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類收錄「續約與其他」相關的香港工作問答,逐題附官方來源與核實日期。
官方資格準則沒有把粵語或任何語言考試列為條件:入境處要求的是具備適合該職位的資歷及經驗、工資不低於相關職位每月工資中位數、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申請人及僱主沒有不良記錄等;「常見職位表」的入職條件寫的是學歷與年資。但語言要求會出現在個別職位的招聘條件與職務範圍內,能否上工仍要視乎崗位。
主要有三類:個人因素(刑事記錄或不良記錄、虛假陳述、逾期逗留或非法工作、旅行證件有效期不足、部分國籍不適用)、僱主因素(違反計劃規定被行政制裁,已獲批准的配額可被撤銷、申請被中止)、制度限制(不可帶受養人、不可轉僱主/職位/地點、約滿須返原居地、不取得居留權)。本文不保證任何申請結果。
內地居民來港工作,先要分清兩條路: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做技術員級別或以下職位,由僱主申請、合約以24個月為限、不可帶受養人;或經「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以專業人士身分受聘,通常要求具備學士學位、首次入境一般可獲36個月。「一般就業政策」明文不適用於內地的中國居民;兩條路都不保證獲批,也不保證續約。
先分清四類:合約期滿、按合約通知期終止、因健康理由終止,以及《僱傭條例》准許下的即時終止;四者的通知與費用責任不同。無論哪一類,輸入勞工都不可轉換僱主,合約提前終止後只可留港至終止後兩星期或逗留期限屆滿(以較短者為準),然後須返回原居地。
香港法例沒有「雙休」這回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最低保障是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而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定;每周是否放兩天,要看合約怎樣填每周工作日數。加班費方面,超時工資不是由《僱傭條例》訂出通用費率,而是由你的標準僱傭合約訂明比率,且不得少於每小時工資率的百分之一百。
滿半年仍未滿一年,這一刻你已享的是每七天不少於一天休息日,以及全部法定假日;但假日要有薪酬,須在緊接該假日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有薪年假則要受僱滿十二個月才開始有,所以半年時仍未進入年假;病假津貼另需按規定累積病假並符合簽發證明的條件。
要分兩條線。普通生病走《僱傭條例》的疾病津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病假連續四天或以上、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並有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的證明,津貼為病假首天前十二個月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工傷走《僱員補償條例》:不論過失,要立即通知僱主並盡快就醫,僱主須在十四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病假期間按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支付按期付款。已可獲工傷補償者,不可同時領疾病津貼。
續約不是自動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僱主如仍須用人,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申請,取得新的原則性批准後,再在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為勞工遞交簽證申請;合約期滿後勞工須返回原居地,訂立新合約亦要重新申請簽證。運輸業(公共小巴/客車)的配額續期,須在配額有效期屆滿前五個月提出。
不需要為了辦續約而先離港。香港這邊的續約屬重新申請,不是延長逗留:僱主先重新向勞工處申請並取得原則性批准,再在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為你遞交新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真正要留神的是時間——舊合約屆滿或終止後你須返回原居地,合約提前終止只可留至終止後兩星期,內地通行證及赴港簽注也要預留辦理時間。
沒有一條「續到第幾次就要停」的公開規定,但每次續期都是重新申請、逐次審批,不是自動延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輸入勞工,每份合約以24個月為限、批准不可自動續期、約滿須返原居地;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專才,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延期,符合條件可按頂尖人才類別審批。續得再多次,也不等於取得居留權。
可以申請,但不是自動附帶:配偶(包括締結當地法律承認的伴侶關係)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受養人來港,你要證明有能力提供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居所;受養人一般可在港就業及就讀而不受限制。
專才要兩個前提同時成立:有本地僱主聘用並代為申請,申請人亦須具備良好教育背景(通常為有關範疇學士學位,特殊情況可用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能力替代)。高才通看收入或合資格大學學位,優才看計分門檻,畢業生安排看在港全日制經本地評審學歷,其餘計劃另有工種、年齡、配額或學年限制。年期由12個月至8年不等,不能互相推算,亦不保證獲批。
可以返內地,但要把兩件事分開:續約是重新申請,不是把舊簽證自動延長;而護照期短於合約期、要補足逗留期限的申請,入境處要求遞交時申請人身在香港,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亦必須身在香港。舊合約一旦屆滿或終止,你須返回原居地;提前終止只可留至終止後兩星期。回港本身不需回港簽證,前提是取得香港居民身分的情況未變、仍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是否獲批仍由入境處按個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