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1・本站原创
一、直接答案:本个案有3层后果,同时发生
本个案合共3层后果,三者在同一日发生:刑事判刑、取消资格、遣返。通报原文是“一名二十岁来港就读的内地男子被控一项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罪,今日(十月二十日)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两个月。”这是第1层:刑事责任当日落地。第2层是资格,“入境处重申,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取得来港就读许可或居留身份,将会被依法取消来港就读或居留资格及面对相关刑责,而涉案人士亦会被遣返原居地。”第3层是遣返:涉案人士会被送返原居地。
二、时间线:二○二四年十一月立案,2026年10月判决
整条时间线横跨约2年,起点是二○二四年十一月的联合调查,终点是2026年10月的判决与通报。起点原文是“二○二四年十一月,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与香港警务处就一宗怀疑虚假学历的案件展开联合调查。”调查由入境处与警务处联合进行。通报发布于“2026年10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0分”,即判决当日下午,属执法个案通报,不是政策公布。
三、造假链条:同一份学历,交了2次
同一份虚假学历,被告交了2次:第1次给本地专上学院,第2次给入境处。“调查显示,被告涉嫌向一间本地专上学院提交虚假的海外学院学历证明,以报读该校的高级文凭课程。”这是第1次。第2次是“被告在获得本地专上学院取录后,于来港就读的进入许可申请中,同样向入境处申报该虚假学历,并声明自己曾在该海外学院修读为期三年的文凭课程。”一次交学校、一次交入境处;后者正是决定能否来港就读的进入许可申请。
四、中介口中的“两个月课程”,查到的是一间不存在的学院
中介口中的“两个月课程”,官方查到的1间学院事实上并不存在。“被告在警诫下辩称,透过中介安排,于该海外学院的内地分校遥距修毕一个两个月的课程并取得涉案的虚假学历证明”两个关键词:中介安排、遥距修毕——他从未到该学院上课。转折句是“然而,跟进调查发现该海外学院事实上并不存在。”学院不存在,学历证明就无从核实。
五、法律依据有2条
第1条管申报:“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或安排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同段还有“协助及教唆者同罪。”即代办中介、递表的人也同罪。第2条管取得:“根据《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而不诚实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年。”申报虚假陈述的罚则上限,官方原文写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十四年;该句含本机负面新闻词表内一个二字词,本稿只作概述、未逐字引录。
六、已经入学,不代表安全
通报没有为追究设定1个时间上限,只写“任何人士以非法手段取得”。本案立案在二○二四年十一月、判决在2026年10月,被告当时已在读——时间过去不等于纪录消失。
七、口径与适用范围
本稿只讲1条路径:来港就读进入许可的申报纪律,不是输入劳工计划,也不是新条文——通报明写“根据现行法例”,并把“来港就读许可”与“居留身份”并列。走就业路径的申请人,表格与审批环节不同,个案细节不能直接套用。
八、给准备来港就读的内地人:3个可自己做的动作
第1个是查学院:本案学院“事实上并不存在”,用院校全名找官方网站与本地合作院校公告就能发现落差。第2个是自己对表:交学校与交入境处的必须是同一份可核实文件,不要连副本都没见过。第3个是留纪录:对话、付款、宣传话术全部保存。这3个动作属本稿实务建议,不是官方规定;官方原则见“入境处提醒申请人切勿以身试法,误信可透过任何非法途径或虚假资料获取批准来港就读或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