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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合約後,什麼時候才能赴港上班?

無悠香港工作編輯團隊整理 · AI 輔助整理與審核 · 官方資料核實日期:2026-10-19

首次發布:2026-10-19 · 最後實質更新:2026-10-19 · 分類:時間與流程

簽完約仍未可以上班。正確次序是:僱主先取得勞工處的原則性批准,你才在獲批的職位與工資條件下簽訂標準合約;四份合約連同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須在通知書所指明的限期內交到入境處,收齊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獲批後由僱主繳付徵款,簽證才發出。之後還要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港簽注;受僱期按合約訂明的抵港之日或指定日期起算,沒有固定的「簽約後若干日」。 [1] [3] [4] [2]

適用對象與計劃:適用於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受聘為技術員級別或以下職位的內地居民,說明由簽署標準僱傭合約到實際抵港受僱的時序;不適用於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行業計劃、護士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專才。

時序由原則性批准開始,不是由簽約開始

僱主須先向勞工處申請原則性批准,取得批准後,才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所指明的限期內,安排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換句話說,你手上有合約,只代表有人願意聘用;能不能來港工作,取決於僱主那一邊的批准與遞表是否在限期內完成。 [1]

如果過了限期,後果是明確的: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有關的原則性批准亦告無效,如仍打算輸入勞工,須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所以簽約當日就應該問清楚通知書的限期,以及由誰負責遞表。 [2]

受僱期的起算點寫在合約裡:標準合約讓雙方填寫由僱員抵達香港之日或指定日期起計,月數必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這也解釋了「簽約日」與「上班日」可以相隔一段時間,合約期不會因此縮短。 [4]

簽證階段:六星期、徵款、電子簽證

入境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未收齊文件及資料,入境處不會開始處理,因此補交文件會直接推後整個時間表。除非有特別需要,官方亦明確表示申請人切勿查詢申請進展,以免延誤處理。 [1]

申請獲批准後,僱主仍要先繳徵款: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數額為四百元乘以標準合約所訂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並在入境處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這一步未完成,簽證不會發出。 [1]

繳費與領證已電子化:申請結果通知書上附有付款網頁連結,可用信用卡、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繳付,付款成功後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亦可選擇親身到入境處辦事處繳費。 [1]

拿到電子簽證之後:通行證、簽注、入境

內地居民獲批後會獲發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但仍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入境辦理手續時,須一併出示通行證及儲存在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 A4 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經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二維碼。 [1]

逗留期限一般為二十四個月或整段僱傭合約期,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如你的旅行證件有效期較合約期短,入境時會按旅行證件有效期獲准較短的逗留期限;在延長旅行證件有效期並獲僱主確認繼續聘用後,須於獲准逗留期限內向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完成現有合約的剩餘期間。 [1]

入境之後,工作範圍是鎖定的:你必須按標準合約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在指定工作地點擔任指定職位,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 [1]

抵港後八星期內:一定要出席簡介會

標準合約規定,僱主須給予每名輸入勞工有薪假期,讓他們在抵港之日起計的八個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每名輸入勞工(包括新聘及續約)必須就每份簽訂的標準合約出席一場。這是合約義務,不是可有可無的講座。 [3]

由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所有輸入勞工必須攜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標準僱傭合約之正本,方可出席簡介會。名額先到先得,如個別場次額滿,僱主須主動再次遞交報名表格,安排出席另一場。 [3]

如果僱主沒有在限期內安排出席,勞工處會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並由書面通知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拒絕審理該僱主根據計劃輸入勞工的申請。換言之,這一場簡介會拖延,受影響的不只是你一個人。 [3]

未上班就被終止,或想續約

合約屆滿前,僱主或輸入勞工均可終止合約,但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對方,或支付代通知金;合約訂明任何一方均可給予不少於七日的書面通知,或支付按《僱傭條例》計算的代通知金。 [1] [4]

終止之後的逗留安排很緊:合約如給提前終止,輸入勞工只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至合約終止後兩個星期或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之後須返回原居地。如訂立新的僱傭合約,須重新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1]

想續約亦不能「自動延續」:僱主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如約滿後仍需聘用,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勞工處的常見問題建議在合約期滿前約八至九個月遞交續約申請,並註明每宗續約申請須符合現行規定,按個別情況考慮而非必然獲批。 [2]

常見誤解

誤解一:簽完約就可以訂機票、通知家人下週上班。實際上在簽證/進入許可發出、通行證及簽注辦妥之前,你仍未具備以輸入勞工身分入境受僱的條件;六星期只是入境處收齊文件後的處理時間說明。 [1]

誤解二:審批時間由遞表當日起計。官方寫法是「收齊所需文件後」才開始計算,文件不齊不會開始處理,所以補交資料會令實際等待遠超六星期。 [1]

誤解三:先以其他身分來港等開工。簽證/進入許可是按標準合約、指定僱主及職位簽發;未獲簽證前,你並不具備以輸入勞工身分受僱的條件,先入境等消息不會改變這個前提。 [1]

辦理前核對清單

官方依據(逐字引文)

  1.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入境事務處(部門:入境事務處;官方網址: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imported_worker.html;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HTTP 200)
    入境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
  2.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見問題與答案(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QnA(Chi).pdf;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HTTP 200)
    應在其僱傭合約期滿前約八至九個月
  3. 勞工處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簡介會(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news/Briefing_for_Imported_Workers.htm;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5+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5+08:00;HTTP 200)
    所有輸入勞工必須攜同身份證明文件及標準僱傭合約之正本
  4. 標準僱傭合約 LD 294(8/2026 版本)(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SEC(8_2026)(Chi).pdf;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9+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9+08:00;HTTP 200)
    二、僱員由僱主聘用為,由僱員抵達香港之日

本文為資訊整理,不代表政府審批或個案法律意見;申請條件以相關部門現行公布及個案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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