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工作滿半年,有哪些休假要了解?
無悠香港工作編輯團隊整理 · AI 輔助整理與審核 · 官方資料核實日期:2026-10-22
首次發布:2026-10-22 · 最後實質更新:2026-10-22 · 分類:續約與其他
滿半年仍未滿一年,這一刻你已享的是每七天不少於一天休息日,以及全部法定假日;但假日要有薪酬,須在緊接該假日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有薪年假則要受僱滿十二個月才開始有,所以半年時仍未進入年假;病假津貼另需按規定累積病假並符合簽發證明的條件。 [1] [3] [2]
適用對象與計劃: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包括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的輸入勞工;受僱不足三個月的期間、以及非連續性合約的散工,部分權益的門檻不同。年假日數以受僱年資計算,本文說明年資階梯與首兩年的實際情況。
半年這條線:已經有的與還沒有的
休息日不設額外年資要求: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關鍵在於已符合「連續性合約受僱」這個身分,而不是做了多少年。標準合約第九條亦以此為底,寫明僱員應享有法定假期,並每七天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 [1] [3]
法定假日同樣沒有年資門檻: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條例所列的法定假日。但「有假放」與「有錢收」是兩個問題:假日薪酬要求在緊接該假日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所以第一個月、第二個月放的假,未必有薪。 [1]
年假是另一條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十二個月,才開始享有有薪年假。換句話說,你在工作滿一年後才開始有年假,滿半年時嚴格來說仍未「賺到」年假,只是休息日與法定假日照放。 [1]
法定假日:現時十五天,還會增加
按現行安排,二○二六年的法定假日共十五天,包括一月一日、農曆年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復活節星期一(由二○二六年起新增)、勞動節、佛誕、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中秋節翌日、國慶日、重陽節、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以及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1]
數目還會逐步增加:二○二八年起加入耶穌受難節,總數十六天;二○三○年起加入耶穌受難節翌日,總數十七天。勞工處《輸入勞工須知》亦提示法定假日會逐步增加至十七天,所以不要把入職當年的日數當成長期不變。 [1] [2]
假日薪酬的計算,是按該假日前十二個月內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受僱不足十二個月,則以較短期間計算。若僱主要求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法定假日前六十天內或之後六十天內安排另定假日,並最少在四十八小時前通知。 [1]
有薪年假:滿十二個月才有,七天起
年假日數按受僱年資遞增:第一年七天、第二年七天、第三年八天,之後逐年增加,第九年或以上為十四天。第一及第二年的服務期,標準合約亦只承諾每服務滿十二個月可享有最少七天有薪年假,與條例一致。 [1] [3]
放取安排上,年假日期由僱主在徵詢僱員後指定,並須至少在假期開始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年假日數不超過十天時,可將不多於三天分開發放,餘下連續發放。若年假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視作年假,僱主要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1]
萬一在首個假期年未做滿十二個月就離職,也有按比例安排: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三個月但不足十二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這是離職結算,不是可以預先放取的假期。 [1]
病假與疾病津貼不是自動有
疾病津貼要符合幾個條件:已按《僱傭條例》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獲得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批連續四天或以上的病假、並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符合後,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病假首天前十二個月內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並於正常發薪日支付。 [2]
另外,標準合約要求僱主在受僱期內為你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住院及牙科急診費用;因工受傷則按《僱員補償條例》處理。這些與疾病津貼是不同層次的保障,不能互相替代,也不應被理解為「有病假就一定有津貼」。 [3]
續約時另有七日額外假期
如果你打算續約,合約第三條有一項容易漏看的安排:在延長受僱期開始前,僱主須支付費用讓僱員返回原居地,以享用不少於七日的有薪或無薪假期,而這假期是僱員根據本僱傭合約所應享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年假外,另外應享有的假期。換句話說,它是額外加在你原有假期之上的。 [3]
要留意,續約不是自動的:僱主須事先再獲勞工處批准輸入勞工,雙方亦須簽訂新的標準僱傭合約。所以「續約前的七日假」應與新合約的簽訂時間一併規劃,而不是單方面安排。 [3]
四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以為做滿半年就有年假。年假的起點是連續受僱滿十二個月,半年不在這條線上。 [1]
誤解二:以為所有假期都有薪。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由雙方協定;法定假日薪酬要受僱滿三個月;年假則要滿十二個月。三個門檻不同。 [1]
誤解三:以為可以用錢買起法定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年假亦只有超逾十天的部分,才可由僱員選擇接受款項代替。 [1]
誤解四:以為放不完的假一定可以換錢。法定假日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即所謂「買假」;有薪年假亦只有超逾十天的部分,才可由僱員選擇接受款項代替。其餘年假應在受僱滿十二個月後的一年內放取;如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計算時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換言之,在職期間不是隨時可以把假「套現」。 [1]
辦理前核對清單
- 確認自己的入職日與「連續受僱滿三個月/滿十二個月」的實際日期
- 核對公司發出的法定假日安排,並確認假日薪酬是否已在發薪日支付
- 在合約第九條與公司年假政策之間核對首兩年的年假日數(最少七天)
- 保留醫生證明書正本或副本,記錄病假日子以核對疾病津貼
- 如計劃續約,預早與僱主確認第三條的七日額外假期與新合約簽訂時間
- 離職前自行按比例計算未放取年假,核對結算金額
官方依據(逐字引文)
- 勞工處 -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抓取時間:2026-10-22T10:51:48+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2T10:51:48+08:00;HTTP 200)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 勞工處 - 輸入勞工須知(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What%20an%20imported%20worker%20should%20kno;抓取時間:2026-10-22T10:51:49+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2T10:51:49+08:00;HTTP 200)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並須於正常發薪日支付。
- 勞工處 - 標準僱傭合約(LD 294 8/2026 版)(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SEC(8_2026)(Chi).pdf;抓取時間:2026-10-22T10:50:10+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2T10:50:10+08:00;HTTP 200)
而這假期是僱員根據本僱傭合約所應享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年假外,另外應享有的假期。
本文為資訊整理,不代表政府審批或個案法律意見;申請條件以相關部門現行公布及個案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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