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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輸入勞工,航空業、建造業計劃的宿舍安排與住宿費上限,跟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一樣嗎?

無悠香港工作編輯團隊整理 · AI 輔助整理與審核 · 官方資料核實日期:2026-10-29

首次發布:2026-10-29 · 最後實質更新:2026-10-29 · 分類:住宿與合約

不一樣,三套規則各自寫在該計劃的合約與須知內。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住宿費取實際住宿成本、固定月薪兩成、該工資期應付實際款項兩成三者中最低者,最新版 LD 294 (8/2026) 合約即按此計算;航空業計劃的扣款上限是按合約計算的同期應付工資一成,或實際住宿費用,兩者以較少者為準;建造業計劃則在申請時就要填報住宿地址,可安排政府指定宿舍或工地宿舍。適用哪一套,由你所屬計劃與手上合約版本決定,不能互相比照。 [3] [1] [2]

適用對象與計劃:比較「補充勞工優化計劃」、「運輸業輸入勞工計劃—航空業」與「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三者的住宿安排及住宿費上限;不涵蓋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與運輸業公共小巴/客車行業的住宿細節,亦不適用於以「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等人才計劃來港的專才,其住宿由本人自行安排。

三個計劃、三種住宿安排

航空業計劃的勞工須知寫得相當直接:來自內地的輸入勞工,僱主必須在香港或內地為你提供居所,除非你居於自己在內地的住所;來自內地以外地區的勞工,僱主必須在香港提供居所。由僱主提供的居所,都要符合僱傭合約附表所訂的標準。 [1]

建造業計劃把住宿放在申請階段處理: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內填寫為輸入勞工提供的住宿地址;如安排在香港境內住宿,可選擇政府為計劃在指定地點安排的指定宿舍,或申請人轄下工程合約工地所設的工地宿舍。宿舍不是簽約後才談的細節,而是遞交配額申請時已要交代的內容。 [2]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保留三種選擇:僱主可在香港提供住宿、在內地提供住宿,或讓內地居民勞工住在自己的內地居所;由僱主安排的居所,無論在香港或內地,均須符合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標準,僱主及僱員並須允許勞工處的勞工督察視察在港居所。 [3]

住宿費上限:一成與兩成是兩套寫法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最新版本合約屬 LD 294 (8/2026):住宿費等於實際住宿成本、合約訂明的固定月薪兩成,或相應工資期須支付給輸入勞工的實際款項兩成,三者以較低者為準。任何一項偏低,都會拉低可扣金額。 [3]

航空業計劃沒有這條「三項取最低」的公式,寫法是:僱主可免費提供住宿,或就提供住宿從應付工資中扣除住宿費,最高數額為按僱傭合約計算的同期應付工資百分之十,或實際住宿費用,兩者以較少者為準。同一份勞工須知對來自內地與來自內地以外地區的勞工,都用這個上限。 [1]

建造業計劃的公開頁面講的是申報住宿地址,以及指定宿舍與工地宿舍兩種安排,並沒有列出與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相同的扣款公式;實際收費與條款要按該計劃的標準僱傭合約及《申請輸入勞工配額須知》核對,不宜把兩成公式直接套上去。 [2]

膳食、交通與旅費:哪些要自己付

膳食的寫法兩邊一致: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沒有規定僱主須提供膳食,如僱主提供膳食則必須免費;航空業計劃同樣寫明僱主不一定要提供膳食,如提供必須為免費。也就是說,「有供餐」不能一邊講一邊在工資裡扣飯錢。 [3] [1]

航空業計劃的日常交通費要自己承擔:不論僱用期間居於香港或內地,由居所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費(包括跨境交通費)由勞工支付;為便利居於珠海的內地輸港人員往返香港,機場管理局或相關僱主會協調服務承辦商,提供來往港珠澳大橋珠海口岸及香港國際機場的收費跨境交通服務。 [1]

另有幾筆費用寫明由僱主支付:在僱傭合約開始及終止或屆滿時,僱主必須支付往返香港與原居地的旅費,並須支付簽證/進入許可費用及體格檢驗費用。這幾項在簽約前就可以逐項問清楚,不必等到上工後才算。 [1]

四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以為所有輸入勞工的住宿費上限都是兩成。兩成只是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最新版合約的公式之一;航空業計劃寫的是一成或實際住宿費用,以較少者為準。 [3] [1]

誤解二:以為住內地就不受居所標準約束。只要是僱主安排的居所,無論在香港或內地,都要符合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標準;只有居於自己在內地的住所,才屬另一種安排。 [3]

誤解三:以為可以自選合約版本。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標準合約版本由勞工處按申請時間分配,LD 294 (8/2026) 版本適用於二○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或以後獲初步甄別通知並獲批的申請,原則性批准通知書會註明須用哪一版。 [4]

誤解四:以為「有宿舍」等於膳食與交通全包。兩個計劃都只規定如提供膳食必須免費,沒有規定必須供餐;航空業計劃的日常交通費更明確由勞工承擔。 [3] [1]

辦理前核對清單

官方依據(逐字引文)

  1. 航空業輸入勞工計劃-勞工須知(香港國際機場)(部門:未標示;官方網址:https://www.hongkongairport.com/tc/the-airport/labour-importation-scheme/informa;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22+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22+08:00;HTTP 200)
    最高數額為按僱傭合約計算的同期應付工資的百分之十,或實際住宿費用,兩者以較少者爲準
  2. 發展局-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部門:發展局;官方網址:https://www.devb.gov.hk/tc/construction_sector_matters/css/index.html;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07+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07+08:00;HTTP 200)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內填寫為輸入勞工提供的住宿地址
  3.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僱主須知》小冊子(勞工處)(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sld/ESLS_Pamphlet(Chi).pdf;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25+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25+08:00;HTTP 200)
    如雙方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屬最新版本 LD 294 (8/2026)(綠色),該住宿費等於(1)實際住宿成本、(2)「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固定月薪的百分之二十或(3)相應工資期須支付輸入勞工的實際款項的百分之二十,以較低者為準
  4. 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標準僱傭合約版本說明)(部門:勞工處;官方網址: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抓取時間:2026-10-29T10:50:05+08:00(真實 HTTP 抓取時刻);核對時間:2026-10-29T10:50:05+08:00;HTTP 200)
    LD 294 (8/2026)版本[綠色紙張](適用於2026年6月16日或以後獲勞工處發出初步甄別通知並獲批的申請

本文為資訊整理,不代表政府審批或個案法律意見;申請條件以相關部門現行公布及個案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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