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2・本站原创
一、直接答案:香港的规管分 2 段,中介与放债人各管一边
香港的规管分2段:前段管职业介绍所不得安排借贷,后段管放债人放贷,违者的后果都落在牌照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不得向求职者提供有关个人贷款资讯,并禁止它们建议、安排、鼓励或强迫求职者向任何香港境内或境外的机构借贷;违者可被撤销或拒绝续发牌照。”
二、适用对象为什么写“求职者”
守则原文用1句话把提供资讯、建议、安排、鼓励或强迫5个动作一并禁止,对象写“求职者”。这3个字很关键:不限国籍、不限工种,内地来港工作者同样在内。
三、违反的后果:牌照
违反守则的后果落在牌照上,即撤销或拒绝续发,属1种经营资格层面的处置。中介若叫你“先借一笔钱交服务费”,那不是行业惯例,而是守则明文禁止的行为。
四、来港前在内地借的钱,香港管不到
来港前在境外办理的借贷,香港的规管管不到,这2段规管的边界写在同一份答复里。“来自香港以外人士,包括外佣等,在来港前的借贷受香港境外当地的政府监管。”中介费、培训费若在内地以贷款形式办妥,香港方面的规管只到“香港的职业介绍所不得安排”。官方另设1条联络通道:“劳工处与主要外佣来源地的驻港总领事馆设有常设联系机制,如发现有境外机构就外佣来港就业的安排有不当行为(如不当迫使外佣借贷),该处会向有关政府反映,并要求作跟进。”
五、二○二六年八月起:低收入人士的无抵押贷款被设限
低收入人士的无抵押个人贷款自二○二六年八月起被设四项限制,另加1条禁止条款。“经过公众咨询,我们已从今年八月开始,为放债人向低收入人士借出的无抵押个人贷款设置限制,包括收入、还款占入息比率、未偿还贷款总额,以及还款期。”四项分别是收入、还款占入息比率、未偿还贷款总额与还款期;禁止条款原文是“我们亦禁止放债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咨询人。”
六、二○二七年六月起:两类放债人必须加入信贷资料平台
二○二七年六月起,2类放债人必须主动加入信贷资料平台,其余放债人亦须定期报送资料。“政府将于二○二七年六月起透过新增放债人牌照条件,规定所有从事无抵押个人贷款业务的放债人,须定期向”下半句是“提供其无抵押个人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贷资料。”必须加入的2类是:“无抵押个人贷款业务总额达5,000万元或以上的放债人,以及无抵押个人贷款业务涉及每月收入低于12,000元的借款人的放债人,必须加入”目的是“以取得借款人的个人信贷资讯,从而加强负担能力的评估。”不遵守的后果同样落在牌照:“若持牌放债人未有遵守这项规定,公司注册处会根据个别情况作出规管行动,包括向牌照法庭申请撤销牌照或拒绝续牌申请等”
七、入境处审签证时会看的一项纪录
入境处审理工作签证时会看前雇主提供的纪录,其中1项是提早终止合约的原因。“外佣前雇主可向入境处提供有关提早终止合约的原因,包括过度借贷,作为入境处日后审理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的考虑因素。”这属入境审批的既有考量,不是新设的申报要求。
八、口径:以查询外佣过度借贷为背景,但守则对求职者一体适用
本稿引用的答复以查询外佣过度借贷为背景,但其中2条对内地来港劳工同样有效:守则对“求职者”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放债人对低收入借款人的限制。官方亦明写“现时未见证据显示加强规管持牌放债人后引致低收入人士(包括外佣)普遍转向非法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