
- 雇主如违反相关法定条文(包括《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
- 入境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或“标准
- 雇佣合约”的相关规定,劳工处会考虑对雇主施加
- 雇佣合约”所订的月数(以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限)计算。
- 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
- 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付。
- 在任何情况下,
- 雇佣合约”,在上述限期内出席一场简介会。
- 雇佣权益简介会详情,请按[ 此处 ]查看。
- 雇佣合约(适用于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的雇员)(样本) LD 294 (7/2024)版本[橙色纸张] (适用于2026年6月15日或以前获劳工处原则性批准输入劳工的
- 入境事务处递交的
- 签证/进入许可
- 雇佣合约通知书 (适用于“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ESLS-13) ESLS-13 (299 KB)
- 入境事务处 跳至主要内容 我们的服务 打印 主页 我们的服务
- 签证/进入许可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 入境
- 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
- 入境
- 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
- 入境安排。
- 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以处理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
- 入境事务处(下称“
- 入境处”)递交
- 签证/进入许可
- 签证/进入许可
- 入境的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
-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的
- 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 注1: 由2023年9月4日起,“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 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第14(3)条,该计划属输入雇员计划;
- 而根据《
- 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4)(a)(v)条,则属政府输入雇员计划。
-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或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
- 签证/进入许可
这一步涉及的文件(0 份)
这一步没有独立文件,按官方原文指示办理即可。
以上内容摘自政府部门官网,只做分段与标题,未改写官方措辞;以政府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