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到香港就被辭退,通常是哪幾類原因?
無悠香港工作編輯團隊整理 · AI 輔助整理與審核 · 官方資料核實日期:2026-10-19
首次發布:2026-10-19 · 最後實質更新:2026-10-19 · 分類:續約與其他
先分清四類:合約期滿、按合約通知期終止、因健康理由終止,以及《僱傭條例》准許下的即時終止;四者的通知與費用責任不同。無論哪一類,輸入勞工都不可轉換僱主,合約提前終止後只可留港至終止後兩星期或逗留期限屆滿(以較短者為準),然後須返回原居地。 [3] [1] [2] [4]
適用對象與計劃:適用於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在合約期內被終止僱傭的輸入勞工,說明合約上的終止類型與即時後果;不適用於專才、院舍護理員特別計劃及其他行業計劃,亦不構成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
第一類:合約期滿,其實不算「被辭退」
很多所謂「剛到港就被辭退」,實際上是合約期本身很短或已到期。計劃規定,輸入勞工只可在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為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這不是紀律處分,而是合約自然結束。 [3]
期滿後能否再做,取決於僱主是否重新申請: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如約滿後仍需聘用,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勞工處建議在合約期滿前約八至九個月遞交續約申請,且每宗續約按個別情況考慮而非必然獲批。 [3] [4]
第二類:按合約通知期終止
若對方只叫你「明天不用來」,卻沒有通知、沒有代通知金,已不符合合約條文。 [2]
終止亦牽涉向政府通報: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前七天內,把「終止合約通知書」(ESLS-13)副本分別送交勞工處補充勞工科及入境處輸入勞工組;若事前並無通知而終止合約,則須在終止合約後一個工作天內送交。通知書須列明你的中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合約終止日期及兩邊的檔案編號。 [1]
終止時仍有錢要收:工資及與合約有關的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工資和超時工資),須在合約屆滿或終止後的七天內支付;返程旅費由僱主負責。這兩項常被「你自己走,機票自付」的說法帶過,但與合約條文不符。 [2]
第三類:因健康理由終止
標準合約有一條專門處理健康情況:如註冊醫生證明僱員不適宜繼續受僱,除相關條例另有規定外,僱主可終止僱用僱員,並須立即採取行動,將僱員遣返原居地,而僱員無須為此支付任何費用。這一類終止的費用責任寫得很清楚,不在勞工身上。 [2]
相關的前置程序是體格檢驗:簽訂合約前,僱員須接受體格檢驗,以確定是否適宜從事合約指定的工作,檢驗費用須由僱主支付,醫生證明書須交僱主審閱。若體檢在港後才做,或費用被要求自付,都值得先問清楚依據。 [2]
第四類:《僱傭條例》准許下的即時終止
合約同時訂明,在《僱傭條例》所准許的情況下,本僱傭合約任何一方均可毋須給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這是「即時解僱」的合約依據,但界線由《僱傭條例》界定,不是由僱主一句「你不適合」決定。 [2]
要留意本文的舉證範圍:本輪抓取的官方頁面只說明即時終止須符合《僱傭條例》准許的情況,並未逐項列出全部法定情形。遇到這一類爭議,應以《僱傭條例》原文及勞工處的指引為準,必要時尋求勞工處或法律意見,不要單憑對方引述的條文號碼判斷。 [2] [1]
即時後果:逗留、返程、錢
最關鍵的是逗留期限:合約如給提前終止,輸入勞工只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至合約終止後兩個星期或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之後須返回原居地。這兩星期並不是留港轉職的期限。 [1]
原因在於簽證條件:你必須按標準合約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在指定工作地點擔任指定職位,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如訂立新的僱傭合約,須重新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以「留港轉工」在制度上並不成立。 [1]
錢方面亦要分清:徵款是僱主的法定繳付責任,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標準合約亦規定,僱主除按合約或《僱傭條例》規定外不得扣除工資。若有人以「公司要蝕徵款」為由從你的工資或離職結算中扣除,宜要求對方書面說明扣款依據。 [1] [2]
至於空缺,制度上的安排是替補:合資格僱主在遞交「終止合約通知書」後,會獲發申請替補輸入勞工通知書,並須在通知書所指限期內安排擬聘用的輸入勞工遞交簽證申請。這是僱主補人的通道,不是現職勞工留港轉職的通道。 [1]
常見誤解
誤解一:被辭退後可以留在香港找新僱主。實際上不可轉換僱主,提前終止後只可留至終止後兩星期或逗留期限屆滿,以較短者為準;新合約要重新申請簽證。 [1]
誤解二:試用期內可以即時走,不用通知。合約的通知條款適用於合約屆滿前的終止,通知期不少於七日或支付代通知金;何時可以毋須通知,須回到《僱傭條例》准許的情況。 [2]
誤解三:公司不通知政府也不影響我。ESLS-13 由僱主送交勞工處及入境處,你不會自動收到副本;宜自行保留合約、終止通知及糧單副本,以便日後核對逗留期限。 [1]
誤解四:做滿幾年就可以申請居留權。根據《入境條例》,輸入勞工在計劃下受僱而留在香港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任何人都不會憑藉以輸入勞工身份在港逗留而取得香港居留權。 [1]
辦理前核對清單
- 先確認終止屬於哪一類:期滿、通知期終止、健康理由,還是即時終止
- 核對書面通知日期與不少於七日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計算
- 要求僱主在終止日期前七天內遞交 ESLS-13,並自行保留副本
- 結算至終止日的工資、超時工資及返程旅費是否在七天內支付
- 確認逗留期限只到終止後兩星期或原逗留期限屆滿,並安排返程
- 如涉即時終止爭議,取《僱傭條例》原文及勞工處指引,勿只聽口頭解釋
官方依據(逐字引文)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入境事務處(部門:入境事務處;官方網址: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imported_worker.html;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HTTP 200)
只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至合約終止後兩個星期或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為止
- 標準僱傭合約 LD 294(8/2026 版本)(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SEC(8_2026)(Chi).pdf;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9+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9+08:00;HTTP 200)
如註冊醫生證明僱員不適宜繼續受僱
- 勞工處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3+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3+08:00;HTTP 200)
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見問題與答案(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QnA(Chi).pdf;抓取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19T10:50:07+08:00;HTTP 200)
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本文為資訊整理,不代表政府審批或個案法律意見;申請條件以相關部門現行公布及個案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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