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6・本站原创
一、征款是什么:官方给出的定义与用途
入境事务处在两份输入劳工指引中都载明,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交雇员再培训征款(下称“征款”),用以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借此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
二、金额怎么算:一笔过、按每名输入劳工、400 元乘合约期月数
官方计算方式为: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按港币 400 元乘以雇佣合约期内的月数计算,并以不超过 24 个月为限。按此公式,合约期 24 个月的输入劳工,征款为 24 乘 400 即 9,600 元(本句为本文按官方公式计算,非官方原文数字);合约期 12 个月者为 4,800 元。
三、什么时候缴:签证获批准之后、入境处发出签证之前
官方指引写明,雇主须在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向入境处缴交征款;而且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四、三个计划同一条规则:行业计划与院舍计划的口径
同一条规则也见于另外两份官方文件:行业输入劳工计划的入境指引载明相同定义、相同的 400 元乘月数与 24 个月上限;社会福利署“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小册子则写明,获准输入护理员的雇主须缴交征款,以供雇员再培训局加强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工人,每名输入护理员的征款必须一笔过缴付,数额按港币四百元乘以标准雇佣合约所订的月数(以不超过 24 个月为限)计算,并须在输入护理员配额申请获批后、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付,在任何情况下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获发还。
五、不得从输入劳工的工资里扣:社署小册子的明文规定
值得雇主注意的是,社署小册子明文规定,雇主不得扣除输入护理员的工资,以支付输入护理员欠下原居地机构或代理人的款项或费用,或支付雇主须缴交的雇员再培训征款。同一段落亦禁止雇主要求输入护理员将工资或合约下的款项交回雇主,或向雇员索取、接受该等回扣。
六、为什么上限是 24 个月:与标准雇佣合约期一致
上限并非独立设定:入境事务处指引载明,雇主须与申请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LD 294),合约期按“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包括其附件)所订为限,最长为 24 个月。征款的乘数(合约期内月数)与合约期上限同为 24 个月,故单一输入劳工的征款上限即为 9,600 元。
七、征款与签证费不是同一笔钱
两者容易混淆。社署小册子另有一段关于费用的规定:在雇佣合约开始及终止或届满时,雇主须支付输入护理员往返本港与原居地的旅费、签证/进入许可费(包括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费用,如适用)。可见旅费与签证费属费用报销性质,而征款是有条例依据、用途指定为本地工人再培训的一笔过款项,两者的缴付对象、时点与用途都不同。
八、法律地位:征款源自《雇员再培训条例》
入境事务处指引的注脚载明,由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起,“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 423 章)第 14(3) 条,该计划属输入雇员计划。这说明征款并非行政收费,而是有条例依据的法定征款。
九、效力边界与阅读提示
本篇所述为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存官方页面与官方小册子快照的内容。三份文件都只写明计算方式与缴付时点,未载征款的收入总额、豁免情形或分期安排;文中 9,600 元与 4,800 元两个数字为本文按官方公式计算的示例,已在文中标明,非官方原文数字。征款的实际金额以入境事务处按个别合约期计算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