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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就業要付哪些費用?哪些由僱主承擔、哪些由申請人付?

無悠香港工作編輯團隊整理 · AI 輔助整理與審核 · 官方資料核實日期:2026-10-29

首次發布:2026-10-17 · 最後實質更新:2026-10-29 · 分類:費用

按現行官方文件,錢要分三類看。第一類是政策費用:僱員再培訓徵款由僱主一筆過繳付,按400元乘「標準僱傭合約」月數計算(以24個月為限),在簽證/進入許可發出前繳交,任何情況不獲發還。第二類是簽證/進入許可費(金額按收費表及繳費通知)、之後的延期費用、往返旅費與體檢費,負擔方都是僱主:「標準僱傭合約」第十七條訂明僱主須支付或向僱員付還這些費用,《輸入勞工須知》與計劃小冊子寫法一致,所以「簽證費一定由申請人自付」是誤解。第三類是住宿費,只在僱主提供居所時從工資扣除,最新版本合約 LD 294 (8/2026) 的上限為實際住宿成本、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與該工資期實際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三者中較低者。至於中介,香港持牌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佣金有法定上限,不得超過第一個月工資的10%;政府收費表與計劃文件也沒有「名額費」或「保證獲批費」的名目。 [1] [2] [3] [4] [5] [6] [7] [8]

適用對象與計劃:適用於「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的費用結構,說明各筆款項的負擔方、計算方法與繳付時點,僱主提供居所時可扣減的住宿費上限,以及香港持牌職業介紹所的佣金法定上限與內地勞務企業收費的核對重點;不適用於「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等專才計劃的申請費安排。

誰負擔、誰去繳:三類錢先分開

第一類是僱員再培訓徵款。勞工處規定,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就每名輸入勞工一筆過繳付徵款,數額按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月數計算,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款項供僱員再培訓局用以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是政策成本,不是手續費。 [1]

第二類是簽證/進入許可費及相關開支。入境處網頁說明的是繳費手續:申請獲批後,申請結果通知書附有付款連結,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亦可。手續上「誰去繳」與法律上「誰負擔」是兩件事——「標準僱傭合約」第十七條訂明,僱主須支付或向僱員付還與本僱傭合約有關的進入許可/簽證費用及之後的延期費用;《輸入勞工須知》第6節亦把來港及離港旅費、申請入境簽證和其後申請延期居留的費用及體檢費列為僱主須負責的項目。 [2] [5] [6]

第三類是住宿費,它不是額外繳一筆錢,而是僱主提供居所時從工資扣除的款項:扣除額受所簽「標準僱傭合約」版本對應的上限限制,詳見下文住宿一節。 [3]

徵款:何時交、為什麼不退

徵款須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後、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也不會因合約提早終止而按比例退還。官方答問寫得清楚:僱用每一名輸入勞工所須繳付的徵款,為港幣400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月數(以不超過24個月為限)計算。 [3] [1]

繳付責任在僱主,也不能轉嫁到工資。《輸入勞工須知》列明,僱主須按《僱員再培訓條例》的規定繳付徵款,不得以此為理由從工資中扣除任何款項;同一份文件亦寫明,僱主不得從你的工資扣除款項,以支付任何由你的原居地有關當局及代理機構所徵收的款項或費用。換言之,內地一端的收費不能靠扣薪解決,簽約前要書面寫清由誰付、付多少。 [6]

簽證費與旅費:金額按收費表,負擔方是僱主

入境處收費表把普通簽證分為「指明計劃」與「其他」:屬指明計劃而相關期間超過180日為1,300元,不超過180日為600元,其他為330元;另有指明計劃申請的申請費600元。表內註明,這些是根據《入境規例》所訂定的應繳費用。 [4]

註1列明「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一般就業政策」等計劃屬「指明計劃」,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不在該名單內;按表列結構,輸入勞工個案對應「其他」一欄,最終金額以入境處發出的繳費通知為準。負擔方則是另一回事:計劃小冊子列明,合約開始及終止或屆滿時,僱主須支付往返本港與原居地的旅費、簽證/進入許可費(包括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費用,如適用)及檢查身體費用。 [4] [7]

住宿費:從工資扣除,上限看合約版本

一般而言,僱主須為輸入勞工提供符合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標準的居所,並須在任何時間均維持有關標準;如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可選擇在香港提供住宿、在內地提供住宿,或讓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由僱主安排的居所(無論在香港或內地)均須符合合約所訂標準。 [3]

僱主可從應支付給輸入勞工的工資中,扣除勞工佔用僱主提供居所期間的住宿費。如雙方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屬最新版本 LD 294 (8/2026)(綠色),該住宿費等於(1)實際住宿成本、(2)「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或(3)相應工資期須支付輸入勞工的實際款項的百分之二十,以較低者為準。 [3]

