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就业要付哪些费用?哪些由雇主承担、哪些由申请人付?
无悠香港工作编辑团队整理 · AI 辅助整理与审核 · 官方资料核实日期:2026-10-29
首次发布:2026-10-17 · 最后实质更新:2026-10-29 · 分类:费用
按现行官方文件,钱要分三类看。第一类是政策费用:雇员再培训征款由雇主一笔过缴付,按400元乘“标准雇佣合约”月数计算(以24个月为限),在签证/进入许可发出前缴交,任何情况不获发还。第二类是签证/进入许可费(金额按收费表及缴费通知)、之后的延期费用、往返旅费与体检费,负担方都是雇主:“标准雇佣合约”第十七条订明雇主须支付或向雇员付还这些费用,《输入劳工须知》与计划小册子写法一致,所以“签证费一定由申请人自付”是误解。第三类是住宿费,只在雇主提供居所时从工资扣除,最新版本合约 LD 294 (8/2026) 的上限为实际住宿成本、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与该工资期实际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三者中较低者。至于中介,香港持牌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佣金有法定上限,不得超过第一个月工资的10%;政府收费表与计划文件也没有“名额费”或“保证获批费”的名目。 [1] [2] [3] [4] [5] [6] [7] [8]
适用对象与计划:适用于“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下的费用结构,说明各笔款项的负担方、计算方法与缴付时点,雇主提供居所时可扣减的住宿费上限,以及香港持牌职业介绍所的佣金法定上限与内地劳务企业收费的核对重点;不适用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等专才计划的申请费安排。
谁负担、谁去缴:三类钱先分开
第一类是雇员再培训征款。劳工处规定,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征款,数额按四百元乘以“标准雇佣合约”所订月数计算,以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限;款项供雇员再培训局用以加强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工人,是政策成本,不是手续费。 [1]
第二类是签证/进入许可费及相关开支。入境处网页说明的是缴费手续:申请获批后,申请结果通知书附有付款连结,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亦可。手续上“谁去缴”与法律上“谁负担”是两件事——“标准雇佣合约”第十七条订明,雇主须支付或向雇员付还与本雇佣合约有关的进入许可/签证费用及之后的延期费用;《输入劳工须知》第6节亦把来港及离港旅费、申请入境签证和其后申请延期居留的费用及体检费列为雇主须负责的项目。 [2] [5] [6]
第三类是住宿费,它不是额外缴一笔钱,而是雇主提供居所时从工资扣除的款项:扣除额受所签“标准雇佣合约”版本对应的上限限制,详见下文住宿一节。 [3]
征款:何时交、为什么不退
征款须在输入劳工申请获批后、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付;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也不会因合约提早终止而按比例退还。官方答问写得清楚:雇用每一名输入劳工所须缴付的征款,为港币400元乘以标准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月数(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计算。 [3] [1]
缴付责任在雇主,也不能转嫁到工资。《输入劳工须知》列明,雇主须按《雇员再培训条例》的规定缴付征款,不得以此为理由从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同一份文件亦写明,雇主不得从你的工资扣除款项,以支付任何由你的原居地有关当局及代理机构所征收的款项或费用。换言之,内地一端的收费不能靠扣薪解决,签约前要书面写清由谁付、付多少。 [6]
签证费与旅费:金额按收费表,负担方是雇主
入境处收费表把普通签证分为“指明计划”与“其他”:属指明计划而相关期间超过180日为1,300元,不超过180日为600元,其他为330元;另有指明计划申请的申请费600元。表内注明,这些是根据《入境规例》所订定的应缴费用。 [4]
注1列明“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一般就业政策”等计划属“指明计划”,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不在该名单内;按表列结构,输入劳工个案对应“其他”一栏,最终金额以入境处发出的缴费通知为准。负担方则是另一回事:计划小册子列明,合约开始及终止或届满时,雇主须支付往返本港与原居地的旅费、签证/进入许可费(包括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费用,如适用)及检查身体费用。 [4] [7]
住宿费:从工资扣除,上限看合约版本
一般而言,雇主须为输入劳工提供符合标准雇佣合约所订标准的居所,并须在任何时间均维持有关标准;如输入劳工为内地居民,雇主可选择在香港提供住宿、在内地提供住宿,或让劳工在其内地住所居住,由雇主安排的居所(无论在香港或内地)均须符合合约所订标准。 [3]
雇主可从应支付给输入劳工的工资中,扣除劳工占用雇主提供居所期间的住宿费。如双方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属最新版本 LD 294 (8/2026)(绿色),该住宿费等于(1)实际住宿成本、(2)“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或(3)相应工资期须支付输入劳工的实际款项的百分之二十,以较低者为准。 [3]
上限按合约版本分档:LD 294 (7/2024)(橙色)为实际住宿成本,或按合约应支付工资(不包括超时工资)的百分之十,两者以较低者为准;LD 294 (6/2026)(粉红色)的百分比为百分之二十。版本不是由雇主自选——劳工处在2026年6月16日或以后发出的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会注明雇主须采用的修订版本,雇主须使用指定版本签约;住宿费上限一律按所签合约版本对照劳工处最新答问,不以签约日期推算。另要留意两份官方文件的写法不完全一致:《输入劳工须知》就占用居所写“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不包括超时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在注脚按 2026 年 6 月 16 日之前/之后分百分之十与百分之二十;答问 8.1 则以合约版本分档,并把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与该工资期实际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列为另外两项上限。签约时应以通知书指定的合约版本,对照答问 8.1 逐项计算,不要只凭单一百分比推算。如输入劳工在其内地住所居住,上述要求及扣减薪金安排则不适用。 [3] [6]
中介与劳务企业:持牌介绍所佣金有法定上限
内地居民经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申请必须经由其准雇主向入境处递交,由内地的中国居民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雇主亦必须经内地劳务企业招聘,该企业须已获国家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对香港特区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
