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1・本站原创
直接答案:不行。 在香港,能不能工作不看你想不想干,只看你手上那张签证准不准你工作。持旅游签注过去,就算只是先过去看看、找到雇主再说,在香港这边一落地就已经违法。
很多人把“能进香港”和“能在香港工作”当成一回事,中间差着一道审批。
入境事务处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的新闻公报里,把这条写得没有余地:
> “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
注意“无论受薪与否”这五个字。不是只有拿工资才算工作:帮朋友看一天店、去餐厅试工、在装修单位帮手,只要没经批准,都算在这一条里面。
罚则写在同一段:
> “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如果入境本身就不合法,另有更重的一条:
> “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这一条最高是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份公报还写明,被裁定触犯可判两年以上监禁罪行的人,行政长官可以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他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
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9 日,入境处在全港多区搜查,地点包括餐厅、装修单位及按摩店。公报原文:
> “共拘捕八名怀疑非法劳工、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
当中八名怀疑非法劳工全部是女子,年龄二十五至六十三岁;两名女子手上拿的是“行街纸”——公报写的是“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另外被捕的,是一名六十三岁、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和一名二十六岁的逾期逗留男子。
公报最后一句是:“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被抓的不只是找工作的人,还有请人的一方。
不少内地求职者以为,被查到了是自己倒霉。实际上香港这边把雇用非法劳工当成严重罪行,罚的是雇主,而且罚得比工人重得多。
> “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十年”
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也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 “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
法院的态度也写明了:
> “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那雇主能不能说“我不知道他没有身份”?公报直接堵住这条路——请人之前必须查证件,求职者讲的答案不能当作免责理由:
> “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
换句话说,雇主请你之前查证件,不是走形式;查不实,本身就是一条罪。
香港的输入劳工,路径是雇主先申请、批了之后你才办签证,不是你先过去、再找雇主。
劳工处的“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写得很清楚,申请人资格这一栏写的是雇主:
> “在香港经营业务而确实未能在本港聘得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的雇主。”
批下来之后,你要签的是官方的标准雇佣合约,权益跟本地工人一样:
> “输入劳工必须按照‘标准雇佣合约’受聘,并与本地工人同样受香港劳工法例的保障。”
但这份合约同时把你的范围写死了:
> “输入劳工只可在其雇佣合约订明的雇佣期内为其雇主工作,并且只可担任‘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职位及职务范围。合约期满后,他们必须返回原居地。”
也就是说:合约写什么职位,你就做什么职位;合约到期,就要回内地。中途想换雇主、想兼一份工,都不是自己说了算。
如果是专业人士,走的是另一条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这条没有配额、不限行业:
>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但同样要先把工作谈成:
>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
还有一点容易踩:不能拿着访客身份在香港等审批。入境处写得很直白:
> “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的中国居民,不能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为理由,要求延长在香港特区的逗留期限。”
拿到签证、到了香港,还有一件有期限的事:参加劳工处的雇佣权益简介会。
> “聘用输入勞工的雇主必须给予每名输入勞工有薪假期,让他们在抵港之日起计的八个星期内出席由劳工处举办的雇佣权益简介会。”
八星期,从抵港那天算起,每份标准雇佣合约都要去一次。雇主必须给有薪假让你去——如果雇主办不到,这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误会一:先过去,找到雇主再补办。
不行。工作权利是签证给的,访客身份本身不含工作权利;人在香港用访客身份等审批,入境处也写明不能因此延长逗留期限。
误会二:我有行街纸,可以打工。
不行。行街纸的正式名称是“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名字本身就写着不允许雇佣工作。上月底那批被抓的人里,就有两名女子持这种担保书。
误会三:只是帮朋友的店,不算工作。
公报写的是“无论受薪与否”——收不收钱都一样算。
三份都是官方原文。正文引号内为官方原句,原文为繁体,本文按简体引录,字句未改;引号外的话是本报整理的说明。
本文只转述官方已公布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代表入境处的个案判断。政策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期没有取到具名的独立学者或劳工团体对这一条的具体评论,所以正文不引用任何第三方解读,只有官方原文与本刊自己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