上限按合約版本分檔:LD 294 (7/2024)(橙色)為實際住宿成本,或按合約應支付工資(不包括超時工資)的百分之十,兩者以較低者為準;LD 294 (6/2026)(粉紅色)的百分比為百分之二十。版本不是由僱主自選——勞工處在2026年6月16日或以後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會註明僱主須採用的修訂版本,僱主須使用指定版本簽約;住宿費上限一律按所簽合約版本對照勞工處最新答問,不以簽約日期推算。另要留意兩份官方文件的寫法不完全一致:《輸入勞工須知》就佔用居所寫「扣除額不得超過工資(不包括超時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並在註腳按 2026 年 6 月 16 日之前/之後分百分之十與百分之二十;答問 8.1 則以合約版本分檔,並把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與該工資期實際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列為另外兩項上限。簽約時應以通知書指定的合約版本,對照答問 8.1 逐項計算,不要只憑單一百分比推算。如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上述要求及扣減薪金安排則不適用。 [3] [6]

中介與勞務企業:持牌介紹所佣金有法定上限

內地居民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申請必須經由其準僱主向入境處遞交,由內地的中國居民直接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僱主亦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該企業須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2]

收費要分兩層看。香港一層:附屬於《僱傭條例》的《職業介紹所規例》訂明,「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違反法例規定的介紹所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勞工處亦公布「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簽約前應核對對方是否在名單上。內地一層:官方文件規定僱主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並須提交「聲明及授權書」(ESLS-11)與「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ESLS-12);《輸入勞工須知》同時訂明,「僱主不得從你的工資扣除款項,以支付任何由你的原居地有關當局及代理機構所徵收的款項或費用」。換言之,內地一端若提出先扣薪、後付款的做法,與官方文件相衝;簽約前應要求書面列明收費項目、金額與退款條件,並保留單據。 [8] [1] [3] [6]

常見誤解

誤解一:簽證費一定由申請人自付——合約訂明僱主須支付或付還簽證及延期費用,手續上可代繳,但負擔方是僱主。誤解二:徵款會從工資分期扣除——實際是僱主一筆過繳付、簽證發出前繳清、不獲發還。誤解三:付了錢就等於獲批——費用與審批是兩回事,入境處處長仍可拒絕個別申請。誤解四:所有簽證同一個價——收費表按指明計劃與其他情況分開處理。誤解五:中介收費沒有上限——香港持牌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法定上限是第一個月工資的10%,違反規例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原居地當局及代理機構徵收的款項或費用,也不得從工資扣除。誤解六:住宿費可以隨意扣——扣除額受合約版本對應的上限限制。 [5] [1] [2] [4] [3] [8]

辦理前核對清單

官方依據(逐字引文)

  1. 勞工處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05+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05+08:00;HTTP 200)
    數額則按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
  2.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 入境事務處(部門:入境事務處;官方網址: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imported_worker.html;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09+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09+08:00;HTTP 200)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
  3.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見問題與答案(勞工處)(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QnA(Chi).pdf;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09+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09+08:00;HTTP 200)
    該住宿費等於(1)實際住宿成本、(2)「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或(3)相應工資期須支付輸入勞工的實際款項的百分之二十,以較低者為準
  4. 收費表 | 入境事務處(部門:入境事務處;官方網址: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fee-tables/;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09+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09+08:00;HTTP 200)
    如相關期間超過180日$1,300
  5. 「標準僱傭合約」(LD 294 (8/2026),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適用)(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SEC(8_2026)(Chi).pdf;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11+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11+08:00;HTTP 200)
    僱主亦須支付或向僱員付還與本僱傭合約有關的進入許可/簽證費用及之後的延期費用。
  6. 輸入勞工須知(勞工處)(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What%20an%20imported%20worker%20should%20kno;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13+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13+08:00;HTTP 200)
    僱主須負責你爲履行合約來港及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時離港的旅費,以及你申請入境簽證和其後申請延期居留的費用及體檢費。
  7. 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勞工(勞工處小冊子)(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Pamphlet(Chi).pdf;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25+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25+08:00;HTTP 200)
    在僱傭合約開始及終止或屆滿時,僱主須支付輸入勞工往返本港與原居地的旅費、簽證/進入許可費(包括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費用,如適用)及檢查身體費用。
  8. 勞工處 -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2.htm;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13+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13+08:00;HTTP 200)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本文為資訊整理,不代表政府審批或個案法律意見;申請條件以相關部門現行公布及個案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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