收费要分两层看。香港一层: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订明,“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违反法例规定的介绍所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劳工处亦公布“劳务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在香港经营安排内地劳工赴港工作业务的持牌职业介绍所名单”,签约前应核对对方是否在名单上。内地一层:官方文件规定雇主必须经内地劳务企业招聘,并须提交“声明及授权书”(ESLS-11)与“内地输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共同声明书”(ESLS-12);《输入劳工须知》同时订明,“雇主不得从你的工资扣除款项,以支付任何由你的原居地有关当局及代理机构所征收的款项或费用”。换言之,内地一端若提出先扣薪、后付款的做法,与官方文件相冲;签约前应要求书面列明收费项目、金额与退款条件,并保留单据。 [8] [1] [3] [6]
常见误解
误解一:签证费一定由申请人自付——合约订明雇主须支付或付还签证及延期费用,手续上可代缴,但负担方是雇主。误解二:征款会从工资分期扣除——实际是雇主一笔过缴付、签证发出前缴清、不获发还。误解三:付了钱就等于获批——费用与审批是两回事,入境处处长仍可拒绝个别申请。误解四:所有签证同一个价——收费表按指明计划与其他情况分开处理。误解五:中介收费没有上限——香港持牌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法定上限是第一个月工资的10%,违反规例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原居地当局及代理机构征收的款项或费用,也不得从工资扣除。误解六:住宿费可以随意扣——扣除额受合约版本对应的上限限制。 [5] [1] [2] [4] [3] [8]
办理前核对清单
- 向雇主索取原则性批准通知书与“标准雇佣合约”,核对合约版本与月数,因为征款按400元乘月数、以24个月为上限计算
- 确认征款由雇主一笔过缴付、在签证发出前缴清且不获发还,不要代垫
- 记住签证/进入许可费、延期费用、往返旅费及体检费由雇主支付或付还;如你先行代缴,保留收据并依合约要求付还
- 核对住宿费扣除不得高于实际住宿成本、固定月薪百分之二十与该工资期实际应付金额百分之二十中的较低者
- 要求书面列明内地劳务企业或职业介绍所的收费与退款条件;香港持牌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佣金不得超过第一个月工资的10%,而原居地当局及代理机构征收的款项或费用不得从工资扣除
- 对“名额费”“保证获批”等说法先向劳工处或入境处查询,并核对劳务企业与职业介绍所是否在官方名单内
官方依据(逐字引文)
- 劳工处 -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部门:劳工处;官方网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05+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05+08:00;HTTP 200)
數額則按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
-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 入境事务处(部门:入境事务处;官方网址: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imported_worker.html;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09+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09+08:00;HTTP 200)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
-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常见问题与答案(劳工处)(部门:劳工处;官方网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QnA(Chi).pdf;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09+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09+08:00;HTTP 200)
該住宿費等於(1)實際住宿成本、(2)「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或(3)相應工資期須支付輸入勞工的實際款項的百分之二十,以較低者為準
- 收费表 | 入境事务处(部门:入境事务处;官方网址: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fee-tables/;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09+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09+08:00;HTTP 200)
如相關期間超過180日$1,300
- “标准雇佣合约”(LD 294 (8/2026),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适用)(部门:劳工处;官方网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SEC(8_2026)(Chi).pdf;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11+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11+08:00;HTTP 200)
僱主亦須支付或向僱員付還與本僱傭合約有關的進入許可/簽證費用及之後的延期費用。
- 输入劳工须知(劳工处)(部门:劳工处;官方网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What%20an%20imported%20worker%20should%20kno;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13+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13+08:00;HTTP 200)
僱主須負責你爲履行合約來港及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時離港的旅費,以及你申請入境簽證和其後申請延期居留的費用及體檢費。
- 如何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输入劳工(劳工处小册子)(部门:劳工处;官方网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Pamphlet(Chi).pdf;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25+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25+08:00;HTTP 200)
在僱傭合約開始及終止或屆滿時,僱主須支付輸入勞工往返本港與原居地的旅費、簽證/進入許可費(包括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費用,如適用)及檢查身體費用。
- 劳工处 -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部门:劳工处;官方网址:https://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2.htm;抓取时间:2026-10-29T10:50:13+08:00(真实 HTTP 抓取时刻);核对时间:2026-10-29T10:50:13+08:00;HTTP 200)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本文为资讯整理,不代表政府审批或个案法律意见;申请条件以相关部门现行公布及个案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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